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共同危险行为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C )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C为什么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甲、C以及D没有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呀,只是吵架。谢谢!
[解答]甲与C、D在争吵中,不知谁将阳台上的花盆碰下砸伤E,由于不知侵权人是谁,这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选项C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