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概念,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作为刑法十大类别侵犯财产罪之一。下面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诈骗罪的区别。
首先从客体上说,贷款诈骗罪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因为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带来坏影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以上分析得出贷款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
从本罪的犯罪客观要件上看,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在构成贷款诈骗罪上,犯罪人首先是运用了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从而来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最后就是要求贷款数额较大。然而。在法律规定中所有有关行为人诈骗的情节描述中都没有如本案中当事人用伪造身份证明文件的犯罪情节,而且有本案的犯罪人都如期支付你银行贷款利息,并且信用社都知道,该笔贷款源于当事人生产事业需要,所以法律不能认定其为诈骗的犯罪情节。
从犯罪的主体构成上看,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在本案中,如果两名犯罪采取了贷款诈骗罪的行为要件,完全可以成立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最后就是贷款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本案的两犯罪人,虽然的确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伪造身份证等复印件),也不能按触犯贷款诈骗罪处理,可依据骗取贷款罪,也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所以,大家注意到本案的当事人并没有贷款诈骗罪的故意,同时又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所以不能依据贷款诈骗罪来定罪量刑,而最后法院以骗取贷款罪来处罚是合乎法理精神的。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提示:由于贷款诈骗罪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一般借贷纠纷的典型特征,所以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因借贷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就必须要注意区分借款案件与其他案件的区别,万不可因情况复杂而给当事人错误的罪名,那样就容易误导其他的主体,同时也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陈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