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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入世”以后的知识产权问题
发布日期:2004-08-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世界贸易绢织(WTO)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产物。1986年,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议题导致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产生并成为WTO诞生以后所管辖的重要协议,也体现了知识经济在世界的崛起。

  198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开年会时,关贸总协定向WIPO通报了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的打算,并要求WIPO派人参加,在年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认为关贸总协定不应该拥有这方面的立法权,但最终确定WIPO作为顾问参加。这反映了一部分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对WIPO只是作为有关国际公约的行政管理组织,对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一些协调,感到不满足。美国甚至声称每年在知识产权方面蒙受的损失达600亿美元,要求制定规则来弥补。这表明TRIPS的制定是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提出而制定的。美国于1988年修订了国内的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的301条款,制定了所谓“特殊301条款”。每年4月30日以前宣布美国认为在农药、化肥、书籍、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品进口并大量仿制和复制的国家名单,发起双边国家知识产权谈判,要求限期改正,否则“制裁”,其目的之一也是为推动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制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新规则;并注意了运用多边关贸总协定解决政府间争端的机制,以强化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正如TRIPS一开头所说:“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由于参加谈判的国家和组织达105个,包括中国也参加了谈判,TRIPS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多方面的利益,如对已有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协调,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性安排,对公益性的肯定等,反映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在世界贸易中所产生的广泛和深入的影响。同时也说明了只代表少数人利益的规则已不能与WIPO的广泛参加群体相适应。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既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实施的效果是好的。当然和TRIPS对照也存在一定差距,应在今后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中加以认真研究,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驰名商标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反垄断法的制定也应及早准备,但所有这些都还属于“微调”。主要的挑战可能来自实施,来自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的提高,有待在今后的社会实践这一大熔炉中反复熔炼,一方面要坚持打假,另一方面要加强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人世”以后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中国应是机遇多于挑战。只有抓住机遇才能更好地迎接挑战。抓住机遇的核心在于提高中国进出口贸易包括合作研究开发中的专有知识含量。

  目前国际上有大批拥有强大专有知识财富的公司抢滩中国,这应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关键是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WTO确立的共同“游戏规则”,在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高水平的交流合作,争取双赢。

  从西雅图会议的失败使千年回合未能如期起动的情况看,暴露了WTO内部矛盾的深化。今后TRIPS在实践中还会引起各种矛盾、斗争。我们应对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层次问题有所调查研究,及早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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