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欧美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陆续制定了反残疾歧视法,如《美国1990残疾人法》、《澳大利亚1992残疾歧视法》、《英国1995年残障歧视法》等,并加强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同期,亚洲国家也纷纷制定残疾人法,如《日本残疾人基本法》、《韩国反残疾歧视及其补偿法》、《印度1995残疾人法》、《巴基斯坦残疾人法令》、《菲律宾残疾人大宪章》等。迄今为止,大约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此类法律和规定。1990年,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
各国关于残疾人的法律基本上包括以下内容:强调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和反对残疾歧视,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和特殊保障,完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措施以及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等。在立法上大致分为四种模式:
一、宪法模式,如德国将残疾人的权利作为“基本权”纳入宪法,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载明:国民不因肢体残障受到不平等待遇;
二、平等福利法模式,如匈牙利的《残障人权利与平等机会法》、泰国的《福利与康复法》,均是以行政法拘束公权力机关,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职责;
三、民法模式(反歧视法模式),如英国的《残障歧视法》、爱尔兰的《就业平等法》,明确定义残障和残障歧视,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刑法模式,如《法国刑法典》第225条规定:因健康或损害原因,在货物提供、服务提供、就业等方面歧视某人,如不能进行合法化论证,即构成犯罪,处以最高2年的监禁或20 万法郎的罚金。
为妥善解决全球约6.5亿残疾人这一重大社会问题,联合国也进行了巨大的努力,于1982年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93年又通过《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鉴于上述纲领、规则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极力推动联合国制定一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2002年,联合国设立特别委员会,专门负责起草《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该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的第一个人权公约,共计50项条款。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公约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能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做出宝贵贡献。公约涵括了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诸如享有平等、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权利;享有健康、就业、受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的权利;享有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此外,公约还就残疾人事业的国际合作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残疾人权利公约》于今年5月3日正式生效。北京残奥会期间,在残奥村和平广场上,数以千计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游客在隽刻着《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纪念墙上签名,表达着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和各国人民对于残疾人的关爱。
作者: 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