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调整的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将极大减轻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因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给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带来的压力,同时对于完善全国四级法院的功能分层,理顺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秩序也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新的级别管辖标准,今后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对基层法院来说,将产生重大影响,基层法院应以这次调整为契机,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新管辖标准对基层法院的主要影响
1、基层法院经费压力将有所缓解。2007年4月1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诉讼费用锐减,财政返还的经费也随之减少,基层法院办案经费处于捉襟见肘的状况。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新标准的实施,将使基层法院受理大标的民商事案件急剧增多,给基层法院带来更多的诉讼费返回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基层法院的经费压力。
2、公正廉洁司法面临严峻考验。随着受案上限的提高,基层法院将有机会受理数量更多、标的更大、涉及面更广的案件。一方面,基层法院通过受理这些案件,会使其社会地位无形中随之提升。另一方面,这些大标的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为当地的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老板、房地产开发商等,他们往往社会关系多、人脉资源广,与有关党政部门关系密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可能通过各种关系千方百计对法院和办案法官施加压力,法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面临更大的考验。由于涉及的利益矛盾、利益关系重大,当事人也往往可能动用一切可能动用的力量和资源,如金钱、关系,甚至美女拉拢、腐蚀法官,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基层法官能否守身如玉、洁身自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基层法官处于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底层,地位相对地不超脱,且初次审理原由中院甚至高院管辖的大案,如果没有相当的定力,难以做到公正、廉洁执法。
3、法官素质面临巨大考验。基层法院由于受以前案件标的额的限制,审理大标的案件较少,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对法官的业务能力要求也相对较低些。新管辖标准实施后,大量大标的额案件涌入基层法院,其中很多案件涉及金额大、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尽快提升业务素质,势必影响到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二、应对措施
1、合理配置法官资源。新管辖标准实施后,大量案件涌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为突出。为缓解基层法院的审理压力,可对法官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一是基层法院抽调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到民事庭,以缓解民事庭人少案多的矛盾;二是每年从中院轮流抽调出一部分审判人员到基层法院锻炼,一方面帮助基层法院消化与日俱增的案件,另一方面又可以带去先进的审判理念,提高审判质量,减少案件上诉和发改率,也间接减轻了中院二审案件的负担。三是建议给基层法院适当增加编制,从优秀律师、大学教师等法律工作者中公开招录优秀法律人才。
2、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之外,对其他金额较大但争议不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扩大简易程序的审理适用范围。
3、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加强与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司法解决、仲裁处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培训立案工作人员,使其做好释明导诉工作,对适合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先行处理或仲裁裁决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仲裁处理。
4、加强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建设。为使基层法官能尽快适应新的管辖标准所带来的挑战,应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一是加强廉政建设。新管辖标准带来的最大的挑战是廉政建设,其难度和风险在加大和积累,必须站在更高的起点和层面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案;同时,加强对惩罚制约机制的构建,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提升业务技能。重视对审判经验、方法的研究和积累,提升司法应对能力。选派部分法官到沿海先进地区的基层法院学习取经,使其尽快掌握大标的、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技能,开展实务研讨、案例分析会,积极提高司法水平。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多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多与社会各界沟通,增强案件处理的准确性,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中院要深入基层加强审判指导,适时提出案件的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林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