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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知情权保密法不能缺位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月24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在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上收定密权、设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2月25日《新京报》)。

  政府文件和信息保密问题,不仅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密切相关,而且与每一个公民也是休戚相关,公民举凡工作、生活、经商、诉讼、科研无不涉及需要知晓政府文件和相关信息。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更为完善和科学,公民的知情权就多一点;而保密法的相关规定粗略、笼统与不合理,公民的知情权就可能大大受到挤压。

  过去的经验无可争议地证明了这一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几年来,之所以没有取得人们所想像的成效,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部门用“国家秘密”阻挡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步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于是一些政府机关就使用“国家秘密”来千方百计阻止政府信息公开,而且是屡试不爽。有数据显示,2008年某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仅六成申请获批,而在拒绝公众申请的理由中,逾六成是因为事涉“国家秘密”。郑州市规划局批准一家公司在市区道路上设置4000多个停车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面对着公民要求信息公开,规划部门表示:“规划信息属于秘密”;同样,尽管广州市财政局已经应公民的要求公布了财政预算,但在其他城市,政府机关仍然以财政预算是“国家秘密”而拒绝公开……“国家秘密”俨然成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同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也部分助长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现行保密法仅笼统地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规定为“国家秘密”,这种过度宽泛的规定,几乎可以把所有的政府信息都纳入“国家秘密”之中。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披露,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此外,现行保密法对于定密权限也是宽大无边,保密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这就是说各个政府部门其实是有权定什么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如此,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这就基本上堵塞了公民要求信息公开之路,因为政府机关几乎可以将所有的事情都定为“国家秘密”。

  此次正在审议中的保密法草案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上,都有诸多进步。比如草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这就对什么是“国家秘密”进一步明确了规定;草案对定密权限进行了收缩,草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这样,乡政府就无权定绝密级文件;草案还对涉密文件的解密进行了规定,避免了政府信息无限期保密,规定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不过,从现有的修改来看,保密法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还是有限的。保密法的修改还应当围绕着在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国家安全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之间不断地进行平衡,要进一步为公民的知情权保驾护航。比如说,草案可以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一些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如规定财政预算等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另外,能否在人大下面设立一个独立于政府,对定密范围和定密级别进行监督的机构,当公民对于“国家秘密”有异议可以到这个机构寻求救济,法院也可以借助这个机构来判断政府的定密行为是否妥当,等等。

杨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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