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
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
何海波
【学科分类】法律社会学
【出处】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
【摘要】文章通过对三十年来(尤其是近十年来)公众强烈关注的几十个案件的考察,多方面地描述当前中国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关系的现实图景。在司法实践中,强烈的公众意见确实容易影响司法判决,但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是有条件的。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往往基于一种贫富强弱、好人坏人对立的道德情感,但特定案件形成广泛而强烈的公众意见有相当的偶然性。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压过对普遍政策的关注,甚至常常卷入到对真真假假的具体案情的探究中。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关注,其信息常常是片面的,其意见可能是情绪化的。案件所涉问题的性质、公众意见的强烈程度和不同群体意见的一致性,对司法决定产生不同的实际影响。公众意见对政策性问题的实际影响都比较有限,而广泛而强烈的公众意见、不同群体高度一致的意见极易产生影响。公众意见的影响多是通过政治领导的干预得以实现,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缺乏任何体现。这一点显示了司法过程中正式制度与实际运作的距离。法院作为一个裁判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也缺乏关注公众意见的自觉。发挥公众意见对于实现个案公正、促进制度完善的影响,还有赖于一个宽松的报道和言论氛围,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以及公众自身理性辩论意识的培养。
【关键词】司法判决;公众意见;轰动性案件;合法性;法律共识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在中国法学界,司法判决应当如何对待公众意见,是一个敏感而又隐讳的话题。总体上讲,中国学者对于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持抵触的情绪。在司法中,“民愤”被普遍认为是司法理性和司法公正的敌人,法院应当尽量避免受其影响,在定罪量刑中不应当考虑。
[1] 当法院系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2]的口号满天飞,法学界以沉默的方式表示了集体的抵制。当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判不判死刑除了以法律规定和治安总体状况还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3],以及要根据民意表达和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
[4],引来了一片质疑和争论。
[5] 对于法律学者来说,法律很大程度上是法学家们建构的知识体系,法治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家之治”,对法律的解释自然也应当由他们说了算。法律学者还意识到,中国的司法还太幼弱,经不起公众意见的炙烤,它需要小心呵护,需要与社会相对的隔离。
然而,公众意见时时撞击着法院的大门。在刚刚开张的新的世纪,从孙志刚案件、黄静案、佘祥林案、刘涌案、邱兴华案、杜宝良案、綦江虹桥垮塌案、宝马撞人案、彭宇案(公车乘客撞路人)、许霆恶意取款案、邓玉娇案,一系列的案件占满报纸和网络,也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相关领导和法官的抉择。公众对司法案件施加影响看来是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的发达,公众意见有可能被累积和放大。就个案来说,强烈的公众意见影响不都是坏的。至少在孙志刚案件、杜宝良案、綦江虹桥垮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中,法院的判决顺从了公众的意见,法学家们似乎也欢迎公众的意见。
法律自治理念与公众意见实际影响的反差,暴露了法学研究的“阿基里斯之踵”。原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中似乎找不到公众意见的存身之地。即使一些同情公众意见的学者,似乎也还没有找到对待公众意见的实践立场和理解公众意见的理论框架。
中国当代学者中不乏把社会共识作为解决法律合法性问题的思路的。张琪教授提出,通过不断的论辩、试错和纠偏,逐渐形成法的价值共识,以此作为解决目前法律信仰缺失的一个重要环节。
[6] 周光权和梁根林两位教授指出了刑事法对公众认同的依赖。
[7] 在我们着重讨论的司法领域,谢新竹法官强调公众普遍认同对于司法判决的价值。
[8] 葛洪涛博士则在法律解释的视角下,借鉴哲学解释学和哈贝马斯的理论,把司法判决正当性的获得理解为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
[9]
在理论阐述之外,也有一些学者通过司法个案,对公众意见与法院判决的关系作出富有启发的论述。苏力教授在评析刘涌案件时,提醒法律人:“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的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外国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
[10] 顾培东教授曾经以许霆案为例,对公众意见的性质及其与司法判决的应有关系做了稳实而中肯的解析。他把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导意见表述为“公众判意”,主张公众判意可以作为司法机关个案处置的参考,但也需要加以辨识和引导。
[11]
但是,现有的讨论理论阐述多于经验研究,个案分析多于全面考察。而“解剖麻雀”式的个案研究,无法提供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影响的一般图景。例如,公众关注哪些案件?他们分别通过什么途径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他们的意见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本文试图通过对近三十年来(尤其是近十年来)公众强烈关注的几十个案件的梳理,更加全面地考察当前中国司法判决与公众意见的关系。
