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界关于环境正义外延的观点有广义说、中义说和狭义说三种。之所以对环境正义外延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为其分析角度、所持立场各不相同。而伦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外延和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外延之间存在的差异和重叠,恰恰反映了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厘清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的外延,是认识作为法律规范的环境正义外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区分伦理世界和法律世界中的环境正义、展现伦理世界中的环境正义进入法律世界的路径的理论节点之一。从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轨迹、正义共同体的扩展和环境正义思想的理论意义等三个方面看,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其外延既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也包括种际正义。
【英文摘要】There are three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extens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mainly because of different analytical points and positions. The distinctness and overlap between the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extens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reflects the differences and links between the ethical norms and the legal norms. Clarifying the extens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as the ethical norms is the prerequisite and basis for recognizing the extens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as the legal norms. It also is the crux of the theory of distinguishing and connecting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as the ethical norms and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as the legal norms. In the light of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movement’ trajectory, the expansion of the community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the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e extens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as the ethical norms includes intra-generational justic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and inter-species justice.
【关键词】环境正义;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
【英文关键词】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tra-generational justice; 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 inter-species justice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正义这个曾让无数人“流下宝贵的热血和痛苦的眼泪”的问题加上“环境”这个定语之后非但没有变得简单,反而更加扑朔迷离起来。因此,尽管环境正义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谈论最多的环境理念之一,但似乎只有一个核心内涵被普遍接受,即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
[1]而对于环境正义的外延
[2],分歧则更加明显。一般说来,学者们关于环境正义外延的观点有广义说、中义说和狭义说三种。然而,学者们之所以对环境正义外延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为其分析角度、所持立场各不相同。因此,看似是观点对立,实则是语境不同,这种对立实际上是虚假的。
一、关于环境正义外延的不同观点及其评析
狭义说认为,环境正义仅仅关注同时代的人的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与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均无涉。而中义说则认为,环境正义不仅包括代内正义,也包括代际正义。
[3]这三种观点各有论据。狭义说主要是从环境正义产生的背景来看的,认为环境正义运动及其主要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考察环境问题的视角,与当代环境伦理仅仅强调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不同,“环境正义”更主要的是强调同时代内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的不正义现象及其校正;与当代环境伦理强调集中讨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全球环境问题不同,“环境正义”更关注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解决;与当代环境伦理将环境保护实践聚焦于自然不同,“环境正义”将与人们的生活和生存密切相关的环境作为当前最需要保护的重点。
[4]广义说则主要是从种际正义和人际正义的内在统一性来看的,认为“环境正义”主题的凸现表明了环境伦理学品格的变化,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问题并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它与各种社会问题密切相关,排斥人与自然关系的人际伦理学是狭隘的,无视人的社会、生存境遇和文化传统来探讨人和自然和谐的环境伦理学则更失之于虚妄。
