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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三十八)合同的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必要条款

  必要条款亦称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具有重要意义。合同必要条款的确立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法律规定。如担保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限;(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例如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关于借款合同中币种的规定,也是该种合同的必要条款。

  2.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如买卖合同中的价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

  3.当事人约定,即当事人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

  必要条款一般并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评价意义,但可能影响合同的成立。

  (二)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即合同必要条款以外的条款。一般条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未直接规定,也不是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二是当事人并未写入合同,甚至未经协商,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例如被保险船舶应有适航能力、交易惯例与行业惯例之遵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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