限于篇幅,本文不准备论述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正当性的一般理论。但我仍想简单地交代我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理解:专家、公众和领导组成了当代中国的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的共识对法律选择构成限制,并为司法决定提供了合法性。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不能放弃独立判断和理性说服的义务,但有必要关注、考量和回应法律共同体已经形成的普遍共识。在此框架下,本文关注的核心是,当公众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加入到法律议论中,他们对于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 研究方法与材料
本文的研究主要是定性的分析。在美国,司法判决(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有完备的数据库,每一个案件中每一位法官的态度都能够查证。在1930年代民意调查手段发展起来以后,对重大的法律争议每每有即时的民意调查数据可资查证公众意见。1990年代以后,更有政治学者建立了复杂的指标系统——“斯蒂姆森情绪指数”——来衡量公众对公共政策的态度。
[12] 而在中国,对公众意见和司法判决做定量研究目前还是非常困难的。许多重大案件连判决书都找不到,找到了往往也只有三言两语,无法从中了解法院的实质判断和推理过程。进入互联网时代,公众能够比较迅速地了解案件并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精确地了解公众意见目前仍然有相当困难。除了个别案件有不太可靠的网上民意调查,公众对一个案件的关注程度、所持的意见基本上无从确知。我将根据媒体曝光的强度来推测公众关注的程度,根据媒体所表达的立场来推测多数公众的态度。除了特意搜寻相关报道,我对公众意见及其强烈程度主要依靠一个“当代人”的感觉。当代人意味着一种特殊身份,包括对情境的亲身感受和难以言传的知识。
我所搜集的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关系的个案材料,主要限于最近10多年各地法院审理过的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具体地说,第一,法院受理和判决的案件。有些事件虽然与法律有关而可能进入法院审理,但结果没有进入法院审理,就不属于我们讨论的司法活动。例如,陕西“夫妻观看黄碟案”最后以公安部门道歉和赔偿告终
[13],“彭水诗案”当事人秦中飞被检察部门撤销逮捕、无罪释放告终
[14],重庆“最牛钉子户”也以当事人和解结案
[15]。假如这样的案件进了法院审理程序,舆情沸腾可能会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施加影响,但它们没有进入法院审理,我们不便猜测它的效果。有些案件虽然进入了法院审理,并引起公众强烈的关注,但法律争议不是它们的核心问题。例如广西南丹矿难
[16]、阜阳劣质奶粉案
[17]、“齐二药”假药案
[18],国家药监局、上海社保局和阜阳法院腐败窝案,关键在于揭露;一旦案情被揭露,判决通常不会引起巨大争议。这并不是说这些案件不存在法律问题,相反,对它们判决尺度的掌握仍然考虑了公众的舆论。还有些案件虽然被提起诉讼,但法院拒绝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这些案件仍然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例如,蒋滔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
[19]、李刚诉卫生部牙防组案
[20]。法院是否受理这些案件,也检验公众意见影响的一个方面。
第二,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这些案件在当时被持续地报道,引起广大公众关注,而不仅是法律职业人士所关注的。公众关注案件的时机,可能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也可能在审理过程中,有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后,有个别的是判决以后的执行阶段。但有些案件,公众的关注仅仅是在案件判决之后,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本身没有任何影响。这些案件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例如著名的齐玉苓案件,最高法院的举动激起了法律界对“宪法司法化”的热烈讨论,但看不到公众意见对法院举动的影响。我还注意到,我们所关注的案件涉及全国多家法院,但几乎没有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刘涌案是最高法院公开卷入的唯一重大争议事件,然而公众的议论似乎也止于最高法院的提审。这跟目前最高法院的运作方式很有关系,但也反映了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引起足够的公众关注。
第三,这些案件的时间跨越了从1990年代中期到到本文写作为止的十余年期间。在此之前,虽然也有个别轰动一时的案件,例如1970年代末的蒋爱珍案件
[21],但总体上讲,公众对司法案件很少形成一个可以识别的全国性意见并影响司法判决。进入21世纪,网络在形成公众意见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从网络对司法的影响来说,2003年可谓中国的“互联网元年”。这一年中国网民数量从5910万增加到7950万
[22],出现了孙志刚案件、刘涌案件、黄静案件、沈阳宝马撞人案等多个互联网传播和汇聚社会意见的重大案件。本文所关注的案件多数在2003年以后。
二 公众关注的案件
毋庸讳言,由于信息来源受限制,许多本来很可能会引起公众关注的法律争议根本无法进入诉讼,或者进入诉讼却无法见诸媒体。同时,很多“有意思”的案件被媒体忽视了。在法院每年审理的几百万案件中(包括大约10万件行政诉讼),能够引起法律共同体公开议论的毕竟是少数,能够引起全国范围的强烈关注的更是有限。在相对有限的样本中,公众关注什么类型的案件以及他们为什么关注这些案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具体地说,公众关注哪些类型(刑事、民事、行政)的案件?是经济和社会管制,还是公共伦理问题?他们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关注的是个案适用的妥当性还是政策性的论争?