[5]中义说则更多的是从环境正义的实施可能性出发,认为种际正义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前,种际正义的提倡存在诸多消极因素。这些消极因素也使得“种际正义”无法进入“法律世界”。
[6]并且在环境正义的语境里,环境是一种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的物品。而所谓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并不是“对环境的正义”(justice to the environment),而是指环境利益或负担在人群中的分配正义。
[7]
狭义说从环境正义产生的背景来分析其外延,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忽视了概念产生之后所发生的流变。任何概念诞生之后,都不会就此停滞,科学技术的发展、认识的升华甚至某种集体的误读,都可能使得概念的外延甚至内涵发生剧烈的变化。实际上,环境正义的外延也经历了一个流变的过程。而中义说和广义说的分歧在于环境正义是否包括种际正义上。广义说强调人际正义和种际正义的内在统一性,认为完整的环境伦理学既应包括人际伦理,也应包括种际伦理。广义说显然是从伦理规范意义上认识环境正义的外延的。中义说认为种际正义无法进入法律世界,实际上是从法律规范意义上认识环境正义的外延。和正义一样,环境正义首先是高层次伦理规范,正义只有融合了法律要素之后,才变成法律正义
[8],也就是说,作为高层次的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只有和法律融合之后,才变成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正义。那么,用伦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正义的困难来缩小环境正义的外延,可能是一种简省的做法,但将不同语境下指称的环境正义相混淆,极易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而认为“环境正义”是“对环境的正义”,只是对环境正义外延作了判断之后的结论,此种结论不能作为论述环境正义外延的依据。
因语境不同而对某一问题形成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是非常正常的学术现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必需的。值得玩味和深究的是,不同语境形成不同观点所折射出的深层次理论问题。在笔者看来,伦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外延和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外延之间存在的差异和重叠,恰恰放映了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伦理为法律提供价值来源和支撑”这个基本共识之下,富勒所述“向往的道德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
[9]也成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路。那么,对于环境正义的外延来说,我们首先要厘清的是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的外延,此乃认识作为法律规范的环境正义外延之前提和基础。沿着这个思路,也就可以区分伦理世界和法律世界中的环境正义,进而展现环境正义进入法律世界的路径。本文将着重论述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的外延,而如何界定作为法律规范的环境正义的外延,涉及到作为伦理规范的环境正义进入法律世界的限度问题,笔者将另文论述。
二、从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轨迹看环境正义的外延
虽然环境正义研究的现实契机来源于环境正义运动,但是使用正义理论来解释环境问题并不是“环境正义运动”的独创。早在二十世纪中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以及哲学家们对环境伦理问题兴趣的日益增长,原本被“严格限制在人的利益——获得公平、自由、公正和机会——的范围内”的正义理论,就已经被用来为大自然的权利进行辩护,并且发展成为当代环境伦理中的两个重要原则:从对后代的权利的关注出发,将正义应用于未来的时代的代际正义原则,和加强大自然的权利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的种际正义原则。因此,“环境正义”一词最初使用的含义与“种际正义”的含义相同,例如Peter S. Wenz的Environmental Justice ( Albany :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8)一书,主要探讨的就是在人与自然之间实施正义原则的可能性。而“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初,则是使用正义理论来论述少数民族、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所遭受的不公正的环境待遇,以及直接或间接的面临生态环境破坏、污染、被迫迁徙等威胁的不同社会群体间(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主张开发者和反对开发者等等)的冲突。
[10]但是,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后并没有停滞不前,其议题不断扩展,环境正义运动持续深入推进,环境正义的外延也迅速突破了最初的代内正义这个层次。环境正义运动的三个口号“NIMBY”、“NIABY”、“NOPE”明确了表明了这种趋势。这三个口号的完整表达分别是“Not In My Backyard”,“Not In My Anybody’s Backyard”,“Not On Planet Earth”。它们所针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有毒垃圾,在何处建造垃圾焚烧炉、放射性物质存储仓库和污染严重的企业等等,如果考虑这样一个现实背景,那么这三个口号所呼吁的“不要弄脏我的家园”,“不要弄脏所有人的家园”,“不要弄脏地球这个所有生命共有的家园”。从“NIMBY”到“NIABY”到“NOPE”反映了西方“环境正义”运动的轨迹和理论向度的变化。
[11]不难看出,从“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轨迹基本上就规定了环境正义外延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
[12]
