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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政法英杰原创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政法英杰原创支配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32条。?

  「意思分解」?

  关于出版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下要点值得注意:?

  1?权利?

  (1)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依其与著作权人订立的出版合同,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修改、删节权。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3)转载权。除著作权人于刊登作品附带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4)版式设计专有权。出版者有权许可、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该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35条)。?

  2?义务、责任?

  (1)付酬义务。图书出版者以及转载、刊登作品的报社、期刊社对著作权负付酬义务;?

  (2)依约定出版义务。图书出版者不依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承担违约责任;?

  (3)通知义务。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付酬。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前项“脱销”,是指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履行(《实施条例》第29条)。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33条。?

  「意思分解」?

  关于表演者的权利,应掌握:?

  1?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以上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财产权利?

  (1)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报酬。?

  以上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4条。?

  「意思分解」?

  关于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义务,应注意:?

  1?权利?

  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义务?

  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付酬。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相关法条」 《实施条例》第35条。?

  「意思分解」?

  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是:?

  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播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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