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城镇化建设有利于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由于环境法制不健全,环境法制观念淡薄,环境投入不足等原因,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积极促进城镇化进程,有必要从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加大政府对农村的投入,增强农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出发,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环境问题;农村环境保护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农村城镇化的理论
(一)城镇化的涵义
城镇化是个综合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由urbanization转译的中文术语“城镇化”在中国流行开来,形成了社会学、人口学、地理学、规划学等学科的热门话题。不同学科从不同侧面对城镇化进行了不同解释。“社会学家认为城镇化是城镇生活方式的不断强化过程;人口学家认为城镇化是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地理学家认为城镇化是非农业部门的经济区位向城镇的集中过程。”
[1]经济学家则从不同侧面对城镇化进行了不同解释。城镇化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城镇化概念是指近代产业发展导致农村地域变为城市地域的质变过程;广义的城镇化概念是指地域的城市要素逐渐增加的过程。
[1]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农村城镇化就是随着近代产业的发展,在广大农村地域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民生活现代化、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动的发展过程。
(二)城镇化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久的动力,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2]农村城镇化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第一,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通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改善农村居民消费结构。第二,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城乡二元化,贫富差距大。积极稳妥的推进农村城镇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缩小城乡差距,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城镇化过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路线和政策的选择极为密切,也与对城镇化的认识密切相关。以改革开放为界限,可以把我国城镇化分为两个明显个阶段。第一是改革开放前起步、波折、停滞阶段。建国初期我国城镇化在国民经济恢复过程中起步,但随着“大跃进”、自然灾害以及宏观政策的影响城镇化过程出现了波动甚至是停滞。第二是改革开放后逐步走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的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城镇化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2]中国城镇化的加快,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目前己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而且这种势头仍在加强,但是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大量的环境问题开始凸显出来。笔者通过对湖南娄底的调查,总结出本市的环境问题大体表现为:
(一)土壤污染问题
在为小城镇提供农副产品的土壤中,中金属污染、有机农药污染、化肥污染较为突出。调查发现,我市郊区的菜农普遍使用农药化肥及农膜。大量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杀草剂,这些剧毒农药的滥用或过量使用,农副产品和土壤中残存了大量的有机氯、有机磷,容易影起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化肥的过当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低,土壤肥力下降、土壤板结和土质恶化。
[3]在农膜的使用上,降解膜因价格较高使用率较低,非降解膜因价格较低利用率较高但回收利用率较低。大量废旧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起土壤板结,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二)水污染问题
娄底市境内水资源量较少,全市境内水资源人平1513方,远低于全国及全省的平均水平,也低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确定的1750方用水紧张线。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在我市东部湘水流域表现得较为突出,人平水资源量仅为1064方。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水污染严重的问题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且这种状况在我市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目前,全市绝大多数水库水质状况良好,主要河段已污染严重,部分地段水质已严重超标。资水污染程度已为全省四水之最,而我市冷江、新化段又是污染最严重的地段,水质已劣于III类,对人民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很大的影响。涟水娄底段水质已劣于IV类,涟源段劣于III类,都已不能饮用。做为娄底市主要供水水源的孙水,基本维持了良好的水质,但由于上游锻造厂、涟源氮肥厂等厂矿生产废水的排入,也给下游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因资水、涟水水质的日趋恶化,许多河段水体已基本不能饮用,各县市区水质性缺水的局面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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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垃圾也越来越多,组成成分日趋复杂,以往分散式的就地消纳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已对农村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市几乎没有农村垃圾处理系统, 普遍缺乏完整的排污系统。除个别村庄外,大都没有垃圾存放点和处理点, 垃圾多被随意倾到在门前屋后、村道两旁以及田间地头或废置水塘沟渠之中,不仅影响村容村貌, 还容易造成疾病的传播。
(四)工矿企业的污染问题
矿山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对资源保护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未加以重视,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长远发展,如娄底市乡镇矿山的“三率”考核制度一直未完善,少数矿山企业“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富丢贫”,破坏、浪费资源现象依然存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煤矸石,近一半就是原地堆积,矿山占用土地复垦率不足15%,废水直接排入溪河,废水、废渣污染、水土流失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散布在农村的小化工厂、小水泥厂、小造纸厂和小冶炼厂, 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5]但限于经济技术原因, 在环保方面几乎都没有什么投入, 污水、废气、粉尘、废渣随意排放现象较为普遍, 对农村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尤其是对水质的污染值得高度重视。
(五)禽畜粪便和养殖业污染问题
禽畜养殖是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调查发现农村分散型家庭养殖比较普遍,而其多数是散养。也存在规模养殖场建于村内,没有进行人畜分离,有的养殖场建于水源地附近,对引用水安全造成威胁。养殖业粪便处理不当引起的恶臭对所在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部分庭院式小规模养殖,人畜共处,人畜粪便在房屋旁、道路上晾晒或堆肥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为蚊虫、细菌的繁殖和病疫传播埋下了隐患。
三、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粗放型的经济增长
低效率、低产出、高能耗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粗放型掠夺式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贫困恶性循环的经济根源。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以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难循环和粗放经营为特征,消耗大量的资源取得暂时的经济增长,这既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也是经济效益低下,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持续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人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效益,重眼前利益而轻视长远利益。另外,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生产资料利用效率低,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污染。
