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女周某某随被告周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按月给付周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663弄12号201室房屋内的餐桌一只、餐椅六把、沙发一套(三人沙发一只、单人沙发两只)、藤椅一把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儿童房家具一套、次卧室的五门橱一只、小床一只、松下牌柜式空调一台、三菱重工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夏普牌挂壁式空调两台、创维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创维牌34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惠而浦牌洗衣机一台、组装电脑一台、格兰仕牌微波炉一台、松下牌电饭煲一只归被告周某所有;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663弄12号201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周某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被告周某负责归还,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200,000元。
【争议焦点】
离婚后财产问题和孩子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离婚纠纷往往不仅涉及到双方是否能够离婚的问题,也涉及到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问题。离婚时产生的财产纠纷不同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是因为离婚时产生的财产纠纷往往是在离婚之时产生的,法律上也要求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一并处理财产问题;而离婚后财产纠纷往往是因为离婚时财产纠纷问题未解决或者解决不合理而产生的。
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财产问题。关于离婚问题与子女抚养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并且据案件事实,双方分居达九个月,也未有挽回婚姻的态度和行为,可认定感情却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是正确的。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原告诉请双方所生之女周某某由被告抚养,而被告同意女儿周某某由其抚养,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可以认定双方对抚养权问题达成了合意,女儿周某某由被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的1000元抚养费也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是合理的,法院应依法进行处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庭审意见,对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并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房屋归被告所有后原告能向被告主张的折价款,因为房屋本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房屋价值为2,800,000元而贷款本金254,188.33元未归还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折价款1,200,000元,我们认为是合理的。一方面,1,200,000元折价款还不及房屋价值的一半,考虑到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房屋的贷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情况,原告主张房屋价值的一半左右是合理的;另外一方面,还存在贷款本金254,188.33元未归还,在约定由被告偿还的情况下,被告分到房屋价值一半多应该说是合理的。
应该说,本案有效地解决了子女抚养权与财产问题,可以作为其它离婚纠纷解决的参照。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提示:近几年,离婚纠纷的诉讼越来越多,这归因于很多因素。夫妻应当和睦地处理双方之间的感情,以免酿成离婚的悲剧。当然在离婚不可避免时,在处理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上,夫妻双方也应有所约定,对证明财产交易行为的收据等应妥善保管,否则就必须求助法律,由法官根据婚姻法或者自由裁量权来决断。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