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春来到 又是一年招聘忙
又是一年春来到,又是一年招聘忙。元宵节刚过,毕业生陆续开始求职,或者一部分劳动者跳槽后重新选择。同样,很多用人单位亦重新招聘人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劳动案件逐渐增多。
笔者就2008、2009年度办理的数十起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及比较普遍的问题,对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规范用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提出一些建议,尤其是对一些用工管理方面稍微欠缺的中小企业。
一、用工前,审查劳动者的身份证件,确定其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未满16周岁不得录用(另,退休人员可以签订雇佣合同)。不得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否则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服装费等。
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可达11个月的双倍工资)。满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签订劳动合同,针对不同情况的员工,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不是所有的岗位都适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依法约定试用期,避免约定错误被追究责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
五、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适合约定服务期、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但是需要支付补偿。
六、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要以任何形式去“私了”。避免给了补偿费,劳动者不承认,向社保部门举报或者申请仲裁,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七、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为150%;休息日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为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为300%。
八、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依法,避免导致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很多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确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比如规章制度劳动者没签字等,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九、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