(一)公众关注案件的性质
从法学学科分类而言,通常把案件分为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到目前为止,所谓“宪法诉讼”只是理论上的探讨)。在这些类别中,公众强烈关注的,刑事案件最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较少,单纯的经济案件最少。公众当时强烈关注、事后仍然印象深刻的,大多是刑事案件:从早期的蒋爱珍案件,到90年代后期的张金柱案件,到“互联网时代”的孙志刚案件、刘涌案、湖南黄静蹊跷死亡案、黑龙江宝马撞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陕西邱兴华连续杀人案、许霆恶意取款案,无不属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四川泸州“二奶继承案”、广西刘秋海交通肇事案、北京二环奥拓撞人案、南京的彭宇案,也曾激起民众的关注;而“知假买假”系列案也是公众一度持续关注的问题。行政案件中,四川夹江打假案、北京大学刘燕文学位案、陕西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安徽张先著“乙肝歧视案”、乔占祥诉铁道部案、北京杜宝良105次交通违章处罚案,虽然也得到媒体报道,但从未引发公众意见井喷式的爆发。因为案件标的金额巨大、参与人员阵容豪华而号称“行政诉讼第一案”的深圳贤成大厦案件
[23],媒体和网上关注聊聊。至于双方都为企业的经济纠纷,很少进入公众的视野,更少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
公众强烈关注的很多案件往往涉及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更少直接涉及重大的政策论争。例如,刘秋海是好心救人还是交通肇事
[24],彭宇有没有撞人,刘涌有没有指使杀人,黄静是怎么死的,驾驶宝马撞死农妇的苏秀文是否出于故意,周正龙所提供的照片是否真老虎,等等。在这些案件中,公众和媒体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案件事实的查究和讨论上。这些案件暴露了公众对司法机构严重的信任危机。公众可能的作用在于揭露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促使公、检、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公众更关心的是规则层面的问题。这不等于说公众所了解的事实是准确而全面的,而是说事实问题不再是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公众在他们了解的事实基础上,关注一些价值选择问题。多数情况下,这些问题以一种个别化的方式提出来,与特定人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例如,张金柱、刘涌、邱兴华、崔英杰、王斌余、杨佳该不该杀,许霆应不应当判刑(或者判这么重的刑)。有时,这些问题被抽象到规则层面,例如“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双倍赔偿,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录用公务员,在闹市醉酒、超速驾驶致人死亡应当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总的来说,公众关心的问题很少直指普遍的政策和制度。
与公众对某些案件的强烈关注相比,他们对一些法律界热心推进的问题似乎不太关心。以中国全国律师协会和《南方周末》等机构联合主办、由法律学者评选的“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为例,其中入选的许多案件触及了重要的制度,但似乎没有形成强烈的公众意见。例如,工会主席唐晓东被开除案
[25]涉及到工会活动者的利益保护,程海户口迁移案
[26]反映当前户籍制度的严重问题,900车主状告保监局案
[27]涉及机动车交纳强制保险的问题,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
[28]提出了劳动教养有关依据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这些事例反映了学者有关法律改革的努力与公众的认知还存在较大的落差。一般来说,公众更关心司法不公正、官员腐败、社会不公平、伦理道德败坏等问题。
(二)这些案件为什么得到公众关注?
公众对案件的感知基本上依赖媒体。在很大程度上,他们是被动接受媒体提供的信息。见诸媒体的,有一些可能是当事人刻意制造的,或者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刻意寻求媒体的支援。特别是一些以公益为追求的“影响性诉讼”,起诉者更是预期乃至寻求媒体的呼应。还有一些案件,似乎是媒体选择和塑造的。即使在互联网时代,公众对信息有了相对主动的选择,但是他们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最初的信息来源。所以,案件信息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式使公众获知,使法律争议得以公开并形成一个公共话题,值得讨论。
下面将以若干曾经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进入公众视线的主导因素。
对权势阶层的警惕和仗势欺人的痛恨是引发公众怒潮一个导火索。张金柱案之所以惹怒全国,除了张金柱酒后驾车致人死伤的后果以及受害人被轿车拖行几百米血路的惨状,他的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这一特殊身份无疑加强了公众的愤怒。而当报道说,已被拘留的张金柱被保释“看病”、受害人家属和记者遭到威胁、很多目击证人三缄其口,出离愤怒的公众已经判定张金柱该死了。最早报道张金柱案件的《大河报》的一位资深编辑评论说:“当时全国范围群众对公安情绪都很大,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
