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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政府在经济过度干预使国有经济效益低下,使市场被行政垄断分割成网络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第一大基本原则,在当前中国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自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系统地提出自由放任思想,至1936年凯恩斯发表《通论》的一个半世纪中,经济学界大都认为,要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就必须坚持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在实践中,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采取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作为自由放任的结果,资本主义经济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逐渐出现了工人失业、经济周期波动、污染、垄断等现象,经济学家把这些现象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危害是巨大的。首先,市场失灵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即市场在配置资源上的低效率,资源的浪费使经济得不到应有的增长,从而也降低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其次,市场失灵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过高的失业率或者过度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都极易引发社会的动荡。市场失灵虽然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所引起的一种经济现象,但法律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各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下所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促使经济学家进行了反思,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在经济思想史上,即使在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所主张的自由放任经济思想盛行的年代,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李斯特就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贸易理论,主张国家应该干预经济,以迅速发展当时德国落后的经济。[1]之后,在张伯伦和罗宾逊有效竞争理论基础上所形成的产业组织理论主张对垄断进行干预。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了国家应该采用税收或津贴的方法来矫正外部性。但是,国家干预主义政策主张真正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统治地位,则是从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年)之后才开始的。[2]凯恩斯之后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从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中发展出来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在经济实践和理论中都占据了显要地位。凯恩斯在《通论》中所提出的国家应该对经济进行宏观干预的思想终结了自由放任思想的泛滥。

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存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家干预理论都使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干预,各国制定了大量用于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英国19世纪初制定的《工厂法》,美国1890年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关税法》,1933年罗斯福为对付经济危机而进行的广泛的“新政”立法。经济法因此而产生了。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功能,经济法又可以被称为市场失灵矫正之法。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第一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我国经济法学界在探讨什么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分歧相当大。单从不同学者所总结出的基本原则的数量而言,就有一至六个原则说等不同观点。漆多俊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基本调整原则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邱本先生认为经济法有两大基本原则:一是计划原则,一是反垄断原则。王保树先生总结的两大基本原则是:经济民主,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史际春、邓峰先生总结出了三大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潘静成先生提出了经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原则,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原则,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并认为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原则。贺荣芳先生归纳的五大基本原则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原则,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贯彻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贯彻自由、公平、平等原则,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曲修山先生提出的五大基本原则是:遵循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原则,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原则,保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利益兼顾原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原则。李昌麒先生总结出了六大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以看出,经济法学界对于基本原则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巨大的差异,笔者并不想对上述差异做进一步的评价,只是想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来论证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应该是经济法的第一大基本原则。

如上所述,市场失灵现象促使经济学家进行了反思,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无论是在当今经济实践还是在经济理论中,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的思想普遍被人们所接受,很少有人还主张绝对自由放任的经济而反对任何的国家干预。政府与市场之关系的焦点不再是国家干预不干预,而是干预多少,即干预的程度的问题。过犹不及,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干预不足不足以克服市场失灵,干预过度则会矫枉过正,导致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过多过细的不合理限制性规章制度、比重过大的公共产品生产、超前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其结果不仅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如果不能克服政府的过度干预,只会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经济法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更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学界普遍只强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忽略经济法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功能,这与当今的法治思想是不相符的。法治是依法治国,是法律统治,片面强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将经济法只看作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工具,容易沦为“法律工具论”,有悖于法治思想上的“法律至上论”。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经济法要担当起两大重任:作为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要应对市场失灵,防止干预不足;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要应对政府失灵,防止干预过度。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双重职能突出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对于经济法的重要性,因此,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应该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第一位的基本原则。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在当前中国的含义

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自然有所不同,干预适度与否只能放在特定国家的特定历史背景下来讨论。在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有特殊的理论含义和实践意义。

西方国家大体上是从国家不干预发展到国家干预的,而我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新中国的经济体制是沿着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路线逐渐发展的。当时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可以看作是国家对经济的全方位干预和管制,改革开放确立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国家放松干预和管制的开始,并一直持续至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简言之,我国的国家干预是从全方位干预发展到目前确立的适度干预。同为适度干预,我国目前应该确立的适度干预与西方国家的适度干预来自于截然相反的方向。虽然我国早在1992年就决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过度干预的做法还在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建立,同时也阻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要真正实现适度干预,我国当前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地减少干预。

