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单位犯罪指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具备以下特征:(1)主体适格,即属于合格的单位。(2)依单位意志(单位决定)。(3)为单位利益(利益归单位)。(4)以单位的名义。(5)由单位成员实施。
其中最主要的是:(1)适格的单位。范围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3)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刑法确认单位犯罪的模式
《刑法》第30条:“……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单位犯罪应具有法定性。
1.与自然人犯罪共罪名、行为的模式,“行为+主体”模式。这是刑法单位犯罪的主要模式,不同于确认自然人犯罪。刑法确认自然人犯罪,一般只需确认犯罪“行为”,而刑法确认单位犯罪还须一一明示包含单位主体。某种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一般(默认)包含自然人,但未必包括单位。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实施该行为也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况下,单位才能成立该罪。如《刑法》规定盗窃行为是犯罪,不言而喻主体包含自然人,法律无需明示;但是否包含单位主体,必须明示。
例:《刑法》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1款仅规定自然人主体,但是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明确表述该条之罪的主体包括单位。
在这种模式下,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具有相同的犯罪行为、使用相同的罪名,从行为、罪名上无法辨别是否单位犯罪。因此对哪种犯罪行为包括单位主体只能查看分则条文有无明文规定。
此外只有“猜测”。猜测的规律是:(1)“法定犯”或“行政犯”(如破坏经济秩序、环境资源、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较多包含单位犯罪主体。(2)“自然犯”通常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伤害、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一般诈骗)等“天然”犯罪或者自古以来就认为具有道义上的“恶”的犯罪。
2.独立模式,即只包含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在个别场合,刑法单独规定单位犯罪,不包含自然人犯罪主体,这大体有两种情形:
(1)罪名上直接显示出是单位犯罪。如《刑法》第387条之“单位受贿罪”、第393条之“单位行贿罪”。与之相对,受贿罪、行贿罪只包含自然人主体。
(2)罪名上不直接显示,但根据法条规定及罪名间的关系可推断出只包含单位行为的犯罪。如《刑法》第396条之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限定主体是单位,假如不是单位集体私分,而是个人行为,则应当构成贪污罪。所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可理解为是一种单位集体私分形式的“贪污”,只不过没有直接使用单位贪污的罪名。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四种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四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以个人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论处: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例:如某教育书店的负责人甲,以该店名义盗印《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19万册,以书店名义销售,经营额230万元。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虽表面具备单位犯罪特征,但不认为是单位犯罪,应当按个人犯罪论处。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双罚,例外单罚
《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一般双罚(“两罚”原则),即《刑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1)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的一般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
例:《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个别采取单罚,即《刑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例:《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把上述两例对比,不难发现,前一例中处罚单位和责任人,属于“两罚”;后一例中只处罚责任人,属于单罚。
从《刑法》现有的规定看,“两罚”是普遍的,单罚是个别的。单罚的场合一般只罚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如:(1)妨害清算罪。(2)私分国有资产罪。(3)私分罚没财物罪。(4)单位受贿罪。(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五)正确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审理金融犯罪案纪要》: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走私案纪要》: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六)单位犯罪的其他问题
1.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定罪的数量标准是否相同?一般不同,单位犯罪定罪数额起点较高。
例:根据公安部立案标准,涉嫌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有没有差别?不能一概而论。(1)鉴于单位犯罪利益归单位,通常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的处罚轻于自然人犯罪。(2)在有的犯罪中,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相同。
3.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是否区分主犯、从犯?不是必须的。
法院批复: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不好区分的,也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审理金融犯罪案纪要》: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中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4.单位之间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可以。
《审理金融犯罪案纪要》: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5.自首能否适用于单位犯罪?能。如果由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能够代表单位意志投案自首,符合法定自首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自首。
《审理走私案纪要》: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6.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是否还应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审理走私案纪要》: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例:某国有企业索要回扣23万元,入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构成单位受贿罪。该公司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名。是否仍要追究该单位犯罪?应当追究,但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因为原单位因被兼并更名已经死亡,不处罚原单位,也不处罚兼并更名后的新单位。
7.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判处罚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对单位所处的罚金。
例题: (2005/二/5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