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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假借条骗取法院调解 构成妨害作证罪领刑
发布日期:2010-02-07    作者:李英俊律师
李英俊律师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该遵循守法和诚信原则,否则迟早会受到法律惩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面就是人民法院报近期刊登的关于妨害作证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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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假借条骗取法院调解 妨害作证公司老板领刑
 
人民法院报讯 公司老板在公司倒闭清算期间故意出具虚假借条,骗取法院调解书,意图使债权人获得高额清偿,却不想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徐某在经营张家港市天虹公司期间,分别向冯某借款人民币1.7万元、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4.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2007年,天虹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在清偿债务期间,徐某为减少上述两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出具虚假借条,并指使冯某、张某于20094月以要求天虹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35万元为由,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根据该虚假借条和双方当事人“合意”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检察机关在审查其他债权人不服冯某、张某与天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等申诉案时,发现徐某伪造借条行为,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后经查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骗取法院调解书的行为,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妨害作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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