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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让法官的正面联想率更高些
发布日期:2010-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1999年,21.3%的受访者对法官的联想是积极正面的,2007年对法官有积极正面联想者的比例上升至33.8%”。虽然,几年间公众对法官形象的正面评价有所提高,但是33.8%的正面评价仍让人堪忧。2007至2009年全国人大对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表决,反对票和弃权票占总投票数的比例分别为18%、22%、25%。大大高于同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而且呈明显上升趋势,这说明人民对司法工作不太满意,这也将弱化法院和法官形象,进而影响法官的声誉。因而,探讨法官声誉如何形成、为何法官声誉评价会出现偏差以及如何提高法官声誉等问题便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声誉是公众对法官司法能力和诚信水平的社会评价,是法官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外部反映。公众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对有关信息的分析得出对法官的印象,进而形成法官声誉评价。这个过程依赖评价者个人的思维活动,包括一定程度的信息加工、推理、分类和归纳能力。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职业,被喻为“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的人,即从事神的事业的人。因而,社会对于法官的能力与品德有较高的要求,法官能力和品德是公众对法官进行评价的主要内容。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言:“社会对人民法院关注的重点是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希望法官能廉洁,希望法官能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所在,是一个国家司法的基石,也是公众对于司法和法官进行评价的核心标准。

  不可否认,当前中国法官形象的形成有被“描黑”的成分,公众对于法官声誉的评价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其原因主要有信息不充分和法律文化不成熟、某些群众心理敏感等。公众获得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媒体,包括报纸、电视和网络等间接途径,而媒体的倾向性和选择性会直接造成信息偏差,从而导致公众对司法与法官了解的不全面,甚至是误解。而且,群体声誉的形成事实上只代表了群体中部分人群的判断。这种根据“小样本”所得出的结果,难免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此外,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官形象的民间想象与现实法官形象之间的差距,也影响公众对于法官的认同,从而导致对法官评价的不客观。民间社会一直对法官群体有着一种崇高形象的期待。然而,大众对于法官形象的想象与目前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某些现象形成了强烈反差,这是一种对比效应。事实上,其他职业或行业也都存在种种问题,然而对腐败法官的“讨伐”力度和声势远远超过了其他群体,这同样是一种对比效应。

  不止于此,若从社会心理角度看,部分民众中存在的“仇官”心理亦会影响对法官的正确评价。民众对于“有权者”的仇视导致其不能正确地评价法官。在民众眼中,我国的法官与行政官员都是“官”,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这种“仇官”心理定势导致法官以“黑法官”形象出现于公众想象中,使得法官在正确行使职务过程中常遭遇民众的不信任,同时,合法的程序也受到怀疑。

  在当前法官声誉不佳的情况下,采取一定措施提高法官声誉便成为必要。笔者认为有以下措施可以斟酌:第一,激励法官进行声誉投资,严惩法官败德行为,同时,促使法官积极追求声誉可以采取激励与约束两种方式。具体来说:在法官的考核中引入声誉评价机制,以法官的声誉评价作为绩效考核等系统的参考依据,使其与薪酬关联起来;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类似于“评师网”的法官声誉评价系统,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对法官进行评价,但评价结果不作为法院对法官考核的必然依据,只是一种民间测评性质的参考数据。但是,这无疑会对法官不良行为产生约束作用。

  第二,加大对司法和法官的正面宣传,减少信息偏差;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使当事人、公众可以参与式地体验司法过程,以加深公众对法官的理解。通过宣传法官事迹,可以提供丰富、全面的法官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官信息偏差,降低负面事件对法官声誉的影响。另外,加大正面宣传非常有必要,因为正面的符号信息可能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官这一群体形象产生正面认知,从而提高对整个国家法律体制的信心。同时,由于公众对于司法及法官工作总是间接感知,从而不能真正设身处地理解法官行为,因而,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在一些民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上,让公众参与式地体验司法过程,能增加公众对于司法工作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官。

  第三,司法应当吸纳民意,使法官行为符合民众期待,以增加社会认同。法官的行为应与主流社会价值观、公众期待保持一致。当行为反映的信息与受众期待相符时,信任感就增强了。受众对其建立了信任后,其美誉度也就形成了。

  第四,树立法官典型,以提高法官集体声望。社会群体的声望被定义为群体内德高望重者的数量与成员共有声誉闻达于其他群体的程度。可以通过评选杰出法官,树立法官典型,表彰先进,塑造“德高望重者”,提高法官的集体声望。

  不可否认,当前中国法官声誉呈下降趋势,甚至可以说正经历着声誉危机。法官声誉与司法公正度直接相关,许多负面事件对法官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面对这种信誉困境,法官群体不仅仅需要深入地反思和自律,更需要整个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因为法官声誉与大环境的公信力密切相关。

陈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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