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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法复习指导:共同故意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地说,“共同故意”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问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下列内容:(1)每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同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在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就会出现“片面共犯”。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2)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3)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共同故意的意志因素,包含二层意思:(1)行为人决意参加共同犯罪;(2)对于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正是这种共同的犯罪故意,使每个共同犯罪人的个人意志联结成为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志,使他们在行为上互相配合,构成目标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这是每个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担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共同故意还包括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犯罪意思的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但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在很多情况下,组织犯与教唆犯之间、组织犯与帮助犯之间、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可能并没有意思联络,但这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仓库管理员擅离职守,盗窃犯趁机盗窃。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同时同地以各自的行为侵害同一对象所构成的犯罪。例如,甲乙二人都与丙有仇,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向丙开枪,击毙了丙。同时犯在表面上类似共犯,但因为没有犯意联络,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各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4.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而实行其他行为,由于其他共犯对此缺乏共同故意,不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合谋进行盗窃,乙在屋外望风,甲在盗物过程中杀害屋内的人。此案中,甲、乙二人的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杀人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乙也未参与实施,只能由甲个人负责。5.实施共同行为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在此,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按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要指出的是,如果虽然故意内容不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重合,可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部分犯罪共同说。例如,甲乙共同殴打丙,甲是出于杀人故意,而乙是出于伤害故意,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他们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6.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无同谋的以窝藏、包庇罪论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与犯罪人事前有通谋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无通谋的则按刑法第312条规定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论处。
   例解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2006/2/99,不定项)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ABD.考查共同故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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