其实,“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轨迹正说明了环境正义的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外延是一个有机整体,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都会存在理论上的漏洞。有学者从环境正义实现的主体维度角度,证明了环境正义这三层外延缺一不可。人具有个体、群体和类三个层次的存在方式,因而也就具有个体意识、群体意识和类意识。人类理性发展到高层次时形成自觉的类意识,使得人类更为合理地界定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对环境正义语境中的群体意识来说,既包括了共时层面也包括历时层面上的群体意识,自律的群体意识对实现环境正义至关重要。至于现实的存在者——个体,更是环境正义实现的关键,环境正义要求人类整体中的个体以一种理性自觉的样态实践自身的行为,这种理性自觉以一个递增的序列展开,从自觉走向自律,再走向自由。
[13]另外,还有学者从人的生存旨趣来解读环境正义,认为,当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紧张之下,人作为自然进化种最具有智慧的存在物,开始反思人的生存意义。人作为种生命与类生命的有机统一,不但追求人与人之间(代内和代际)的环境正义,而且还应追求人同与之生存的自然环境所形成的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环境正义。
[14]
三、从正义共同体的扩展看环境正义的外延
代内正义、代际正义与种际正义的划分是从分配正义共同体的角度出发,根据环境正义所指称的主体的差异性进行的,表现的正是环境正义共同体范围沿空间和时间维度的扩展,其实质是环境正义的共同体问题。
正义共同体是指人们在谈论社会正义时所默认或公开地设想着形成分配领域的人们的一个相互联系的共同体。
[15]这个具有确定成员的、有边界的共同体的存在,是分配正义的前提。长期以来,在分配正义的理论家那里,正义共同体的边界常常被视为是理所当然且不需明确指定的一个预定前提。尽管分配正义的共同体也经历了渐进的扩展过程,但现在大多数分配正义理论家往往都假定,他们是在政治地组织起来的共同体(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以“民族-国家”为边界的政治共同体)之内讨论正义问题的。
[16]就正义共同体而言,国内环境正义与传统分配正义理论具有典型的配合适应性。国内环境正义指的是环境利益和负担在一国范围的公平分配。但是,许多研究者认为,“正义的共同体在原则应该是可以跨越空间和时间的局限性而得到普遍化的”。
[17]
发达国家的环境正义研究所界限的共同体就是传统的正义共同体——“民族-国家”为边界的政治共同体。按照这种共同体的界定,环境正义问题自然无法延伸到国际领域。例如,戴维·米勒认为民族国家有三个主要特征是超越这一范围的政治社群(如全球社会)所不具备的,并基于相应的三点理由反对全球正义的提法。首先,他认为民族倾向在具有这种共同性的人们之间产生团结的坚固韧带,这种纽带的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一种心理的参照范围,即在判断分配公平与否上,人们所运用的原则是在一个“有边界的社群”中进行运用的。其次,他认为“民族政治文化包含着形成社会正义原则的根本背景所享有的理解范围”,忽视“这样的共享理解”,也就会忽视分配正义穿越这样的共同体所意味着的困难。戴维·米勒的最后一个根据是“由强制所支持的信任能够激发对社会正义原则的遵从,而民族国家具有提供这种强力的结合的独一无二的能力”。
[18]另外,将正义共同体扩展到全球范围还受到一种道德心理上的障碍。正如彼得·辛格所言,一方面,我们中的大多数人仍然毫不怀疑地支持这样的宣言,即所有的人都拥有某些权利,所有人的生命都具有同等的价值;我们谴责这样一些人,他们认为其他不同种族和国家的人的生命要比一个我们自己种族和国家的人的生命来得贱。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往往把自己的同胞公民的利益放在远高于其他国家公民的地位上。
[19]然而,正如鲍尔·G·哈里斯所指出的,“全球环境变化使国际秩序与正义一般意义上的区别变得模糊。考虑到全球环境变化,如果没有正义,秩序可能无法实现。”
[20]严峻的生态危机现实和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迫切需要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冲击了传统的正义共同体。将分配正义的共同体扩展到全球范围,承认地球上所有人在环境利益和负担分配中的成员资格,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和斗争的策略,也是国际环境问题本身的需要和必然产物。
尽管国际环境正义扩展了国内环境正义的空间维度,但是这些正义问题都是共时性的,正义共同体始终是当代人(或者是当代人的某些部分)。代际环境正义则提出了正义的历时性问题,将正义共同体扩展到了后代人。环境正义问题在时间维度上对传统正义共同体提出了颠覆性的挑战。正如安德鲁·多布森所说:“至少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任何没有就将未来世代进入我所谓的正义共同体的可能性进行讨论的正义理论,都是不完整的。”
[21]
从正义共同体扩展的角度看,社群主义者提出的扩展道德与文化共同体的观点、权利主义者扩展权利共同体的观念、契约主义者扩展原始状态共同点的观点都对正义共同体扩展到后代人作了回应。
[22]这三种不同的观点代表了将正义共同体扩展到后代人的三种不同的努力路径。相较而言,罗尔斯的代际正义契约论论证最为充分,也最受学者关注,有学者从罗尔斯概括的正义的环境出发,论证了代际正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23]还有学者认为,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正义理论通过为“原初状态”的共同体增加限制条件,从而使得代际正义成为可能。
[24]换言之,将正义共同体扩展到后代人,不仅具有道德上的支持,还得到了众多正义理论的回应和支持。尽管这些理论对于环境利益和负担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分配还没有完满的、令人信服的指导说明,环境利益和负担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分配还面临着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但是,我们至少看到了一种理论上的应然和可能。
随着道德关怀的范围不断扩展,人类对于由自己的同类和其他生物所共同组成的混和共同体的归属感日益增强,表现在当自然生存的共同体扩展至整个“地球村”的居民时,对历时性的人际义务(代与代之间的义务)和种际义务的关注就超出了共时性的人际义务,类主体的类成员意识已经悄然上升。因此,人们往往根据其所了解的自然法则来规定环境正义的共同体,这样,环境正义的共同体将涵盖地球上所有的居住者——自己的同胞和别国的公民,已经存在的人类和尚未出生的世代、自己所属的物种和其他的生命形式。
