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罪责:故意责任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案例
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两次。1999年6月5日晚,王某又在某市火车站候车室,趁一旅客熟睡之际将其提包偷走。出站时被查获,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以及衣物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只承认自己想盗窃财物,没料到提包里有手枪。
问题: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枪支罪,关键问题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
(二)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由以下两个因素构成:
1.认识因素
2.意志因素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四)案例分析
盗窃枪支罪必须要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即明知是枪支而盗窃才构成盗窃枪支罪。在本案中,并未认识到提包内有枪支,因而主观上不存在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该罪。
另外应当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数额、情节等罪量要素主观上并不要求明知。但如果财物的数额大大超出一般人想象的则可以认为缺乏此种犯罪故意,例如天价葡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