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 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 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点
1,构成要件
——违反先合同义务: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过失
——有信赖利益的损失(数额上不应超出履行利益)
2,适用情形
——恶意磋商
——订约欺诈
——泄露或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
——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因一放过失导致合同被撤消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3,保护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子法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 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 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 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 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 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