(二)环境保护法制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规不健全,导致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协调,环境保护没有落到实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虽已成体系,但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不严,没有引入刑事责任,基层环保部门监管手段落后,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的偷排、漏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执法成本高、环境治理成本更高的不良现象。而且没有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不明确。
(三)环境意识淡薄,社会制度缺失
首先是环保跟不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去,基层政府的注意力多用在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发展经济等方面, 对环境问题视而不见,增加短期经济收入是硬道理,看不到环境恶化将会带来的恶果,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其次是政府的宣传教育没有重点关注农村。政府只注意到大量重点企业的显性环境问题,忽视了农村的宣传教育。据对湖南娄底某乡抽样调查, 超过1/4的农民不知道农药对人体和环境是有害的,有65%的农民不了解虫害天敌或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概念,84%的农民会超过规定标准剂量用药,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及措施来制止大量分散的环境破坏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四)环保投入不足
政府对环保的投入主要集中在城市生活及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的投入极少,由于农村环境污染对政府的税收直接影响不大,政府目前不愿也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治理农村环境。基层环保管理网络没有真正形成,乡镇环保机构不健全,农村环保管理不少地方处于失控状态,造成农村缺乏可靠的社会保障机制。
(五)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乡村企业污染加剧
随着国家对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视, 污染重的化工、造纸等企业,利用农村环境管理力量薄弱和农民致富心切,纷纷进驻农村。如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炼焦等重污染行业,布局分散,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无人监管,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污染防治设施,乡村企业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无力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目前,乡村企业污染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例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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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
笔者认为,要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推动其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
第一,完善《环境保护法》,淡化污染防治色彩、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关生态保育与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环境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第二,补充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欠缺的单行法,如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农村环境保护评价法、农药使用环境污染法与国土整治、农业区域规划、村镇规划、农业植物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等;第三,明确农业资源权属,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集约型经营,在法制创新的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改变其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粗放经营方式;第四,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规定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明确环境管理机构的权责,克服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进生态城镇、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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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督行为,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在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的方式、获取信息的途径等做出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
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应举行听证会;在环境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规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具体规定实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或方式等,同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知情权加以明确规定,并且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提供便利渠道,以及充足的信息来源;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对我国农村环境的保护起到公众监督与参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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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力度
首先各级政府应重视城镇规划作用,根据小城镇在地区中的功能,调整完善小城镇规划;注重小城镇规划和乡村居民点、农田规划的结合;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在镇区规划中首先要把城镇的各项基础建设纳入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和不利的环境影响。做好镇区的功能分区,合理的功能分区可避免一些环境问题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把城镇工业、商业和居民区等相对集中,分开布局,根据本地的自然环境、气候特征,以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把各功能区布局在城镇的最佳位置,形成城镇合理的功能分区。
[9]其次,增加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农村垃圾随意堆放,污水不经处理随意排放等严重的环境问题。第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力度。规范乡镇企业的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通过对企业施加环境压力,增强企业的环境责任感,促使企业主动进行技术改造和革新。对违法企业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处罚标准高于污染治理成本,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 促使企业积极主动进行污染治理。加强环保技术推广,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大力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措施,逐步在乡镇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城市工业污染向乡镇的转移。
(四)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人的环保意识指导人的环境行为。人们整体的环保法律意识加强,是环境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突破口。
[10]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环保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因此,在农村必须加强环保知识教育,加强环保法制建设,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与环保法律意识:一要增加宣传,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二要加强舆论监督,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让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让环境保护法律观念在农民的心里扎根。
【作者简介】
吴雪梅,女,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08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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