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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抵押如何实现?
发布日期:2010-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例

2005年,山西某矿山企业为盘活资金以企业煤矿采矿权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审查中银行发现其采矿权已出租给另一家企业开采,故拒绝了贷款申请。一年后,该企业又以同一采矿权为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贷款,并声明该采矿权出租期满,出租合同已经解除,银行经审查发现企业声明属实,按规定为其办理了贷款。
2007年,矿山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力按时还款,银行在准备实现抵押权之前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发现要受让采矿权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和资质,且该企业未全部缴清资源价款,亦因采矿权证即将到期且有瑕疵未通过年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欲对该企业吊销证照,于是银行对如何实现抵押权产生了疑问。

提出问题

1、采矿权能否抵押,有何要求,如何办理?
2、已经出租的采矿权能否设置抵押权?
3、银行抵押权能否实现?

律师分析

问题一:关于矿业权的抵押

1、矿业权能否抵押?
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六条第三款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结论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抵押人一般是基于自身债务履行和融资需要设立抵押权,矿业权抵押主体资格法律并无过多限制性规定,抵押物也并非《物权法》和《担保法》禁止的标的物,矿业权的抵押是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所以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是可以抵押的。

2、矿业权抵押有何要求,如何办理?
法律依据:
A、《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矿业权抵押无效。
B、《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必须持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抵押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C、《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第三款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结论意见:
矿业权抵押,对于抵押权人的资质,法律并无特殊限制,除对抵押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外,仅是规定要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抵押人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也即抵押物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方可进行抵押登记。
若非法用矿业权作抵押的,将面临抵押合同无效和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证照的行政责任。
在矿业权抵押中应当注意:1、必须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矿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矿业权属无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3、资源价款未缴清是否影响办理矿业权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A、《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B、《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C、《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结论意见: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以办理抵押备案手续,其所称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呢?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这里,法律并未区分抵押登记与备案手续,而只是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故“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矿业权抵押过程中属同一概念。
况且,我国实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原则上,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者价款是不能取得矿业权的,占有矿业权是以支付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为条件的。但是矿业权出让又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矿业权价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登记机关就不能以未缴清资源价款而拒办抵押登记。
由此可见,“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采矿权抵押过程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区别,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一样的。

问题二:关于出租矿业权的抵押

已经出租的矿业权能否设置抵押权?
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五十条第二款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结论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已经出租的采矿权,且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尚未被有偿取得的,是不允许设定抵押的。但对出租的探矿权和已经有偿取得的采矿权能否设定抵押,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故该企业第一次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以采矿权被出租而拒绝贷款的理由是正确的,

问题三:关于矿业权抵押的实现

1、如何实现矿业权的抵押?
法律依据:
A、《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B、《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发生采矿权转让时,必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C、《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D、《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E、《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结论意见:
矿业权抵押权实现,实际上是一个矿业权转让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这个条件中包括了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以及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要求。
即矿业权设置抵押权后实现抵押权时会面临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那就是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而这些对于专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来说显然是不符合条件的,故银行不能直接成为矿业权的受让人,只能是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其他拍卖单位对矿业权进行处置,待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再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2、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证照将被政府吊销,银行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且在政府将采矿权拍卖后,事故赔偿是否先于银行债权从拍卖价款中受偿?
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结论意见:
企业因安全事故等原因,证照将被吊销,就可能意味着采矿权的丧失,其直接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向抵押人索赔而寻求保护。如果政府拍卖采矿权,相对于事故赔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对生产安全风险的防范涉及诸多因素,作为抵押权人可通过主动的过程监督,特别是加大对抵押人安全指标的考核,是可以避免一定的风险。

3、采矿权证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年检,银行的抵押权益能否保证?
法律依据:
A、《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B、《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C、《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结论意见:
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存在使用期限,具体使用期限的长短一般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一旦确定,出让人不得随意收回,特别是在《物权法》实施后,其保护力度将更大。
年检,是对采矿权使用过程的监督,而并非采矿权的变更。如果因采矿权使用不当而导致吊销,其后果则要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包括抵押损失。

4、采矿权证的取得存在瑕疵,银行的抵押权益如何保证,主管部门有无责任偿还银行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十届第62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结论意见:
采矿权证的取得如审批手续不完善,但最终取得了采矿权证,银行亦已在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当采矿权许可证被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吊销后,抵押权随之消灭,赔偿责任应由原采矿权人承担。
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发证机关有疏忽、过失,根据10月1日即将生效的《物权法》,原发证机关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后可对造成登记错误的人享有追偿权。

5、影响矿业抵押权实现的风险
律师提示:
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因素,主要有:矿业权与生产设施设备等财产权、经营权混同而导致的重复抵押;矿业权评估不当导致的财产价值失衡;矿业权价款未缴清导致的抵押登记被撤销;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导致矿业权证照被吊销;抵押人履约能力欠缺致抵押合同妨碍;抵押人恶意违约致损;政策禁限;事故责任;其他潜在风险等等。

问题四、关于矿业权抵押的风险防范

矿业权抵押的风险防范
律师提示:
1、矿业权抵押涉及较大的风险,一是来自设定矿业权抵押本身,即其成立和效力阶段;二是来自矿业权使用过程,主要是安全生产阶段;三是来自矿业权抵押实现阶段。
2、建议抵押双方在设定抵押物时,既要注重抵押物本身的效力,更要看重矿业权交易的审批备案手续,另外尽量持有有据可查的抵押主体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以及由第三方提供的履约担保。
3、建议抵押权人除了高度审慎外,努力建立起一整套会计、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组织的审查程序,严格适法把关,提高交易安全、效率,促进和诣。
4、建议抵押双方认真研究学习《公司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制度,增强效能工作,并建立相应地法律人才储备机制。
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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