[29] 张金柱的律师也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30] 刘涌案所引起的公众意见的“井喷”,似乎是缘于上海《外滩画报》对刘涌判处死缓的质疑,以及多家报刊的跟进。但是,在此之前的报道早已经把刘涌定性了。例如,刘涌案件审理初期,新华社的两篇通稿《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已经宣布刘涌是“血案累累、独霸一方的‘黑老大’”
[31]。无怪乎辽宁高院的死缓判决出来后,立即有人指责,“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
[32] 类似地,在宝马撞人案中,满载大葱的四轮农用车和“黑AL6666”吉祥号牌的宝马车、怀抱3条“中华烟”冷漠地站在车头的肇事者亲属与农妇刘忠霞穿着棉衣瘫软在地的瘦小尸体,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33] 再加上“判二缓三”的结果,以及有关部门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受害者家属遭受的压力,加上各种传言,更加使人怀疑该案背后的猫腻。
[34] 哈尔滨、领导亲属和宝马的关键词,暗示者穷人和富人的对立、金钱和权力的纠葛以及失去制约的司法腐败,构成了有钱者为富不仁、欺压百姓的传统戏文,为公众提供了集体宣泄的机会。
[35] 同样发生在哈尔滨、剧情一波三折的林松岭案件
[36],不管是开头流传的“六警察当街殴死大学生”,还是中间演绎的“林衙内逞凶袭警察”,都有着千夫所指的特权阶层的脸谱,同样浸透了善与恶、强与弱的对比。2009年最激荡网络的邓玉娇案件,虽然最早的报道仍用“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等词汇来叙述这起刑事案件
[37],但经几大门户网站转载,迅速引起关注。其中,娱乐城、修脚女、地方官员等元素被抽取出来,该案从此被定格于“烈女刃淫官”的当代传奇。
建立在对好人、坏人区分上的朴素的道德情感也是激发公众热情的原因。持续4年多的刘秋海事件,则是“好人v .坏人”的典型。倾力报道该案的《南方周末》于1995年10月27日首先报道时,就用“做好事招来的横祸”为标题,讲述刘秋海好心救人却被反咬交通肇事的冤屈。当陈小俐对刘秋海提起交通肇事赔偿诉讼后,《南方周末》又发表了《恶人先告状》。此后,全国政协机关报《人民政协报》在一版显著位置以《公理何在,正义何在》为题,刊登了刘秋海(市政协委员)反映他做好事反被诬陷的来信。在全国上百家媒体的报道中,立场几乎是一边倒的,即“刘秋海见义勇为,陈氏兄妹恩将仇报,北海交警违法办案”
[38]。几年后引起沸沸扬扬的彭宇案件,也是一个这样的典型。该案本来是一件非常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它的前两次庭审并没有引发关注,直到第三次开庭前几天,由于一个新闻从业者有倾向性的作用,多家媒体涉足此案。而当它在公众面前出现时,剧情已经是彭宇“好心救人反被诬”的正邪故事。
[39]
与前面两点相联系,对特定身份的特殊关怀也往往是激发公众关怀的因素。孙志刚是当时一年上百万人次被收容遣送的人之一,也是每年都有的在收容所被打致死的惨剧之一,但他的命运引起了人们空前的关注。除了互联网的普及,一个重要的由头是他的“大学生”身份。虽然首先报道该案的文章只提及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他是我们家乡出的第一个大学生”
[40],后续的大量报道使用了“大学生孙志刚”的称呼。实际上,孙志刚仅仅是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1年),既不是在读的大学生,也不是大学毕业生。
[41] 但“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似乎是控诉收容遣送制度的最好事实,在事件发生初期帮助该案件获得了相当高的点击率。黄静的蹊跷死亡,对其亲人来说自然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但它只是无数原因不明的死亡案件之一。只是由于偶然的机会,该案在网上获得了几乎一边倒的报道。
[42] 而互联网上大量的报道频繁提到“女教师”、“裸死”,不少还提到她的年轻、漂亮,并配照片。
[43] 性、暴力还是司法不公,这些好莱坞电影中的元素,都集中在黄静案上。当铁肩担道义的人们为黄静案呼吁的时候,那些电影元素似乎让他们获得了更多的公众。在公交司机掐死乘客的案件中,早期媒体报道普遍使用了“清华教授女儿”等表明受害人特殊身份的字眼,虽然这些字眼在法律上完全不是一个考虑的因素。
[44] 离奇的案情,能够吸引眼球的关键词,或多或少带点“噱头”的叙述方式,顿时让公众的正义感伴随着好奇心迸发。
我列举轰动性案件中公众关注的因素,并不是说公众在选择中的偏好是完全盲目、随机的,也不是说与法律和正义完全无关的。在每一个轰动性案件背后,都存在着对当代社会的真切关怀。但是,一个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特定案件,往往是特殊的案件情节、特定的当事人身份与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乃至渲染相结合的结果。
三 公众的了解和表达
公众对案件的关注是一个问题,他们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和表达方式则是另一个问题。公众对案件的了解准确、完整吗?他们表达的意见理性吗?
(一)公众所了解的信息准确、完整吗?
