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之后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付梓印刷之后,却隐约发现还少了些什么,就写在这里吧。
一
我对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的关注,还要回溯到读博之时。还记得1996年9月,刚到人大报到,王利明老师就建议我在物权法领域选定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后经反复斟酌,并征得王老师同意,将“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但一开始写作,就遇到了难题。收集的文献中,不管是主张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者,还是主张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者,似乎都言之成理,这让当时的我颇感无所适从。也就是从那时起,我开始更多地关注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问题,逐渐意识到如何评析不同的见解,并表达自己的看法,似乎要有一些元民法学的思考。后来在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就尝试从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类型入手,运用法律的文化解释理论来探讨物权变动论模式的立法选择问题,初步形成了自己研究民法学问题的分析框架。我的学生王雷说,“实际上,对物权变动这个问题的讨论就已经蕴含了王轶教授对民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以后的很多思考都是对当时蕴含的理论线索的进一步拉长和拓展。”此言不虚。
《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一书,收集了我自2003年以来发表的七篇论文,计约二十五万余言。这些论文是我过去十余年思考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的初步总结,借助对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领域一些具体争议问题的探讨,展示了我分析民法问题中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以及司法技术问题的基本框架。深感遗憾的是,由于时间和精力所限,再加上自身的惰性,过去这几年的思考,大多仍然局限在“象牙塔”内,而没有撰写出与事实判断问题有关的作品,因而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在本书中也没有一展身手之处,这宗遗憾希望会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弥补吧。
所有的论文在收入本书时,都做了不同程度的增补。除了补充一些资料和自己后续思考的内容外,增补的主要内容是回应学界同仁的各种质疑和批评。因而不可避免地,收入本书的论文,大多带有浓厚的论战色彩。文中不免要表明自己的态度:赞成某种观点,反对某种意见。但我深知,在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中,除了事实判断问题会有“真”与“假”的分别外,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以及司法技术问题都是既没有“真”“假”之别,又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费孝通先生生前尝言在文化领域要遵循 “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原则,民法学问题的讨论,何尝不是如此?
二
收入书中的《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一文,该文在《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发表以后受到最有力的质疑,是许德风博士在《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一文中提出的两个问题,即第一,“为什么平等和自由是 '共识',而诸如'效率'、'福利'不是共识?……追问到最后,只能是一种先验伦理的认定。既然是先验的,我们自然也就不能否定他人选择其他先验价值。”;第二,“退一步,假设限制论者要承担论证责任的规则成立,在论者主张以'平等'限制'自由'或以'自由'限制'平等'时,谁承担论证责任?”这真是两个好问题!我在第31页以及第38页的两个注释中用逾一千字的论述对许德风博士的质疑初步作出了回应,不知德风博士是否还有进一步的质疑?
再如《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一文,刚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发表,就有机智的同学援引我在《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中提出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对我提出诘难,“既然你主张扩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除损害赔偿外,尚认可返还原物、消除危险、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从而让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也能够对绝对权以外的相对权以及民事权利以外的民事利益发挥救济的功能,这事实上意味着,与传统民法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然后认可包括物权请求权在内的绝对权保护请求权相比较,扩张了消除危险、停止侵害以及排除妨碍的适用范围,说明你的观点更多地限制了社会一般人的行为自由,你应该根据自己提出的第二项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承担论证责任,证成自己的结论,可你在论文中似乎没有完成自己的论证责任呀?”这一提问颇有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风格,是一个好问题!不过我还是会以己之矛护己之盾的,我在第198页的一个注释中用近五百字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也不知道能否说服提问的同学?
当然,改动最大的是《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以及《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三篇论文。《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发表在《中州学刊》2009年第3期时,不过5000字左右,收入本书时增加到15000字左右;《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发表在《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期时,不过 22000字左右 ,收入本书时增加到近92000字,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发表在《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时,也不过12000字左右,收入本书时增加到46000余字。
还是重点说说《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吧。该文自发表以后,受到最有力的质疑,是葛云松教授在《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以及《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两篇文章中表达的看法。在北大法学院举办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我曾谈及,“云松是江南人,江南水网密集,所以云松思考问题也带有江南人共同的特点,思维细密。”《论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一文增加的近70000字中,大概一半要归功于云松兄犀利的质疑。自己写到激动处,不免有些情绪化,所以回应云松兄的质疑,有五处用了“?!”的符号,原以为自己过了而立之年,不会再“一触即跳”了,没想到还是“情不自禁”地“一跳再跳”。不过还是那句老话,批驳最多的文字,一定是自己最在意,最看重,因而看得最多,想得最多的文字,以云松兄的大度,一定不会在意我的“?!”。
三
自己是一个懒散的人,不少学术问题,局限于知道了,心里想明白了,讲出来了,也就算了,缺少写作的欲望和冲动。所以收入本书的不少论文,都是我在课堂上、讲座中讲了很多遍才整理成文字的。这就更要感谢督促我整理成文字的朋友们,谢谢仕春兄 、谢谢聂鑫兄、谢谢文艺兄、谢谢守江兄、谢谢卫星师弟、谢谢朱岩师弟、谢谢孟强!没有他们的督促,就没有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没有他们的督促,我很可能会在今天这样一个“数字化管理”泛滥的教育体制中,成为不称职的一员。
还要感谢的,是指导我本科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以及博士后研究报告写作的姜建初老师、崔建远老师、王利明老师、魏振瀛老师,能够得到诸位恩师的指点,是我的幸运!还要感谢我曾经教授过的同学,包括各类法官培训班、检察官培训班、以及律师培训班的学员,你们强烈的求知欲望和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让我保持了最低限度的勤勉,使得我能在教学和科研的道路上走到今天,并继续走下去!
最后要谢的,是我的家人,包括在凡间的和在天上的。我真的相信,不管我们身处何时何地,总会有亲人的目光在关注。心灵的感应难以释清,归根结底,这所有的所有都是因了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