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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末的审判: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公司垄断案
发布日期:2010-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月,被喻为“经济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各界纷纷预测,谁将成为第一个被提起诉讼的垄断企业。众多的目光不约而同地聚焦在IT界的巨人微软公司身上。尘封数年之久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垄断案又重新被人们回忆起来。

  80年代,微软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厂商,掌握了90%以上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同时,其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行为日益增多,引起了美国反垄断部门的关注。

  1989年,反垄断法专家斯坦格尔夫人领导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着手对微软展开调查。历时三年的调查表明,微软将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捆绑销售,并在操作系统中故意设置隐瞒代码、妨碍竞争对手应用程序运行。1993年7月,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是否起诉微软进行表决,四名执委投票结果形成二比二,表决陷入僵局。鉴于美国反垄断法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与司法部均可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诉讼,联邦贸易委员会将案件移交司法部。

  以安妮·博格曼为司长的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经过一年的重新调查,于1994年7月对微软第一次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称微软与电脑制造商签订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授权协议,阻止电脑制造商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微软迅速作出反应,表示希望庭外和解。当年7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签订谅解协议,微软同意修改与电脑制造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美国法律规定,为避免司法部门的腐败行为,谅解协议必须经过法庭的公开裁决才能实施。1995年1月,华盛顿地方法院希波凯法官否决了谅解协议;司法部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大法官希伯尔曼批准了谅解协议,作出同意令。

  同意令于1995年生效,微软暂时逃脱了指控,但在之后一直未遵守谅解协议。而且该协议并未限制微软在产品中整合新的功能。微软充分利用这一漏洞,调整了自己的商业战略。

  1995年,互联网风潮席卷了整个IT产业。网景公司通过推出强大的Navigator网络浏览器迅速崛起。微软为打压网景公司,争夺互联网时代客户平台的控制权,开发了Internet Explorer(IE)浏览器,并在为电脑制造商预装操作系统Windows95时,通过排他性合同捆绑IE。在微软的强大攻势下,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急剧降低。

  1996年,网景公司向美国司法部投诉微软。康柏等电脑制造商也向司法部提供证据,控诉微软强迫制造商预装IE,以此作为预装Windows95的前提条件。

  1997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微软背弃1995年的谅解协议,违反反垄断法,要求法院判处微软消除电脑用户桌面上的IE浏览器标志,并缴纳每日100万美元的罚款。

  微软辩称,IE是操作系统windows95的不可分割的整合部件,司法部是在阻挠微软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1997年12月,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法官作出初审判决,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微软违反了同意令中的禁止性规定,驳回了司法部的请求。但是,法官同时宣布了另一项临时裁定,在做出进一步判决之前,暂时禁止微软将Windows与IE捆绑销售。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联合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对微软提出6项垄断指控。本案遂成为自1974年美国政府控告电信巨人AT&T以来影响最大的反垄断诉讼 ,轰动全球,被称为“世纪末的审判”。

  1998年6月,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法庭听证会上,陪审团反对杰克逊法官的临时裁定,认为该裁定阻碍了微软研发新产品。美国上诉法院也驳回了该裁定。同月,微软的新一代操作系统Windows98顺利上市销售,依旧整合了IE浏览器,未进行任何修正。提起诉讼的司法部及各州遭到重大打击。

  1998年10月19日至1999年6月24日,在漫长的8个多月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在法庭上各显神通,针对对方的指控或者辩护提出大量证据,予以驳斥。网景公司董事长巴克斯德尔以及苹果、英特尔公司的高级主管们纷纷出庭作证。  

  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公布了“事实认定书”,确认: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利用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打击竞争对手。

  2000年4月4日,杰克逊法官宣布微软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构成三项罪名: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6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微软公司停止在Windows95的销售中捆绑IE,不得把捆绑IE作为Windows95许可协议的前提条件。微软将被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部分则专营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其它软件,10年之内两部分不能合并。但是法院拒绝了司法部对微软元的罚款请求。微软当即以杰克逊法官的司法公正性有问题为由提出上诉。

  2001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拆分微软的判决。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科林•科拉尔•科特琳入替,全权负责对本案的重新审理。微软请求美国最高法院直接审理该案,最高法院予以拒绝。全面衡量利弊后,微软提出与司法部重新谈判并作出让步。9月6日,司法部宣布不再要求拆分微软,并撤销了部分指控。9月28日,应法院要求,司法部与微软公司开始新一轮和解谈判。11月,和解协议达成。司法部和9个州同意了该和解协议,但其它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表示不接受。

  2002年11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批准了和解协议。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微软不得参与可能损及竞争对手的排他性交易;电脑制造商将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款;微软公布Windows的部分源代码,使竞争者也能在Windows上编写应用程序。

  此后,微软陆续与哥伦比亚特区和各州达成和解,和解费用总计约18亿美元。

  经过近十年的较量,本案尘埃落定,付出高昂的代价后,微软最终艰难而幸运地避免了被拆分的噩运。有学者认为,究其根本原因,是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促进科技创新。政府意识到,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工业革命中,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然落伍,所以才选择与微软化干戈为玉帛。

  然而,在世界范围内,微软始终未能摆脱反垄断诉讼的漩涡。2004年,欧盟判定微软在Windows中捆绑媒体播放器的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对其开出了4.97亿欧元的罚单。此后,在亚洲的日本和韩国,微软也遭受到垄断的指控。那么,在反垄断法实施后的中国,微软会不会被同样被推上被告席,人们正拭目以待。

作者: 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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