国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表现在我国经济的诸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体现在国有企业上。在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经济领域,干预过度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单个企业来看,由于产权界定不清和政企不分,没有建立有效的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缺乏效率。在这方面,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原则上已经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问题在于落实。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是布局太散,战线太长,十个指头按不住几百个跳蚤,有限的国有资本撑不起这么大国有经济的盘子。”[3]国有企业是国家参与经济的表现形式,市场失灵理论告诉我们,国家参与经济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供应公共物品,因为公共物品在消费上的三个特性即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不可分性使得私人供应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只能由国家来生产供应。我国在多年的计划体制下,形成了国家对经济生活各方面的过度参与。至今,在有的地方还依然能看到“国营理发店”、“国营照相馆”、“国营馒头店”等一些国营招牌。这些国营单位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下的确起到了增加供应,克服供应不足的作用。但是,理发、照相、馒头等按经济学的理论都属私人物品,其所属行业又都是典型的竞争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需要国家来参与,交给市场会做得更好。让人欣慰的是,目前的改革已经深入到这一层面。例如,昆明市政府于2002年4月19日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三年规划》中明确指出,昆明市国有企业中,除少数公益性企业外,其余都要全面放开搞活,逐步减持或全部退出国有资产。昆明市有关领导也强调,按照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国有资产既要从工业、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也要逐步从社会投资有积极性的公路建设、城市煤气、供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领域中退出,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在法律上也有所反映。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有经济学家对这一规定表示了置疑,“如果我有一个好的商业创意和品牌,你愿意出1000万占20%的股,同意我占80%,但《公司法》说不行!这样,许多本来可以成功的合作不能做了,错过了大量机会。”[4]

过度干预对经济的阻碍是巨大的,其恶果之一是造成了大量的行政垄断,影响了市场秩序的建立。垄断与国家干预关系密切。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垄断可以分为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行政垄断是靠行政力量建立起来的垄断,不是竞争的结果,而经济垄断是自由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垄断,是靠经济力量建立起来的垄断。国家干预不足易助长经济垄断,国家干预过度则易产生行政垄断。当前西方国家的垄断主要是经济垄断,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而不是经济垄断。我国行政垄断的根源是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垄断表现为部门垄断和地方垄断,即条的垄断和块的垄断,这两种垄断将全国的市场划作条条块块的网络状,阻碍了商品的自由流动,使资源配置效率大为降低。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将要制定的反垄断法是否应该将行政垄断纳入其中有所争论。笔者认为,经济法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且还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之中应该是自然之理。

过度干预的另一个恶果是助长了腐败。腐败的蔓延与前面所讲的行政垄断是密切相关的,有经济学家指出,“腐败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多年来,我们习惯于利用政治运动的手段来反腐败,这是治标的做法,当然也是十分必要的。今后我们还应当从导致腐败的经济根源分析,采取治本的改革性措施。”[5]作为经济学分支的寻租经济学认为,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会使一些政府官员在管理经济的过程中进行权力创租和寻租。腐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西方国家也不例外,而非我国特有的现象,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腐败与我国目前存在的腐败有明显的不同。“一般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常出现的是利用财富换取政治权力的权力性质腐败。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腐败是以钱谋权(先导型);在发展中国家则是利用权力谋取金钱(后发型),权与钱交易的主从关系不同。前者是被动腐败,后者是主动腐败。[6]从博奕论的角度来看,腐败是负和博奕,对社会百害而无一益。在加大反腐力度的今天,国家的干预从过度走向适度有利于惩治腐败,也是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

总之,过度干预使国有经济效益低下,使市场被行政垄断分割成网络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也许因为如此,我国经济学家张维迎呼吁,“要像戒毒一样戒除管制”[7],并且坚信所有的管制、审批制度解决之后,国内生产总值可以增加30%。[8]但无论如何,国家的适度干预是必需的,我们不可能从过度干预走向自由放任,即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第一大基本原则,在当前中国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王宏军(1971—),男,汉族,河南偃师人,云南财贸学院法学院讲师。


【注释】
[1]陈宝英:《谈李斯特经济思想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成长的影响》,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
[2]孙新雷:《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消长变化及其启示》,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1期。
[3]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3页。
[4]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05页。
[5]胡鞍钢、王绍光:《政府与市场》,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6]贺卫:《寻租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
[7][8]珍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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