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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选举制度
发布日期:2010-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由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大选选出,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一次。

    美国总统选举的过程漫长而复杂,主要包括预选、总统候选人提名、竞选运动、全国选举、选举团投票表决以及当选总统就职仪式。

   预选阶段通常于大选年2月份的第3个星期二在新罕布什尔州拉开帷幕,到6月份结束。此后,美国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将分别在全国大多数州选出参加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少数不举行预选的州,则由两党的州委员会或代表大会选拔代表。因新罕布什尔州率先进行预选,其选举结果对其他各州影响很大。 美国两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常在7月和8月分别举行。届时,参加代表大会的各州代表将投票选出本党总统后选人,然后通过由总统候选人提名的副总统候选人,并正式选举出竞选纲领。大会往往长达数天,投票上百次。代表大会结束后,选出的总统候选人即开始在全国展开历时数月的争取选票的竞选运动,其中包括到各州作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等。总统候选人为竞选而耗费巨资,使尽各种招数。美国法律规定:在全国选举时,选民要在大选年的11月第二个星期二到指定地点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全国选举还要通过选举团的投票表决。由于在一个州中获得选票最多的总统候选人便赢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因此一般情况下选举只是例行公事。

    现在的美国总统,全民参与选举,一人一票,不分种族,不分贫富,实质上是一种直接选举,但是在程序上,却仍然得按照二百多年前宪法的规定,各州选民只是选出本州的大选举团。当选的大选举团开会,在总统候选人之间投票。投票结果送到联邦参议院,参议院议长当着参众两院全体议员的面拆开各州来件,然后计算总票数。得票超过大选举团总数一半者,则当选总统。如果无人过半数,则由众议院在得票最多的五人之间,以一州一票的计票方式选出总统。

    选举团制度是美国选举的重要制度。选举团制度确立于美国建国之初,目前有538名成员。一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所在地──在国会中没有正式代表,但有三张选举人票。总统候选人须获得绝对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至少270张)方能当选。美国建国之初,开国先贤在总统选举制问题上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直选总统,二是由直选产生的国会议员选举总统。开国先贤认为,直选总统存在着种种弊病。当时没有全国政党,也没有选择总统候选人以及限制候选人数量的机制。此外,交通和通讯条件也很差。一旦各地推举出众多候选人,势必分散选票,致使无法在总统选举中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从另一方面来看,由国会议员选举总统也存在问题。在选举中,议员可能更多考虑本选区的利益和本人的政治立场,从而也不能让全国人民的意愿在大选中得到体现。于是,作为折衷方案的选举团制应运而生。

    每隔4年,美国近亿名选民要投票选举总统。实际是,在大部分州,选民中投票选举选举团的成员。根据选举团制度,每州选民的投票只决定这个州的选举人,并且实现知道、也就是选举团的成员投哪一位候选人的票。在一个州的选民投票中得到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这个州全部的选举人票。选举人在12月中旬再投票选出美国总统。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和1804年通过的第那2项宪法修正案,每州的选举人数目相当于这个州选出的议员的数目。美国首都华盛顿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拥有3位选举人的名额。目前美国的选举团共有538名成员。总统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如果超过这个数目的一半,也就是获得270张以上的选举人票,就能当选。如果候选人中没有一人获得的选票达到这个数目,就要由众议员的投票来决定。每州的众议员合在一起只有一张选票,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两次。一次是1801年当选的汤玛斯•杰佛逊总统,另一次是1825年当选的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  

    反对选举团制度的活动人士认为,由于选举团的选举人票是基于各州实行的“赢者通吃”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使候选人对己方和对方可以稳拿的州采取不闻不问的政策,他们只是把重点放在那些竞争最为激烈的“拉锯州”。另外,选举团制度也会造成一位没有赢得全国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因其获得多数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的怪现象。有鉴于此,加州活动人士约翰•科扎2006年发起了“全国普选票倡议”,呼吁改变当前的选举制度,希望把赢得最多全国普选票的候选人送到白宫。

 

作者: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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