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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
发布日期:2010-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依据是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由法律确定。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时间短,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善,这方面的经验也显不足。因此,人民检察院尚不能在现阶段即展开全部的监督活动,而须循序渐进,有重点地进行,在实践中探索,取得经验,逐步全面实现检察监督的任务,完善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经验,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是否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全面监督。对行政诉讼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范围未作任何限制,这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与我国宪法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表现在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中的行为,都有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法律规定的可能性。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而不予受理;应进行证据保全而不采取保全措施,致使诉讼无法继续下去;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应该不准许撤诉而裁定准许撤诉;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裁定等等。凡此种种,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这表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并不只表现在审判的最终结果上,而是贯穿在行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因此,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也必须是针对行政审判的全过程进行。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还可以针对审判人员是否违反法纪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对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审判过程中有枉法行为,一方面对由此产生的错误裁判提出抗诉;另一方面,当这种枉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另行办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从形式上看,虽超出行政法律监督的范围,而实质上,这又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必然结果。

    3、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主动介入案件审理,参加到诉讼中,加强法律监督。英国行政法对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英国,一般的公众要想阻止公共机构的越权行为,可以请求利用检察总长的名义向法院申请阻止令,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这时,诉讼在形式上以检察总长为原告,同时指出告发人的姓名。这个诉讼,名义上由检察总长提起,实际上全由告发人负责进行。当然,检察总长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提起这种诉讼。此外,检察总长为了公共利益起见,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阻止令。例如,检察总长根据玫克沃特的告发,申请法院阻止独立广播局批准放映一个正当的电视节目的诉讼形式是:检察总长诉独立广播局,告发人玫克沃特。

 江西鄱阳县法院    雷瑞甫 陈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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