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华律师2009年经典案例
1、某典当行诉某农业发展银行担保案
某典当行要求某农业发展银行对1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本律师作为农业发展银行的代理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典当行对农业发展银行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2、尹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尹某驾驶轿车与马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郭某受伤,尹某负主要责任,花费医疗费28000多元,郭某2处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条款,只同意按最高限额赔偿医疗费1万元。本律师代理被告尹某从保险分担风险的角度提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全部医疗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28000元,残疾赔偿金也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
3、高某故意伤害案
高某和梁某因故发生厮打,梁某用刀把高某砍伤,为轻微伤;梁某鼻骨骨折,为轻伤;公安机关对高某立案,高某被刑事拘留,梁某要求高某赔偿损失3万多元。本律师接受高某家人委托,代理申诉。最终,对高某的刑事诉讼程序终止,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梁某立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决。梁某和高某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互不要求赔偿。本案发生惊天逆转。
4、贾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贾某属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方负全责。贾某受伤,医疗费25000元,8级伤残,无其他财产损失,农村户口,务农。被扶养人2人,一个5岁,一个8岁,均农村户口。本律师作为贾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最终保险公司赔偿贾某18万元。
5、尤某强迫交易、赌博、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尤某7起犯罪事实,涉嫌强迫交易、赌博、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四个罪名。本律师作为尤某的辩护人为尤某辩护,最终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