公众对案情的了解同样是相当片面的,真假混杂的。这部分是由于媒体报道的缺陷,部分是由于公众对案件的阅读习惯。
鉴于公众的印象很大程度来自于媒体的报道,媒体对公众意见的形成起到重要的影响。公众对案件信息了解的片面乃至错误,很大程度也归咎于案件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媒体报道的有限。首先,公允地讲,媒体在当下现实中并不是自由的。杨佳袭警案发生后,立刻引起全国关注,但媒体发现真相很难寻找,甚至法院一审开庭时记者不得入内旁听
[45]。虽然事后案情渐趋明朗,但围绕杨佳杀人动机(特别是杨佳在派出所是否曾经遭到殴打)、杨母“失踪”等悬疑并未消散。
[46] 其次,自由的媒体也不等于负责任的媒体。在一些情况下,媒体从业人员有意无意地传播片面的信息。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一些媒体习惯于采用“公布罪状”的方式来叙述案情。
[47] 南京彭宇撞人案中,如果浏览有关彭宇案的报道,我们也很少看到平衡的报道,却充斥着义愤填膺的评论。
[48] 引发很多人抨击的所谓“偷窥判强奸”,源于一家都市报断章取义的报道
[49];搞得沸沸扬扬的“丈夫不签字导致孕妇死亡”,现在看来,最早报道的记者只目睹了现场的部分片断
[50]。1998年一份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调查表明,新闻从业人员对“事实准确”、“报道客观”、“抢时效”等新闻价值要素高度认同(90%以上),对“报道要全面”的认同明显下降(65%认为“极为重要”);至于“报道要平衡”的操作守则,高达44%的被访者认为不重要或者不太重要。
[51] 相比于10年前,这种情况似乎有所好转,但整体上,媒体的报道方式仍需要改进,媒体从业人员的新闻意识需要调整。
更有甚之,媒体也可能被人为地操控。互联网在带给我们便捷信息的同时,也增大了网络舆论被操控的危险。
[52] 哈尔滨杨松岭案件,以一种戏剧性方式展示了公众借助当代大众传播的主要渠道互联网所了解的案件信息可能会是多么地混乱和有限。在杨松岭案件中,开头《昨晚哈尔滨6警察将哈体育学院学生当街殴打致死》的帖子引爆网络,“恶警”打死“大学生”的形象瞬间被定格;而当次日黑龙江电视台播放了警方提供的经过剪切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网上流传林松岭具有高官背景、吸毒,死者林松岭的形象顿时由受害者变成嚣张的“林衙内”,公众舆论急剧转向。只有在事件的完整录像公布、记者独立调查之后,真相才得以基本还原。
[53] 然而,即使有一些严肃、专业媒体的介入,即使公众是有心的,在司法审判的特定过程中,公众所获的信息仍然是不完全可靠的。邓玉娇案件则以另一种方式暗示,公众所获得的信息可能被好心地过滤,他们所知的案情被刻意地包装。“弱女子”邓玉娇让公众倾注了无限同情,直到戏剧落幕,才有媒体披露她爷爷是当地法院退休的庭长。
[54] 至少有部分媒体人员事先获知这一事实,包括对邓玉娇爷爷做了专访
[55],却刻意隐去。虽然邓玉娇的家庭背景在法律上丝毫不影响案件处理,但无疑会模糊她任人宰割的弱者形象,减少人们对她的同情。
公众自身也应当对误读案情承担部分责任。通常,公众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搜寻或者阅读可靠、翔实的材料。他们对案件的了解多半停留在高度概括的带有倾向性的概念中。他们对具体案件的理解充斥着零散的报道、小道的传闻和添加的想像。在追寻黄静死亡真相的过程中,网民的支持推动了事件的发展。她母亲黄淑华曾说:“法官是眼睛瞎的,当事人是眼睛瞎的,法医是眼睛瞎的,但是很多有良知的人,心里还是很清楚的。只是他们以前没机会通过网络支持我。”
[56] 可是,在黄静案中,不知有多少人了解该案的整个过程、阅读过该案的鉴定书?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法院做了判决以后,许多人还咬定姜俊武“强奸”。在黑龙江省宝马撞人案中,驾宝马撞死农妇的苏秀文以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而不是定为故意杀人罪。该案激起公众义愤,除了宝马与农用车的反差外,网上流传肇事者苏秀文曾经扬言“信不信我轧死你”、以及她是“韩桂芝(省政协主席)儿媳”的传言。事后发现,“我轧死你”很可能是捕风捉影的,“儿媳”传言完全是错误的,虽然公众对官宦之家仗势欺人、甚至仗势杀人的猜测不是空穴来风。
[57] 在王斌余案件中,公众对王斌余的悲惨遭遇印象很深,但对他杀人过程中的残暴却可能忽视了。一些办案的法官和检察官认为,“很多人都在依据媒体报道的‘事实’进行评说,而不是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
[58] 彭宇撞人案中,绝大多数公众恐怕只记得法院“按常理推断”的一句话,就对法院展开攻击。虽然判决结论和法官的推理方式都可以商榷,但如果阅读过判决书,可能会感觉法官的考虑有一定道理,至少不是那么简单、武断、荒谬。
[59]
(二)公众的表达:他们理性吗?
如果在公众强烈关注一个案件的时候浏览相关网页上的跟帖,一个法律人可能会诧异于网民所使用的极端语言。什么“狗屎法官,混蛋判决”、“不将此法官判刑,难解公众之愤”,极易让人联想起“网络暴民”的说法。但是,抛开这些明显情绪宣泄的用词,他们的意见是理性的吗?
