建设诚信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04-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5月18日至1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上海召开“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出席会议的,除了这两个东道主和中国有关中央机关、各大商业银行、征信机构和专家、学者之外,还有意大利中央银行、泰国财政部、香港金融管理局、美国道琼斯新闻社、亚洲华尔街日报以及美国、英国、香港等大型征信机构的代表。会议专题研讨的题目,是我国如何借鉴各国征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加强诚信社会建设,推进中国经济发展。我作为研究人格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专家出席会议,汇总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以下观点。
一、我国现阶段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极端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目的,在于建设诚信社会,确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推动经济发展。它所针对的,正是我国社会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的严峻形势。据统计,我国银行系统由于失信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每年达5855亿元。就以作为一项善举的助学贷款为例,仅广东省就有64所高校的2.3万名困难大学生从中受益,贷款额达3亿多元。但很多贷款毕业生还贷违约,违约率超过了20%,致使一些银行不得不停止这项贷款业务,不仅严重破坏了自己的信用记录,还把“苦果”留给了正在大学校园求学的贫困师弟师妹。这样的现象正是我国诚信建设严峻局面的一个缩影。
事实上,我国历来是一个讲究诚信的国家,儒家学说的“仁义礼智信”历来被奉为道德经典,“信”德自在其中。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信者,诚也,人言无不信者为诚。以“信”为本,讲究诚信,反对失信,是我国社会尊崇的信条。但是,近代以来,“信”德乃至于儒家道德受到三次大的摧残和冲击:第一次是“五四”运动,在砸烂“孔家店”的口号下,诚信道德的破坏作为革命的副产品,不可避免地成为现实;第二次是“文革”,在极端的“革命”口号之下,孔孟之道再次受到“清算”,“信”德不可能离开“仁、义、礼、智”的命运而单独存在下来。第三次是改革开放当中,人的信仰出现危机,过于追逐经济利益,一切“向钱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同样在危机当中,以至于造成现今的状况。
现代社会是诚信社会,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没有诚信的社会,不能成为现代社会;没有诚信的经济,同样不能成为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诚信状况的实际需要,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而作为先导和探索,必须加快银行系统征信体系的建设,进而推动全社会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全面建设,推动诚信社会的全面建设。据世界银行金融部高级经济学家玛格丽特?米勒女士介绍,拉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的帮助下,违约率在大银行减少41%,小银行减少78%。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建设诚信社会、维护金融秩序、避免金融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状况
近年来,我国对征信体系建设有了初步发展。据与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任兴洲女士提供的信息看,从1989年开始至今,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征信业的起步,由于对外贸易企业对于信用调查的需求,国内出现了部分信用调查机构和企业咨询策划机构,中国的征信业开始起步。第二阶段是民营征信业的初步发展和外资进入,从1995年开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品买方市场的初步形成,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规模都不断扩大,对企业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国内出现了新的民营征信企业,外资征信和资信评级企业不断进入中国市场,推动了我国征信业务的发展。第三阶段是政府推动征信业发展,2000年至今,在加入WTO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市场更加开放,居民信贷消费增加,社会的信用规模进一步扩大,而失信行为的不断增加,也促使政府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征信机构的建立,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个人征信试点也开始进行,并在上海取得了很好的经验。
至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征信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有了100多万上海市民在个人征信机构中拥有了自己的信用记录。
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高,个人征信试点初见成效,中央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建立并取得成效,但是就全国征信体系的状况而言,这仍然是初步的发展,距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需求,确实具有相当大的距离。
三、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思路
与会者讨论认为,为了中国社会诚信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归纳起来,其基本思路是:
第一,必须全面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速度。就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而言,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和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业提出的迫切需求,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因此,在现有基础上,必须全面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征信机构建设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形成市场化良性竞争。在美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征信机构是民营征信机构,主要的征信业务集中在三大民营征信机构。在欧洲,以国营的或者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导。中国建设社会征信机构,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同时,欢迎外资征信机构进入市场,形成征信业的良性竞争,通过市场引导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以建立统一的银行征信机构为先导,带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现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建立并运行,录入420多万借款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用户达到6万多个,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认为,应当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应当建立个人的信用信息登记,进一步带动全国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将中央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上海市个人征信试点经验推向全国,逐步形成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地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建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第四,坚持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全面开展征信业务,充分发挥征信体系作用。征信机构由于涉及到企业和私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经过必要的审批。征信机构不仅要开展一般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使用服务,还要进行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业务,并且要开展专业性的、地域性的征信业务服务,形成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各具特色,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适应不同征信需要,为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加强法制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同时,征信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如果不加强法制,也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依法进行。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如何在采集、加工和使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时候,保护好信息主体的权利。建设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是以征集、加工整理和使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即围绕个人信用报告的采集、制作与使用,必然地要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形成与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矛盾和冲突。对这种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是:第一,坚持对企业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特别是对个人的隐私权、信用权必须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使个人和企业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个人和企业应当适当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内容,即对于自己的信用信息对征信机构予以披露,对这些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准许征信机构采集、整理和使用。第三,对于征信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制作的征信产品,个人和企业享有知情权,征信机构应当保障信息的准确,对信息主体必须定期报告,每年应当免费为其出具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使信息主体知道自己被征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情况。第四,征信机构对掌握的信用信息必须正确使用,保障信息管理及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享有变更权,当信息主体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不准确,有权请求变更,征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第五,发生侵权纠纷,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总之,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应当依照法律进行,求得信息公开与民事权利保护的协调,确保社会征信系统的全面建设和良性运行,使我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对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信息咨询参考,防止失信行为为害社会。
第二方面,如何将一个市场化运作的社会征信体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必须制定征信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使其依法进行。各国一般都由征信管理法律法规,在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在泰国有《征信业法》。我国也应当制定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征信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其次,应当加强征信业的标准化建设,实行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及数据格式编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等,规范征信业的有序发展。再次,应当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政府监管对于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护信用交易双方的权利,维护征信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要加强征信业的自律,征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作诚实守信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