[25]顺着这种思路,种际环境正义自然就成了环境正义的一个方面。种际正义是一种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正义形式,它认为在不同的物种之间具有正义关系,尤其是在人和有知觉的动物为代表的其他物种发生关系时,人要承担不损害其他物种利益的义务。这种正义认为,人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生态中应该与自然界尤其是与其他生物之间保持一种和谐关系,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其他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生态环境,不能对其他生物利益构成伤害。“随着道德关怀的对象从人扩大到动物”,人类“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时,不仅要考虑人际利益和权利的平衡,还要考虑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利益和权利的平衡”。
[26]
综上所述,在环境问题和全人类性和文化形态多元性并存的世界里,环境正义的共同体内部有着错综复杂的层级关系。人类只是地球生命共同体中的一员,但却是最有影响力的子共同体,在某种意义上,人类成为生态共同体的利益分配者和命运决定者。同时,人类这个子共同体也是异常复杂的,它由构成人类社会的各个国家组成,各个国家均有着各自不同的文化、政治、经济和宗教传统,任何对该子共同体的成员,即各民族国家,做一种均质化的理解在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类似的情况也适用于每个国家的内部,因为在每个国家内,因为阶层、居住地域、职业身份等原因又可以分化为具体而重叠的各种共同体。所以环境正义的共同体并不是单纯的某个被扩大了的成员范围,而是各种层次共同体的复杂组合,其中每一个层次都不应受到减省或忽略。
[27]
四、从环境正义思想的理论意义看环境正义的外延
正如杨通进研究员指出的,现代环境伦理学是在反思和批判“自然存在物不是人类道德义务的恰当对象”这一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预设的过程中开始了自己的建构工作。确立自然存在物(动物、植物、物种、生态系统、地球等)的内在价值、扩展道德义务的范围变成了现代主流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路。但是,仅仅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来建构现代环境伦理学,也使得主流环境伦理学走上了一条与人类中心主义完全对立的发展道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似乎成了一对水火不容的原价。
[28]环境伦理学这样一种二元对立的发展模式导致以致于学者们所指称的环境伦理的含义也不尽相同:有时是指广义的环境伦理,泛指所有对环境问题进行的伦理思考;有的是指狭义的环境伦理,专指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有的是更为狭义的理解,特指人与自然伦理关系之中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
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都有自己的独特价值和理论盲点,从实践的角度看,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容易在制度层面发挥影响,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则能够在信念伦理和美德伦理的层面发挥作用。因此,建立一种能够超越和整合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具有合理多元主义特征的开放的环境伦理学,应当成为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必有之路。从“整合论”的角度看,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伦理问题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既包括“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也包括“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包括代际伦理关系和受代际伦理关系影响的代内伦理关系)。
[29]
环境正义正是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共同的“无差别主体”的弊端,重新“发现”和审视环境事务中具体细致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关于环境,不仅存在着当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存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密切相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和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密切相关。将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统一在环境正义之下,实际上是把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伦理关系和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人际伦理关系放在一个话语体系之下,将环境伦理看做一个多层次的道德体系,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居于这个道德体系中的不同位置,发挥不同的作用,因此也就有了共同的话语平台和对话空间,具有了寻找其重叠共识的可能性。
正如环境伦理学者认为的那样,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标志着环境伦理学研究的理论转向。环境正义思想的出现,正是跳出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或称之为自然中心主义)之争的框框,来重新审视环境伦理的结果:环境伦理不应仅仅局限于探讨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伦理关系,还应包括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人际伦理关系。这也正是对环境正义的外延作广义的理解所具有的重要理论意义。
结语
总而言之,环境正义作为环境事务领域高层次的伦理规范,是一个多层次的伦理体系,根据其共同体的范围的差异性,一般将其区分为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认为环境正义的外延既包括人际正义也包括种际正义,并不是说人际正义和种际正义都要进入法律世界。伦理的正义共同体和法律的正义共同体是有差异的。我们认为,从伦理意义上看,正义共同体可以扩展到别国的公民、未来世代的人甚至其他生命形式
[30],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正义共同体的成员必然或者当然地成为法律的正义共同体,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地位、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换言之,并不是这三个层次的环境正义都可以上升、转化为法律正义。伦理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在何种范围内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尚待检视。