这里涉及一个理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如果以一个法律专家的眼光来看,公众的很多意见可能是不符合法律的。例如,专家说,给刘涌判处缓刑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并不是给刘涌的特权。同样,专家可以说,邱兴华案件中的许多公众误解了司法鉴定的意义:给邱兴华精神鉴定的机会并不等于确认他就是精神病人,确定他是精神病人并不意味着赦免他的罪行,更不等于在法律上宣布他无罪。专家们可以批评这人“不懂法”。但是,这种居高临下的视角忽视了公众和法律专家一样参与法律议论,它本身是偏颇的,甚至带有知识专制的色彩。如果我们把公众和法律专家一样放在一个平等的讨论平台上,我们要追问的就不是公众的意见在法律专家看来是否合理,而是他们的意见是否代表了他们真实而成熟的想法。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追问两个问题:他们的意见是独立的吗?他们的意见是审慎的吗?
在传播学上有一个“沉默的螺旋”(Spiral of Silence)的说法。它描述了这样一个现象: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属于多数、广受欢迎,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属于少数、不受欢迎,就会保持沉默。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形成螺旋发展过程。
[60] 在中国法律议论的语境中,公众的言说是独立自由的,还是受制于“沉默的螺旋”?从实践来看,公众可能因为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管制而发不出声音,但不会因为政府的管制而改变自己的想法和说法。那种大家都说违心话的现象,只能存在于一个个人生活受到严密控制的集权社会,今天已经不同了。从最近十年来公众强烈关注的案件来看,公众的表达可能会受制于他们了解的信息,但没有明显的证据显示他们会因为自己处在少数一方而保持沉默。即使对于平素非常尊重的专家,公众也不会盲从。他们不会因为专家的意见就轻易改变自己持有的牢固见解,甚至会对一些专家的说法表示出愤慨和鄙视。也许互联网上的隐身给了网民更多自由表达的空间,但公众自身的独立精神不可低估。
自由的言说不等于理性的言说,后者需要慎思明辨。公众对自己所持的立场是否能够说出一定根据?他们是否意识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存在片面或者错误?是否意识到不同立场的存在,以及持不同立场者的理由?随着案情事实的充分披露和更多辩论,公众是否可能改变自己的态度?对此,我观察的结论是比较黯淡的。虽然也有一些审慎的意见,但多数人的意见似乎是直觉式的,有一定理由但没有足够的论据,也不大注意(有的甚至根本不愿意)倾听和理解反对者的声音。如果看互联网上的跟帖,这种印象尤其强烈。邱兴华案件中,一些网民认为不管邱兴华是否精神病都该杀、是精神病更该杀,甚至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人也有问题,他们看来根本不愿稍微考虑精神病人在这个社会的境遇。而杨佳案中,一些网民视杨佳为“大侠”、“义士”,他们完全忽视了、甚至根本不顾那被杀的6个无辜的生命。
[61] 杨松龄案件中,主流公众意见随案情的多方披露而在短期内戏剧性变化,说明公众对事实的认定和所持的观点并不偏执,至少不同的事实会改变他们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但是,主流公众意见的来回变化似乎也说明许多网民发表意见不够慎重。
综上所述,公众的态度很少会依赖某个专家的意见,更少依赖政府官员的态度,也没有充分证据显示他们的意见受到其他公众意见的左右。公众的立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案情的了解,但不幸的是,他们的了解常常是片面的。他们对自己所持的立场可能持有一定根据,但对不同立场者似乎缺乏认知和理解。公众议论的理性精神还有待于培育,公众议论也需要公开、持续而深入辩论的氛围。
四 公众意见的效果
据说,张金柱临死前哀叹:“我是死在记者的手里。”公众意见到底有多大力量?我们来看公众意见对当事人利益和制度变迁产生了什么效果?哪些案件更容易受公众意见的影响?在什么情况下,公众意见更能够影响司法判决?
(一)公众意见起作用吗?
