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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审判阶段辩护人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0-03-03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一、接受委托或指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的,应当由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开具指定辩护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并向法院开具公函。
第二、审查管辖
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
第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认真、细致、全面,原则上应当对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复制,以备审查。对证明内容明确、单一的书证,可予以摘录或复制其归总内容。对无关的证据可不予复制。
在阅卷时,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并复制相关材料:(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哪些,这些证据是否充分;(二)被告人是否认罪,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三)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审查构成犯罪的,着重收集是否构成其它轻罪的依据;是否具备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四)被告人不认罪的,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有矛盾、漏洞。需要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收集到位,以备分析。(五)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及作证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六)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律师在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分析,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如下:(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事项、有无前科、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有无特长、如何归案等);(二)被控罪名及刑罚;(三)有哪些指控证据,标出证据中证明力强的部分;(四)被告人有何辩解;(五)被告人辩解有何依据;(六)控方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漏洞,是否足以驳斥被告人辩解(即质证意见和相应分析);(七)有无法定和酌定情节;(八)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轻罪的分析;(九)量刑预测;(十)制定辩护方案,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是否自行调查取证、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形成何种辩护观点和意见等。
  辩护律师应当对所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
第四、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一般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应当携带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介绍信、律师执业证。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将需要向被告人核实的问题制作成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一)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二)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三) 被告人是否认可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四)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加重情节是否存在;(五) 被告人有无相关辩解(无罪或罪轻)并要求其陈述辩解的理由;(六) 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七) 是否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八)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辩护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五、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其调查取证或通知其出庭作证。对侦查阶段曾作过笔录的主要证人,律师需要重新调查的,应当慎重。一般应先申请法院予以调查。如果法院不进行调查,律师则可申请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如果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可以自行向该证人调查,或请求法院庭后向该证人进行核实。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申请参加。
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页数、来源,一式两份,于开庭5日前提供给法庭,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举证时提交法院。
第六、出庭准备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提交法院。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证据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将复印件及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名称、种类、待证事实、证据来源、页数等。
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一) 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二) 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三) 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辩护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的人员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辩护律师开庭前应当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制作出庭提纲。出庭提纲内容包括:(一)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二)质证意见(对公诉方证据三性提出异议);(三)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四)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第七、法庭调查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起诉书列明的被告人顺序依次就座。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该认真聆听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并作好相应记录,随时调整发问提纲。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应当避免问已发问过且被告人已明确回答的问题。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的,且在公诉人讯问过程中已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人可以就对被告人有利的相关情节进行补充发问。
被告人有辩解的,辩护人应当详细发问其辩解的内容,并要求其向法庭说明其辩解的相关依据。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以威逼、诱导方式进行,或讯问与本案无关问题,如该问题严重影响对被告人正确供述与辩解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该问题虽采取威逼、诱导方式讯问,但不影响被告人正确的供述和辩解的,辩护律师不必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律师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辩护律师可进行相应说明。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相应改变发问的内容或方式。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当庭证词或宣读的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二)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三) 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四)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五)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六)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七)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八)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九) 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当庭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鉴定人是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二) 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三)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四) 鉴定所依据材料是否充分和客观;(五) 鉴定的设备、方法、程序是否符合科学要求;(六) 鉴定结论是否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二) 物证来源是否合理;(三) 物证是案发当时即已生成还是案发后伪造;(四) 物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五) 物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一) 书证系原件还是复印件;(二) 书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三) 书证来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四) 书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五) 书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一)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二)视听资料是否为伪造;(三)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四)视听资料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辩护律师对证据三性发表质证意见时,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其证言的,或者要求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的,如果该证据起到关键作用,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律师需要时间准备质证意见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如果该证据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的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律师可以同意进行质证。
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法庭安排,辩护律师可以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二) 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三) 证据内容的客观性;(四) 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的明确性。
控诉方的对辩护方所举证据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可以征得法庭同意,进行答辩,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法院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经法庭许可,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可以就每个证据、每节事实的证据采信问题进行辩论,如果对全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充分阐述的,可以到辩护阶段发表意见。
第八、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辩护律师应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列好答辩提纲。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
作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要点:(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二)共同犯罪的作用次要;(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四)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佳;(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情况需要照顾;(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情况;(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不宜处死刑立即执行;(八)未成年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九)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聋哑人应当从轻处罚。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 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 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 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三) 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注意:(一)围绕与定罪与量刑这一中心,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纠缠枝节;(二)引用的证据客观、法条准确,核对无误;(三)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四)运用法言法语,以说服法官为目的,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不搞哗众取宠。(五)有理、有利、有节,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如果公诉人存在讽剌、挖苦、谩骂、嘲笑辩护律师的情况,律师要体现出宏大的气度,一方面明确指出其人身攻击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并明确表态我们不会与之互相人身攻击,另一方面就事实与法律再进一步地阐述。不与公诉人斗气,不互相人身攻击。(六)在答辩时,应简洁有力,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律师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第九、休庭后的工作
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将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提交法庭,并办理交接手续。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法庭。案件疑难复杂,质证意见详细、充分、内容较长,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用重要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一审通知宣判的,律师应当及时将宣判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家属,一般应当亲自到庭听取判决,当庭领取判决书。如果无法出庭的,应当向家属说明,与法院沟通好判决书的领取方式。一审判决后,律师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解答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告知其有上诉的权利,向其了解是否上诉。如不上诉的,制作好笔录,告知其家属;如决定上诉的,确定是由被告人本人撰写上诉状还是由律师代书上诉状。由律师代书上诉状的,律师应当在被告人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写好上诉状交由被告人签字后递交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被告人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后,一审委托结束。如果需要律师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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