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造假案被告人李庄的判决我只补充三点
2009年的12月8日,“重庆造假案”宣判了,宣判后,被告人李庄当庭大喊:“我未在宣判3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法庭宣判非法” 。
据报道, 审判长对此回应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法院已于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公告了宣判时间和地点。“今日的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依据该审判长的意思,既然法律没有明确宣判必须提前多长时间之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那么法院完全可以提前一秒公告宣判的时间!也许审判李庄的法院还不至于这么滑稽,但是,我们依据报道,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即使该法院这样做,他们也不会觉得有什么违法之处。我认为,既然规定应该“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即使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先期”多长时间,也应该按照通常的规定,“先期”“三日”方才叫人心服口服,否则,也难怪有网友称李庄案是“重庆速度”了。
李庄称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法院认为,宣判依然是庭审活动的一部分,传票表述并无不当。 我却不这样认为,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既然该审判长认为“宣判依然是庭审活动的一部分”,那么,再次开庭,为什么不再次通知?
好了,好了,俺不说了,俺怕跨省追捕,因为,俺猜测,该审判长不单单是法院的法官,还极有可能兼任江北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因为,当李庄申请公诉人回避时,据报道说,俺“事先”声明啊,俺是看了一篇报道才认为事情真相是这样的啊-----据报道说,该审判长驳回了李庄要求公诉人员回避的申请,而依据刑诉法,对于申请公诉人员回避的申请,漫说是一个江北区的法院的法官,就是重庆高院的院长,就是最高法的王胜俊也没有这样的权利。
没有程序的正义,谁也别指望实体的正义,我们不需要恶花结出的善果,我需要的是善花结出的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