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之势折射刑法失范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私刑指私人对危害社会行为所施加的惩罚。说其“私”,是因为行为主体不是“公”的(即不是国家行为),说其“刑”,是因为它不是一般的对他人人身与财产的侵犯,而是具有惩罚的性质。由此可见,私刑是针对国家刑罚权而言,在此之前,没有“公刑”自然也就没有私刑。
在美国有一种称为“人民法庭”的惩罚,这是一种介于刑罚与私刑之间的东西,它产生于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当时的战争使犯罪率大大攀升。按照法律程序,位于距弗吉尼亚首府威廉斯堡两百多英里的小镇林奇堡必须把嫌疑犯押送到威廉斯堡的法庭审判。由于战争及交通不便,不但押送成本高,更为糟糕的是犯人常常被劫走。1778年,担任地方战时自治军的上校查尔斯·林奇(CharlesLynch)向镇议会建议设立“人民法庭”就地审判,就地惩处。这个建议在镇议会一致通过,这就是所谓“林奇法”。“林奇法”迅速在弗吉尼亚蔓延。这个法庭还是遵守程序的:原告、被告和证人都必须上法庭;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要求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还有权向威廉斯堡的法院上诉。凡是被判无罪的,当庭释放,并且可以获得法庭的道歉。起初的惩罚是,脱去犯人的上衣,鞭打39下,随即释放。后来的处罚改为拘禁一至五年。在歧视黑人的时代,私刑成为种族歧视的工具。现在,私刑在美国是一种重罪。
1918年伊利诺州众议员LeonidasDyer向国会提案《反私刑法》,这个法案于1922年在众议院通过,而且在参议院委员会也得到多数的支持;不过却因受到南方保守派议员马拉松演讲的“狙击”而胎死腹中。几十年来,总共有两百多个反私刑提案到达联邦国会,有三次已经在众议院通过,并得到前后七任总统的支持,但这些立法都没能通过参议院这一关。《1964年民权法案》通过后,私刑被彻底从法律上禁止。
中国有悠久的私刑传统,《周礼》即有复仇的规定,相信它只是对更为古老的传统的记录。复仇一直到汉代方为法律所禁止,但即使在汉代以后直到清代,家长对于子女及奴婢的私刑权仍然为国家所承认,刑讯逼供更是进入官方的追诉程序。在地方上,尤其是在边远地区,中央政府对轻罪的惩罚权授予地方,以换取地方势力对中央政府的支持。同时,每当朝代更迭初期,新统治者对旧主人的杀戮常常带有私刑的特色。
现在可以纳入“私刑”这一范畴的大约有以下几种行为:一是所谓“大义灭亲”行为,这虽然不多,但是还是常常听到;二是民众对地痞流氓的自发反应;三是民众对现场被抓住的罪犯的惩罚,最常见的是对小偷的惩罚;四是屡禁不止的种种刑讯逼供行为。
私刑不足取是因为私刑本质上属于复仇,复仇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反复寻仇,并进而引发社会不安定;私刑也被看作是对国家权威的冒犯;从法治的角度来看,私刑的非程序性及非理性,是对法治的破坏;从人权的角度来看,私刑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所以,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禁止私刑,免受私刑之害是基本人权之一。
但是近年来,我国的部分地方曾出现过私刑之势,从刑法社会学家的角度来看,最大的原因是刑法失范。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一般犯罪惩罚不力引发民众的自发复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对家庭内侵犯刑罚失范,人们往往将它视为家庭烦事而没有认识到这是犯罪;二是对地痞流氓滋扰的不作为,事实上,许多地痞流氓的行为早已构成犯罪;三是对于盗窃这类多发性犯罪刑法不断后退,立案与定罪标准不断提高,结果产生了自发的报复行为以泄愤。
二是对于私刑犯罪本身惩罚不力。由于私刑犯罪具有“合道德性”,它违反的是形式的法律,因此,常常得到办案人员及社会的同情;特别是,私刑的参与者常常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惩办他们有“犯众怒”的风险,而不惩办则可获得“仁政”、“人性”的美名。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私刑的存在是人类的耻辱,禁止私刑是法治社会的当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要求。对于此,法律人不能熟视无睹。严惩私刑当是贯彻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