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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8天的宝马车被撞坏 车主索赔贬值损失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0-01-13    作者:李英俊律师
买了8天的宝马车被撞坏 车主索赔贬值损失获支持
 
    人民法院报讯 宝马新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坏,引发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宝马车主不仅要求对方车主赔偿巨额修理费,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应赔偿徐小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51.6万余元的70%36.2万余元;并赔偿宝马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元。
    2008624下午,徐小姐花近百万元刚购买8天的一辆宝马2996CC小轿车,由郑先生驾驶至芦潮港镇某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适逢陈先生驾驶一辆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宝马车严重损坏。事发后,交警部门以事故双方对路口信号灯陈述不一,且现场无其他证人作证,无法查证事故事实为由,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同年12月,修复后的宝马车经上海二手车咨询公司评估,价值为51.6万元。不久,徐小姐以51万元将宝马车转让给他人,且办理了机动车辆转移登记手续。20091月,徐小姐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徐小姐认为,本起事故有目击证人,能证明对方闯红灯行驶的事实,该事故完全因陈先生的原因造成,其应对造成的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陈先生赔偿车辆修理费等55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46万余元。
    陈先生则认为,虽对徐小姐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但本起事故不是因自己闯红灯而恰恰是因徐小姐的车辆驾驶员郑先生闯红灯所致;且徐小姐车辆的临时移动证属无效号牌,该车无上路行驶资格;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计入赔偿范围,故不同意徐小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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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根据两名证人到庭作证,可确认陈先生违反闯红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应对徐小姐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徐小姐车辆临时号牌系无效号牌,该违法行为虽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徐小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陈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再由陈先生承担70%份额的赔偿责任。同时,现徐小姐将受损车辆经估价后出卖,贬值损失已实际产生,其据此主张贬值损失有事实依据,应予酌定支持。
    (富心振)
    ■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的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此种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本案中,徐小姐的受损车辆经修复,车辆在外观上虽能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但并不能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原有状态,且车辆经评估后已出卖,此贬值损失已实际产生,故陈先生理应赔偿徐小姐相应的车辆贬值损失费。
   李英俊律师提示:车辆是否出售并不是赔偿损失的必要条件,只要经鉴定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就应该赔偿,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均有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示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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