【作者简介】
梁剑琴,女,湖北省武汉市人,博士,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教师。
【参考文献】
[1] Klaus Bosselmann and Benjamin J. Richards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Market Mechanis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9. 转引自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1页。
[2] 对于环境正义外延的研究,学者们运用了不同的术语,比如环境正义的基本类型、环境正义的向度、环境正义的平等关怀等等,但其所指向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即都是根据环境正义所指称的主体的差异性,或者说是从分配正义共同体的角度来对环境正义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区分。
[3] 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武汉大学博士论文,第30页。
[4] 王韬洋:《环境正义——当代环境伦理发展的现实趋势》,《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
[5] 李培超:《环境伦理学的正义向度》,《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5期。
[6] 晋海:《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武汉大学博士论文,第30页。
[7] See Anderw Dobson, Justice and the Environ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20. 转引自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1页。
[8] 周旺生:《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1卷第4期。
[9]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1页。
[10] 王韬洋:《环境正义——当代环境伦理发展的现实趋势》,《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
[11] 详细论述参见李培超:《环境伦理学的正义向度》,《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5期。
[12] 李培超教授是用国内环境正义、国际环境正义和全球环境正义来表述的,但其随后的解释正是从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三个维度展开的,这两种提法的内涵是一致的。
[13] 参见杨盛军、莫香:《环境正义实现的主体维度》,《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4期。
[14] 熊小青:《人的生存旨趣与环境正义的理性解读》,《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5](美)戴维·米勒著:《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6] 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58页。
[17] Andrew Dobson, Justice and environment: 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p.128. 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71页。
[18](美)戴维·米勒著:《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1页。转引自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40-142页。
[19](美)彼得·辛格著:《一个世界——全球化伦理》,应奇、杨立峰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转引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62页。
[20](英)鲍尔·G·哈里斯著:《国际正义与环境变化》,张晓波译,载于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21] Andrew Dobson, Justice and environment: concep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and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p.66. 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65页。
[22] 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65页。
[23] 杨通进:《论正义的环境——兼论代际正义的环境》,《哲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4] 参见王韬洋:《从分配到承认:环境正义研究》,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第65页。
[25] 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23页。
[26] 何怀宏主编:《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页,转引自刘雪斌:《代际正义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18页。
[27] 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23页。
[28] 杨通进:《寻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重叠共识》,《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29] 杨通进:《争论中的环境伦理学:问题与焦点》,《哲学动态》2005年第1期。
[30] 应该注意的是,应该扩展和可以扩展以及扩展的理论完满是不同的概念,对于国际环境正义、代际环境正义和种际环境正义来说,提出正义的要求的理由都是很充分的,但就目前的理论发展来看,正义共同体扩展的理论信度和深度都还在发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