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与西方国家宪政的功能相比,我国宪政的突出功能就是经济功能。宪政的经济功能是宪政功能的一种作用形式,是宪政对于经济产生特定影响的表现形式和由此形成的结果。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宪政的经济功能包括宪政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功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供给功能以及宏观调控功能。
一、宪政经济功能的含义
宪政(constitutionalism),又称为“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就是在宪法统治下的国家政治生活。宪政思想从本质上来说是要设计一套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有大小两个概念之分。“大宪政”就是实践中的宪法,包括所有获得实施的宪法制度,譬如民主、法治、分权、联邦主义以及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小宪政”则专指大宪政所体现的最高形式:宪法通过其解释机构对普通法律的控制,也就是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1]。因此,大宪政概念涵盖民主和法治,而小宪政概念则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因而可能和民主与法治相冲突。
宪政的经济功能是宪政功能的一种作用形式。宪政的功能是宪政不可或缺的至为关键的内容。根据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系统水平和角度,宪政具有社会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等[2]。宪政的经济功能也称宪政的经济作用,即宪政对于经济产生特定影响的表现形式和由此形成的结果。宪政作为上层建筑,它反作用于经济,促进自身与经济之间的动态平衡的形成。这也是宪政相对独立性的表现之一。宪政的经济功能既是经济对宪政的必然要求的反映,又是宪政相对独立性和能动性的突出特点之一。
二、中西宪政经济功能的比较
一般说来,西方国家的宪法并不规定调整经济的内容,就是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鲜作规定,其宪法中的权利并非普通的“人的权利”,而是大写的人权,是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宪政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因此,西方国家宪政的功能,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规范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设定宪政功能的理念是基于个人权利说,即作为人而拥有的一些天赋的、先于社会、先于国家的个人权利,国家必须尊重这些个人权利;国家不能制定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国家的使命就是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宪法制定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充当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向人民提供‘福利国家’的那种福利,并不是政府的事情;政府倒是应该让个人自由地去追求这种福利。”[3]所以经济制度、文化发展等规范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程序制定然后执行,并未将其提高到宪政高度解决。
关于我国宪政的功能,有的学者论述为五个方面,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规范经济生活,以及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4]。有的学者论述为四个方面,包括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5]。实际上,后者在详细论述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作用时,指出这一作用表现为保障市场经济、重视社会意识形态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所以实际与前者并无多大的差异。不难看出,我国宪政功能的定位除了与西方相同内容,即规范国家政权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承担着规范经济生活、建设意识形态的重任。对经济调整内容的规定,历来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西方国家宪政的功能相比,我国宪政的功能定位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注重强调经济功能。
三、我国宪政经济功能的表现形式
(一)宪政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础功能
宪政是运用宪法对整个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它必然对市场经济这一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作用。宪政的权威性价值分配实质上是运用宪法权威来分配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土地、矿山、水源、森林等)、人文资源(劳动力、信息、机会等)、政治资源和法律资源。政治资源特指政治行为主体掌握政治价值和资本,主要包括政治主体拥有的地位、知识、金钱、领导技能、支持者的个数和状况、政策与策略、对社会舆论工具的控制力、必要的强制手段等。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
宪政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分配是间接的,是通过对市场直接配置经济资源的认可和保障来实现的,而它对政治、法律资源的配置是直接的,尤其在当代法治社会,经济资源、人文资源和政治资源往往表现为法律资源的形式,因而法律资源的配置往往制约以至决定着其他资源的分配状况。宪政通过宪法的最高权威来配置权利和权力,以此规范社会主体的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从而达到国家为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对社会性资源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分配。宪政最突出的内容和最本质的核心就是对权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调整社会关系和对外关系,与普通立法、政策对社会性资源的分配功能相比,具有根本的、最高的功能,是其他管理性分配方式的基础。
(二)宪政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供给功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物质资源不再由政治系统直接配置,而是由市场起基础性配置作用,并由根本法予以认可和保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它本能地排斥行政集权干预而要求法治程序保障,它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它对外在环境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权威、体制、法制、秩序及意识形态等内容,而宪政恰好是通过对权利和权力的配置、规范的制定、制度的安排、秩序的创设等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就中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客观需要来看,宪政的供给功能体现为:
1.宪政的权威供给功能
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不仅是经济模式的更新,更是对由来已久的政府权威的扬弃。市场经济否定的是那种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行政权威,但绝不是不要权威。市场经济需要一种有别于以往权威的供给即宪政权威供给。
在经济活动中建立宪政权威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为,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宪政权威和权力相对集中,往往是科层制度发展的结果。这主要表现在权力集中的同时,分权与制衡的制度较为健全,处于国家领导层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各司其责,地方机构也有法定的权力与责任。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行为都是在宪政的原则下进行。
2.宪政的制度供给功能
V.奥斯特罗姆、D.菲尼和H.皮希特认为,“制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他们通过分析市场和立宪的互动而发现制度创新主要不是市场现象,而是源自宪法秩序下的制度供给[6]。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现代经济的起飞,必须有一个表达大众意志和利益的政治结构来承载,并通过它源源不断地进行制度供给或制度创新。
宪政的制度供给内容广泛,涉及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它能适时反映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灵活性和稳定性统一方面颇有优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系为基础的,现行宪法将这一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系以根本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起着长期稳定的制度供给。没有宪政的制度供给功能,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获得飞跃是不可能的。
3.宪政的法治供给功能
这一功能表现为对市场经济体制静态和动态的机制提供合法性基础和约束性框架。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有两个基本层次:一是资源占有者依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而决定资源的交换或利用;二是法律设定出资源配置的制度框架,并由此决定资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前者通过体现市场主体对资源配置的个别意志,后者则体现出社会对资源配置的一般要求。实际上,后者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力更大。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是合理或完善的法治。
宪政的法治供给功能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也是吻合的,市场经济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的情况下才正式确立的。宪政条件下的法治供给是一种平等、自由、公开和公正的供给,为市场经济自由贸易和竞争、秩序和机会均等、效率与公平兼顾奠定了基础。
(三)宪政的宏观调控功能
政府需要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以解决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正。政府的宏观调控内容主要有:(1)提供法律框架,现代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称之为“市场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预算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2)调节管理职能,如引进计划管理模式弥补市场不足;(3)政府的生产职能,如开办国有企业等;(4)提供社会保障;(5)再分配国民收入,以保持社会基本公正。政府所运用的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有财政手段、货币政策、收入调节、产业政策和计划调节,其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基本手段。从根本上看,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大都是在宪政的机制中发生作用的,其手段、方式和特征受到宪政体制的制约,甚至可以说宏观调控本身就是宪政实践的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86.
[2] 邹平学.宪政的经济分析[M].珠海:珠海出版社,1997.
[3] [美]路易•亨金.美国人的宪法权利与人权[J].法学译丛,1981,(6):26.
[4] 朱福惠.宪法学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 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 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殷继国 周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