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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就医
发布日期:2010-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广西颁布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从2010年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非销户提取”。对此当地有关官员表示:“在生命与住房之间,我们选择生命,因为没有生命,一切资金都将失去意义。”

  根据笔者的观察,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教育、医疗、婚娶等非住房用途的绝非广西一地之规,在2008年和2009年,就有河北、山东、陕西等地出台了关于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赞同者认为将闲置的公积金用于大病治疗,不仅可行,而且具有人道主义精神,而反对者认为,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治疗违背了政策的初衷。

  应该承认,在时下教育、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漏洞百出的语境下,将本来属于居民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应急,比起将公积金闲置不用,或者漠视公民个人产权的属性,不经产权人同意用于所谓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种种做法来,起码不是一个最坏的选择。而且,从各地的具体规定看,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治疗的条件大多限于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者享受低保等待遇,生活有严重困难的人。比如,陕西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特困家庭子女上学以及大病就医等,经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就此而言,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治疗,或者用于子女上学等,有许多中国特殊语境下的合理性和可以借鉴之处,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而言,亦没有值得大家去指责的必要。

  但是,如果回到制度的本源,就会发现,用住房公积金去弥补大病治疗、子女上学和生活困难方面的急缺,实属现实的尴尬和无奈之举。在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下,患大病者有医保,生活困难者有国家的救助制度,住房困难者有廉租房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种社会保障措施各就各位,既没有错位之举,更没有用什么医保去救急之说。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中,除了住房公积金尚有账面上的数额之外,其他方面可谓捉襟见肘。因此,政策设计者在政策制定上自然会有“拆东补西”的思维依赖。

  于是,我们看到,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上,已经出现了两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苗头:一是不尊重住房公积金的产权,比如,目前提出的用住房公积金搞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试点的做法,其实就是用个人的钱为政府的公共产品买单;二是在使用上突破了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储金的本来意义,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弥补其他窟窿,广西、陕西等地的做法就是典型的例子。

  笔者认为,尽管从总量而言,住房公积金已经颇为壮观,达2万亿元之巨,但要是用13亿人一平均,则少得不忍统计,住房建设资金紧缺的状况绝对不容乐观。在房价飞涨,低收入阶层未来的住房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再将住房公积金挪用于别的用途,肯定会透支居民未来住房保障的基础。因此,对于住房公积金,笔者一直强调一方面要通过制度的突破,改变住房公积金在提取、使用和投资收益低下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完善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尊重住房公积金的专用用途,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严格控制在居民买房和租房上。看看我们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状况,住房公积金不是唐僧肉,亦无力承担其他的政策窟窿。

  根据中央的部署,2010年将成为“民生”年,以新医改的带动为契机,国家将在公民的医疗和养老等领域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制度安排,从而解决居民看病难的问题。考虑到房价的飞涨,住房问题面临的压力之大也是空前。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广西等地的做法不应该去进行政策层面的谴责,但这只是无奈之举,而绝非具有制度范本的意义,各地亦没有必要争相仿效,以掩盖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的残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公民的住房储备金,本质上不能用于去弥补大病医疗、交学费这些窟窿,学费、大病治疗必须从教改和医改入手,如果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这些,就等于对其未来的住房资金形成了“挤压效应”,将来住房的时候,仍然没有钱,不过是用一个窟窿去填补另一个窟窿而已。

马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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