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围堵"老鼠仓"顺民意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段时间,基金行业再次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证券监管部门突袭沪深基金公司,景顺长城基金公司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最终引发了基金“老鼠仓”的曝光。随后,证监会、上交所召开会议要求各个机构通过加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杜绝“老鼠仓”。
“老鼠仓”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运用基金资金拉升某支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待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老鼠仓”并非规范的法律概术语,它是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形象指称。
2007年4月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基金唐建“老鼠仓”案件查处过程让人记忆犹新,唐建和王黎敏两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唐建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王黎敏则被实施7年市场禁入。基金业“老鼠仓”被视为危害证券市场的一大毒瘤,严重地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秩序。证监会在打击“老鼠仓”方面也下了很大功夫,设立了证监会稽查总队和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推行证券稽查与行政处罚权力的相互独立制约机制。此案发生后,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理论界对“老鼠仓”性质以及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人们在热切地关注法律对“老鼠仓”的惩处力度。但查阅相关法律,我国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违法行为只有关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而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显得威慑不足。证监会查处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件后,只能依照基金法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无法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正是这样的背景催生了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出台。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条款,加大对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的惩罚力度,给证券市场加固了篱笆。条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两高”也正在制订“老鼠仓”相应的司法解释。立法机关旨在通过追究证券刑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以遏制严重的证券违法活动。
深圳“老鼠仓”事件爆发之后,证监会加大证券违法活动监管力度,展开券商基金整肃活动。为何多年以来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屡禁不止?金融监管缺失和金融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
纵观我国现行金融行业经营模式下的证券监管模式,以证券稽查和证券违法处罚为主的“行政权中心主义”模式的证券监管与“司法权中心主义”的证券监管极不均衡。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主要以证券稽查和证券处罚为主,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证券市场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这些行为予以处罚。然而,证券行政监管不仅成本高,而且收效甚微,内幕交易者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金融监管层的警戒教育不足以消解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证监会通过完善基金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基金公司的合规管理也仅是行政权管制手段,不能起到根本性作用。对基金业“老鼠仓”的根治应当采取疏堵并用、标本兼治的手段和措施。证券监管应充分遵循商品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规律,通过民事赔偿规则和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司法审判权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现代金融法制是以金融服务法为核心的,“司法权中心主义”模式下的金融监管在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