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谁应对争议工资数额负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从2006年1月起,原告林某一直在被告某酒店公司处从事水电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该酒店公司拖欠林某四个月工资,同时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林某要求酒店公司按月工资2000元支付其拖欠的四个月工资8000元及逾期经济补偿金2000元,而酒店公司仅同意按月工资1000元支付拖欠的工资及逾期经济补偿金,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酒店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四个月工资8000元及逾期经济补偿金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林某以工资是现金支付为由不能提供具体工资数额2000元/月的证据,而酒店公司以相同理由也未向法院提供林某具体工资数额1000元/月的证据。
【争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谁应对工资数额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对工资数额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数额,就不能认定其工资为2000元/月。被告自认原告工资为1000元/月,应予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对工资数额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应当倒置。现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每月工资数额为2000元/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林某的月工资数额应认定为多少?从案情来看,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例外情况,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相对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比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工资表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法律对于特定事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就该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使事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本案对于林某的月工资数额的事实,应该由用人单位该酒店公司举证证明,若该酒店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或拒不提供证据证明,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可以推定林某的主张成立。因此,本案应当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健 袁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