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经营与重组的法律规范
发布日期:2004-09-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进一步推广,资产经营与资产重组作为一种经营和改革方式,已成为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话题,而且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资产经营与重组首先要理顺法律关系
企业的发展有多种途径和方式。有靠自我积累,循序渐进的;也有将所有的资源当做资本,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来壮大自己、优化资本结构。后者的经营思路主要是通过资产经营和重组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发展。
资产经营是指资产经营主体为实现资产的最佳价值而进行的资产购买、出售、转让、兼并、重组等合法活动。资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产的最佳价值。在资产经营活动中,资本市场上流动的是资产所有权,流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中,存在着土地、厂房、设备、人员的大量闲置,还有一些企业的产品滞销、管理不善等原因,亏损严重。但是在另一方面,一些经济效益好、产品有市场的厂家,又迫切需要扩大规模,提高产量。通过资产经营的重组,兼并收购一些亏损企业,既可以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安置部分人员,还可以加快投资周期。
从法律层面上看,资产经营和重组的主体,即市场的参与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资产经营和重组的主体,必须按照民法上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运作。资产经营和重组能顺利运作的前提是资产经营和重组主体应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地支配其所属企业中的资产权利和享有一定部分的资产收益;同时资产经营和重组的客体也必须明确,即资产经营和重组基本单位(企业)应该明确哪些资产属于企业,哪些不属于企业。此外,资产经营和重组还必须明确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者(股东)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产权交易涉及到资产的权属、产权转移、债务的重新安排、职工的安置和劳动关系的变更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在资产经营和重组中,应确保出让人、受让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内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经营和重组的法律模式
许多首先涉足资产经营和重组,敢于先吃“螃蟹”的企业,在资产经营和重组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1996年全年沪深两市共计发生了60余起资产经营和重组案,也就是说平均不到一个交易周就有一例该类事件发生。一些尝到甜头的上市公司甚至欲罢不能,开始接二连三地大口地“吞吃”其他企业。
近来年,上市公司资产经营与重组的法律模式正趋于多样化。企业产权的全额转让,是一些上市公司在资产经营与重组中所采用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大众出租出资1810万元买断浦东丽华出租汽车公司所有动产,巴士股份出资4104.55万元收购新新汽车公司等18家企业的净资产等。采用这一模式虽然资金需求量大,但其有着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迅速推动企业扩大规模并降低风险等优势,因而为上市公司广泛采用。
出资控股,以相对多数的持股份额获得对目标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控制权,也是一些企业经常采取的一种模式。延中实业以不到5%的持股量,就获得了爱使股份的经营管理权;君安投资连续数次对申华实业举牌,其入主申华实业的决心由此可见一斑。通过出资控股的方式,利用“杠杆”原理,可以起“四两拨千金”的作用。
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对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的产权进行全面购买或受让,是近阶段资产经营与重组中新形成的一个法律模式。典型的案例有金陵股份购买上海微型电机厂等两家企业的全部产权;工缝股份受让上海电气二厂的产权,胶带股份受让上海天华橡胶厂的产权,巴士股份受让新新汽车服务公司和10多家交通运输公司的全部产权等。武汉国资公司向海南赛格协议转让2613万股国家股股权而使后者成为双虎涂料的最大股东,这种打破地域和行业界限以实现国有资产存量重组和结构优化的做法,充分显示出通过产权机制的导入,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层次发展已成为全国各地政府的共识。
鞍山一工在几乎未花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即取得了三家新成立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权的托管模式,在企业资产经营与重组领域也具有创新意义。
鼓励改革的法律规范为资产重组提供实惠与便利
为了支持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比较顺利地实施资产经营与重组,最近中央和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金融财税政策。
1996年8月,上海市政府通过地方规章和条例的方式,将所有的本地上市公司都列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给予上市公司在所得税、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在企业的资产重组、人员分流等方面也给予极大的支持。这些优惠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为企业进行资产经营与重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操作依据。对企业经济效益好,资信程度高,实际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优势企业,兼并实际上连续3年的亏损、贷款逾期2年、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劣势企业,经银行等部门检查同意后,可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利息;对兼并企业在财务清查和资产评估中,如清理过程出现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可计入企业当期损失,经批准还可以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可冲销资本金;如果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可以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补贴;被兼并企业原有的特殊政策伴随产品和项目,经批准可以由兼并企业继续享受。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资产经营与重组举措,盘活存量资产,组建大的企业集团,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年中央经济工作的重点,而许多上市公司利用这个大好时机,在以资产经营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延中股份、爱使股份、飞乐音响、申华股份等购并板块继续成为国内外企业收购控股的对象,轻工、申达、龙头等资产经营也给公司增添了后劲。众多的上海小盘股会在1997年可能成为其他公司资产经营、重组与借壳上市的对象。
预计今年政府在推动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方面一定会有一系列重大举措,力度也将进一步增强,企业资产经营、重组和兼并将掀起新的热潮,以非上市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事例将会进一步增加,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其中一些结构特殊的无国家股、无法人股和无外资股的所谓“三无概念”上市公司股票,在1997年的资产经营、重组和购并热潮中,将成为首选目标。
合同成为实现资产重组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资产经营与重组中,人们越来越重视采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有关的活动。如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时,以合同方式,与本行业的13家国有全资子公司和厂家签订了一揽子资产经营协议书,其中包括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适度利润的取得、必要的投入、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的16项指标。
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应着力建立和健全控股公司(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的法律关系。控股公司主要从事委托授权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并实现保值增值。本案中,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资产经营协议书,是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运用法律手段,将这一思路和战略付诸实施的具体体现。
国有企业在资产经营与重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开始通过合同方式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可见其中的行政因素逐渐变化,而法律因素大为增强。以资产为纽带,以经济合同为形式的资产经营与重组思路正在逐步形成之中,这说明我国企业家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增强,依法治理企业的观念在企业管理层的操作思路日益得到具体的体现。
企业产权市场得到迅速发展
资产经营与重组要实现资产流动,通过交易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必须要有发达的资产经营市场。
我国产权市场发展在过去的一年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稳步推进和积极规范,使产权市场的发展更趋于健康,各地的产权中介机构交易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10余个省市颁布了产权市场管理的法规。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专门从事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的机构有15家,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有100多家。上海产权交易所在1996年的业务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年成交的企业产权累计384户,实现交易总额近40亿元。28家国有破产企业上市交易,成交总额达17.8亿元。在1996年的一年中,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产权交易所收购的企业产权总额达到1.19亿元。
我国一些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从组建初期的以集体企业产权交易为主,现在已经逐步发展成为规范的产权交易场所。通过产权市场规范有序的交易,使以资产经营与重组为核心的资产经营得以顺利进行。如东方国际集团所属的上海丝绸进出口公司,以及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收购了上海的同行企业,为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能力,为更多的名牌产品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人员安置、土地规划手续以及金融体制等涉及产权交易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产权转让过程中还存在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制约了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要使资产重组能够得到迅速的发展,管理层还需要在总结资产经营与重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有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