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律师法”与“旧法”碰撞而再论我国法的适用
经修改后的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在“新律师法”刚开始实施之初, 就遭到了尴尬:某些司法机关“不买‘新律师法’的账”,“新律师法”第3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某些司法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新律师法”,使“新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似乎成了“一纸空文”,使“新律师法”遭受了“新旧法碰撞”而被有关部门“选择性地适用”的尴尬! 本人认为:新法与旧法的“碰撞”是一个正常现象,因为国家一方面要改革旧的不合理的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又不能对所有法律进行修改,“碰撞”是这一特殊原因的必然结果。因此,对于进旧法“碰撞”的现象,我们应当正确理解、不能责怪,也不能要求立法机关“立即修改旧法”。 我还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实质上不是立法机关“立即修改旧法”的问题,而是我们的有些司法机关不能正确理解我国“法的适用”问题。在此,我就我国法的适用问题再次“提起”: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含义和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特定的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事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违反法律者予以法律制裁。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执法和司法,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仅包括司法,即发生违反法律的情况和发生法律纠纷时,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具体活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总结出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原则:第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弄清案件事实真相,掌握全部有关材料,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将法律作为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唯一的标准和尺度。 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又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规范时都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保护,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享用任何特权。 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应符合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事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群众路线是我国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也必须走群众路线。 第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体现了我国法的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这一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案的适用中有错误必须坚决纠正;因法的适用的错误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依法赔偿。 第六,新法优先、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在法的适用问题上,有时侯可以遇到就同一问题新旧法相冲突、专门法与一般法相冲突现象。这就需要在法的适用问题上制定一定的原则。在我国,在法的适用问题上,如果新法与旧法相冲突,则适用新法,即实行“新法优先原则”;如果专门法与一般法相冲突,则适用专门法,即实行“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根据上述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当新法与旧法发生冲突“碰撞”时,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如果新法与旧法相冲突,则适用新法,即实行“新法优先原则”;如果专门法与一般法相冲突,则适用专门法,即实行“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我相信:只要司法机关坚持遵守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或者全国人大对法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最高检或者最高法作出“司法解释”等,则“律师会见仍然难”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