我们讨论公众意见的效果,不是看司法判决是否超出或者违背了法律,也不是看公众意见对法官的主观态度产生了多大影响,而是看它是否改变了通常情况下所能预期的结果。公众意见是否超出了法律,这种设问本身就带有强烈的精英主义色彩,以特定人的理解取代议论中的法律。公众意见如何影响法官的主观态度,在我的研究范围内很难确证。比较可靠的办法就是比较公众意见与司法行为(包括判决、调解或者其它处理)的最后结果,看看有多少案件最后结果超出通常预期却符合公众意见。我的发现是,公众意见对案件的影响不尽相同。
在多个案件中,公众意见对案件的处理乃至当事人的命运产生了明显的作用。四川夹江打假案,在媒体、地方人大和行政部门的共同压力下,最后以法院屈从舆论、判决原告败诉而告终。
[62] 在麻旦旦案件中,受害人在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中获得了几乎所有能给的赔偿:除了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法院还判决泾阳县公安局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63] 孙志刚案件中,其家属据说获得了几倍于当时法定赔偿标准(24.8万元)的赔偿。
[64] “杀妻”冤案的主角佘祥林个人在案件中获得赔偿和补偿超过70万元,其中包括镇政府向他发放的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荆门市中级法院赔付的国家赔偿25.6万余元,京山县公安局对佘祥林丧失劳动力补偿16万元、后期治疗费赔偿6.6万元;另外还有佘母关押之后死亡的补偿金22万元(由佘祥林等几人分配)。
[65] 杜宝良交通违章万元罚款案最后以交警部门改变执法、原告撤诉结案,其结果没有向外界透露,但可以相信他的罚款被减低甚至取消了。
[66] 杀死城管的崔英杰被判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酒后驾车撞人致死的张金柱和沈阳“黑老大”刘涌则得到相反的结果。刺死官员的邓玉娇虽然被判故意伤害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盗取银行17万的许霆从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以致有学者认为这“显属矫枉过正,量刑过轻”
[67]。彭宇案获得了调解,虽然调解结果秘而不宣,但看来彭宇被减轻了赔偿责任。
[68] 这些案件,如果没有公众的关注,最后处理结果将会相当不同。
也有一些案件,公众意见没有影响,或者影响很小。刘秋海案件,众多媒体的持续关注显然没有从法律上洗刷刘秋海的“冤屈”。“宝马撞人案”最后的结果仍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而不是以故意杀人罪科处刑罚。
[69] 黄静案最后还是以姜俊武被无罪释放告终。
[70] 这些事例说明,公众意见对司法的影响是有条件的。它们也许还说明,司法对公众意见有一定的抵御能力。
当然,不管对个案处理是否产生影响,公众意见的影响有时超出了个案,而对制度的变革产生直接或者潜在影响。刘燕文案件推动了学位评审制度的改进。孙志刚案件导致了收容审查制度的废止。乔占祥对铁道部春运涨价通知的诉讼推动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建立。李刚对卫生部的诉讼加速了“全国牙防组”的撤销。佘祥林案件和其它案件一起加速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的过程。黄静案推动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崔英杰案件改变了城管执法方式。在这些案件中,公众意见可能没有改变当事人命运,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成为制度变革的动因。
(二)公众意见起作用的因素
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取决于三个因素:问题的性质,意见的强烈程度,不同群体意见的一致性。
首先是问题的性质。对于政策性问题和个别性质的问题,公众的影响力明显有别。如果案件涉及到重大的政策性问题,法院倾向于循规蹈矩地判案而不会受公众意见左右。例如,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件,法院受理该案已经是很有勇气的举动,但即使公众广泛关注,法院对实体问题也没有作出能够直接推进制度的判决。即使是公众空前强烈关注的孙志刚案件,法院所能解决的仅仅是与孙志刚死亡有关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没有触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合宪性。这一点显示了法院在当今政治体制中功能的局限,重大的政策性问题几乎不可能通过法院来直接解决。即使是对个别案件的处理,也因问题性质不同,公众意见的影响力明显不同。对于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公众很少给予关注,政治上敏感的案件也不易形成可以交换的意见,它们对司法判决影响很小。对于单纯的事实问题,公众意见也许能够驱使司法机关认真查核乃至重新调查,却不能改变事实本身,总的来说影响有限。而对于涉及明显的伦理问题的,包括杀与不杀、判(刑)与不判、赔与不赔等问题引起的案件,公众常常有比较强烈的意见,并容易影响司法判决。
其次,公众意见的强烈程度。公众意见的强烈程度可以用媒体报道的密集程度和网络上的跟帖数量来反映。吸引众多眼球的高密度的报道比一两家媒体的孤单报道,要见效;井喷式的公众意见比公众对某个问题长期“闷烧”的不满,要见效;全国性的意见比特定地方和领域公众的意见,似乎要有效。2005年发生的山西小保姆樊建青杀死退休的长治人大副主任郭随新,官方媒体含含糊糊地提到,樊建青“因生活琐事”与郭随新的妻子产生矛盾,而砍死郭随新夫妻。
[71] 如果相信一家媒体的报道,犯罪者在情理上有许多令人同情的地方。
[72] 该案一度引起不少关注,但随后的媒体报道和公众的议论受到限制,没有形成足够的全国性意见。最后,小保姆“伏法”,只留下当地官方媒体高度简略的报道和公众的一片猜疑。如果对比一下崔英杰、邓玉娇案件,公众所表达出的意见的强烈程度似乎提供了一个解释。
第三,不同群体意见的一致性。在我所见的案件中,领导好像很少与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正面冲突,而更象公众意见与专家意见的一个幕后裁断者。所以,下面主要是看公众意见与专家意见是否一致,以及公众意见本身和专家意见本身是否一致。
当专家意见与公众意见相同时,该案具有压倒性的力量。孙志刚案件中,专家和公众排山倒海般的声音产生了强大的压力,促使有关责任人受到迅速和严厉的处理。在崔英杰案件中,当城管方面有人主张“向暴力抗法亮剑”、宣称“崔英杰必须死”,崔英杰似乎命悬一线;当受害城管李志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有人预感崔英杰已经被政治宣判了。但学界和公众的声音挽救了他。
