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破产 整顿 恢复生产 和解协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
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以下简称债务人)原系西宁冶炼铸管厂,中国有色进出口青海公司、湟中县土门关乡共同开办的,因负债过重,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而停产,一九九八年元月十五日经西宁市重工机械工业局批准债权人西宁市重工机械工贸公司与该厂合并为西宁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债务人为该总公司隶属企业。经评估,债务人截止一九九八年元月三十一日实际资产总值为468.11万元,负债777.79万元,净资产为-309.68万元。西宁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启动红岭铁合金厂恢复生产时,债权人纷纷要求及时偿还原欠债务,致使红岭铁合金厂无法恢复生产,重工机械工贸总公司申请对红岭铁合金厂破产还债。经法院受理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对债务人整顿促使其恢复生产,进行破产和解。现债务人经过整顿,已基本恢复生产。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一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的二十五户主要债权人参加会议。债权人会议认为债务人红岭铁合金厂原欠债务是该厂长期亏损,逐年形成的,该厂硅铁炉为1800(千瓦),生产规模小,目前硅铁市价下跌,对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应在适当延长、减免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的和解协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与债务达成和解协议:1.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万元以下的按75%比例清偿,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五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于二○○○年元月十一日前付清,个别超过五万元的债权人,若自愿按此比例清偿的,在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按上述比例和时间清偿,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的清偿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2.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另行协商办理;3.五万元以上的债权按75%的比例于二○○○年底前两次清偿。债务人若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依法宣告破产。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破产一案,债务人经过初步整顿已恢复生产,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及减少债务的比例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33、34、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上述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破产程序中止。
【争议焦点】
1、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如何?
2、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应否中止?
【法理评析】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之前所发生的破产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如何、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应否中止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如何”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企业申请破产后的程序方面的内容。
企业破产是在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裁定后予以宣告的企业状态。一般情况下,企业宣告破产需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处理善后事宜、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债务、报告清算工作、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以及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等。
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将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其成员,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且这部分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而对于内容为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则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及减少债务的比例达成了和解协议,内容和通过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其次,对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应否中止”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和解协议的后果方面的内容。
所谓破产程序中止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由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而暂时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破产程序的中止实际上是破产程序的暂时停止进行,使债务人暂时受整顿程序的支配和和解协议的约束。如果债务人违背其忠实地不折不扣地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或者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债务人为《破产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对债务人的整顿而宣告其破产,恢复进行暂时停止的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恢复后,中止破产程序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在本案中,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得到法院的认可,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该企业破产程序中止的法律后果。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受理后,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这包括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处理善后事宜、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债务、报告清算工作、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以及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等。在法院正式宣告企业破产之前,会给予企业一个整顿的机会,期间由法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这次债权人会议意义重大,涉及财产的清偿顺序等问题,因此程序性要求严格。这里,法律网提示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关规定见公司法。
其次,关于破产和解,现行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和解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而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依此规定就无法提出和解申请。因此,破产法应规定所有破产企业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且这一申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还要注意提出破产和解的时间。一般说来由于提出破产和解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因此必须改变现行法律需在破产后三个月内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的规定,改成破产和解申请起始于向法院申请破产之日,终于债权人会议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之前。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15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16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17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19条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22条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3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应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
(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
(4)扭亏增盈的办法;
(5)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和目标等。
第34条 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具有下列内容: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2)清偿债务的办法;
(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
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
第35条 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企业与债权人达不成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