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摆设标准?
发布日期:2010-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凤翔真是个盛产新闻的好地方,血铅事件之后,我又看到两件紧接而来的新闻,很雷很刺激。一件是南方周末报道的环保部门对事发地进行的环境测评结论是,地下水、地表水、周边土壤、企业排污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环境质量标准。东岭冶炼项目周边土壤铅浓度呈现上升趋势,但也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件是凤凰网上网友发现的,在凤翔县网站上有一条新闻:我县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工作通过省级考核验收。如此看来,凤翔县没问题,东岭集团也没问题,有问题的是那些孩子,莫非都是得了心理疾病,瞬间全部血铅超标了,有这个可能,具体医疗结论可参照吉林市化工污染事件。
关于前一条新闻,因为环保部门没有展示历史监测报告和本次检测数据,所以我们可以做如下猜测:
1、实际上并检测结果并不乐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是环保部门为了自保,只能声称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这样一来,即使因为这个污染导致血铅事件,但是与环保部门的失职与否无关,且一句不排除有其他方面因素甚至可以将污染的矛头转移;
2、环保部门不敢隐瞒真相,那就是国家标准有问题,比如人体能承受的污染程度是10,而国家标准规定是12,那么真的排放达到11,也足以对人体造成损害;
3、国家标准没问题,环保检测没隐瞒,那就一定是有其他因素导致了,什么因素呢?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韩勤解释说,“其他方面的因素”包括汽车尾气、家庭装修、饮食习惯、生活习惯等。一个农村能有多少车呢?城里别墅装修成那样,也没见血铅啊?饮食习惯和生活习惯,有可能,但是能保证家家都有坏习惯?但韩勤同时也说过,宝鸡环境监测站有每年对该企业监测的相应的原始数据资料,以东岭公司周边土壤铅含量为例,其2009年与2008年相比,土壤铅含量就有所升高。交通干线监测点铅浓度是远离道路主干道350米处监测点铅浓度的6.3倍。恐怕这些孩子应该养成如何在含铅量很高的环境里保持不形成血铅的好习惯了。
我想如此大事,当地的环保部门是断断不敢隐瞒真实检测数据的,集体的生活习惯也肯定不会导致如此多的孩子血铅超标。那么说到底,不就是国家标准出了问题了吗?
什么是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中规定,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和推荐性国标。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国家标准一般为标准的底线,不能低于这个底线,除非没有制订国家标准的,可以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但如果有国家标准,那么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就必须废除或严于这个国家标准。
而哪些是一定要制定国家标准,并属于强制性国标的呢?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可见,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是属于强制国标的。
那这个国标是谁来制订的呢?又是如何“维护保养”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批文格式按附件9,发布公告格式按附件10),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一份退报批部门。其中,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标准的制订一般都是该行业的产品制造商(垄断厂家)制订,国家的一些部委、行业主观单位只是作为标准的一个批准部门,也就是说是内行看完门道做出草案,由更多的内行平衡利益后做出标准报批稿,最后由完全外行的审批部门看看热闹,做出形式审批。而后,通常审批部门和执行标准部门为同一部门,只要内行的垄断厂家渡过标准这一关,后面执行的问题就不大了。而且标准的复审期为五年,一刀切的五年,相当于买了车子回来,到期去保养,但是车子如果没到保养期就出问题了,也要等到保养期到了才能去维护。本次事件中,国家标准就充分的表明了自己的滞后性和不科学性。
那么国家标准究竟是个什么地位呢?是法律法规,还是行业标准?我认为国家标准属于广义的法律,但实际上都是具有各个行业特色指导意义的行业标准,因为很多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常常会写,具体标准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如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里都有对国家标准的详细规定,因此,很多法律的执行是要依靠这些标准而可行,所以,虽然这些标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却是法中之法。其意义也异常重要。
本次事件中,我们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制定、执行、维护等都有达不到人民需要的问题。制订时,企业拿意见,出草案,环保部门审批,技术监督部门给编号,其实就是行业自己就可决定对标准的制订,那必然会倾向于强势的垄断企业。执行中,环保部门本身就会遇到很多阻力,尤其是地方经济发展和环保发生矛盾时,环保部门经常充当无奈的弱者,即使不是弱者,如本事件中,人家企业没有超过国标,那你凭什么处罚它?同时因为不超标,所以你周边的百姓受到的伤害都难以与之取得足够的联系,环保部门也完全可以将一切责任推到标准制订时的根源问题上,从而避重就轻。而当发现这些问题,想要对标准做些改变,以适应今时今世的要求,也要等五年。五年也不见得就改。我们看很多行业都有这样的事,三鹿事件后,我们发现其实乳品标准20%已过时,仿瓷餐具甲醛含量高,也是因为国家标准已过时,我国工业行业标准严重滞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司长闻库曾在做客中国经济网中经在线访谈时透露,我国将用2年完成标龄超过5年的行业标准复审,扭转标准落后局面。这说明对标准制订后的维护工作基本是停滞的,很多即使超过五年了,也没有做到复审,更别说没到五年就发现问题的。怪不得台湾的灾民要拒收我们捐的板房,抛开他们的罪恶政治目的不说,光凭我们的发言人信誓旦旦的说,所有板房都是符合台湾环保标准的,就说明符合大陆标准根本就不能解决问题,我们的标准本身就是个问题,岂敢做为前提来用?
恶法亦法,有法就得依,但是恶法往往会更加成为罪恶、懒惰和愚昧的挡箭牌。标准不是摆设,必须科学制定,严格执行,定期维护,随时保养。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认为还应该增加两个“成法必检,恶法必除”,如此,标准才能先起到作用,而不是事后成为明眼人看都看的出来的罪恶的保护法。
郭英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