[73] 在杜宝良“万元罚单”案、许霆“恶意取款案”、北京少女公交车命案中,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总体上比较一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也符合舆论的期待。
当公众意见分歧或者专家意见与公众意见相左时,影响力明显减弱。例如,王斌余讨薪不成而杀人的故事引起很多人的同情,但最后还是被处死。很大原因是,公众和专家在此问题上有比较明显的分歧。除了一些专家指出王斌余杀害无辜者的生命,更有人指出王斌余连杀四人还引起这么多的同情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74] 杨佳案也有类似情况。虽然公众普遍对杨佳抱有同情,但在杨佳该不该死的问题上却分化了。虽然公众对杨佳案的判决强烈不满,但批评似乎更集中于审判程序上。北京二环奥拓撞人案,被告刘寰在二审中只象征性地被减低了大约6000元赔偿。公众对于“(行人违章)撞了是否白撞”的问题,意见严重分歧。
[75] 另一个著名案例是王海“打假”引起的“知假买假”能否买一赔一的问题,虽然公众极其关注,各地法院判法明显冲突,但最高法院一直没有正式表态。这里边牵涉复杂的问题,但公众之间、学者之间没有统一意见,似乎是基本的原因。法制日报网站2002年进行的一项网络调查表明,虽然多数公众支持知假买假双倍索赔,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认同。
[76] 一些法学专家也发表文章,主张知假买假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双倍赔偿条款。
[77]
专家意见与强烈的公众意见冲突时,公众意见更可能取胜,专家意见更容易被挫败。发生在1990年代的夹江打假案,以及2003年的刘涌案件、2006年的邱兴华案件,提供了较好的例子。夹江打假案发生在互联网时代来临之前,直接的民意表达比较有限,但当时大量的媒体报道似乎能够代表深受假货之害的公众的普通心态:打假还能有什么错,对造假者就应当“人人喊打”。虽然有权威法律专家解释,造假者也有起诉的权利、打假也须依法进行、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并不表明法院认可造假者,但这种声音非常微弱。最后,在高层司法机关领导的认许下,法院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草草了事。
[78] 刘涌案则是公众意见挫败专家意见的另一个典型,而被经常提及。而在邱兴华连续杀人案中,尽管有部分专家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以实现程序公正;但网上汹涌的民意根本不能接受。新浪网上的一则民意调查表明,在13363参加网上投票的人中, 51%的投票者相信邱兴华不是精神病,另有26%的人相信他患有精神病,23%的人表示不好说;而高达71%的人主张邱兴华应当执行死刑。
[79] 这意味着,20%的投票者认为,不管他是否患有精神病,都应当处死。用一位网友的话说,“这样的人就该杀,还做什么鉴定呀!”最后,邱兴华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前夕被执行死刑。汹涌的民意再次压倒了专家的观点。
(三)公众意见发挥作用的机制
公众意见通过什么方式影响法院的判决?法院通过什么方式回应公众意见?具体地说,法院是直接、主动地回应公众意见,还是间接地(通过领导意志)反映公众意见?法院是否坦承公众意见对其判决的影响?
我的研究不能确定法院是否关注公众的潜在态度,即在没有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疑难案件中是否考虑公众可能的反映。就这些激烈争议的案件而言,法院显然关注公众意见。但同时,我们看到,作为这个共同体中的领导往往也介入对案件的处理,后者显然对法院的判决起到更加直接的作用。美国学者李本(Liebman)指出,中国媒体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80] 如果说媒体的影响大约等同于公众意见,那么,这个模式可以置换为:公众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如果说法院也回应社会,法院更多地是间接地回应。
在实际的法律运作中,领导的干预往往是幕后进行、鲜为人知的。从有限的媒体报道中,我们获知领导介入某些重大争议案件的处理。以夹江打假案为例,据最高法院一位领导透露,“当时中央电视台都批评了,省人大开会人民代表质询法院院长就像开批斗会,省法院请示我们,我们看到再不解决人大会把高院院长都罢免了,这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我们就同省里商量,考虑到在实体上总是夹江厂错,只好以驳回处理”。
[81] 1997年8月,张金柱驾车肇事的血案见诸报端后,河南省委书记李长春、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等省市领导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事抓紧时间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82];在《南方周末》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相继报道后,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在纪律作风整顿广播电话会上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
[83]。綦江彩虹桥垮塌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打电话向建设部门询问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原因,并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作了重要指示;江泽民总书记亲自打电话给建设部部长俞正声,要求查明原因,一追到底,举一反三。
[84] 孙志刚案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分别做出批示
[85];在舆情汹涌之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更是亲自关注并拍板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刘涌案被提审并最终改判死刑,据说就在民间广泛质疑刘涌死缓判决结果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决定提审该案。
[86] 黑龙江“宝马撞人案”缓刑判决下达后,在公众的质疑下,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在宋法棠书记主持下对此案进行了研究,确定由司法部门依法对该案进行复查。
[87] 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向媒体解释此案发回重审的考虑。
[88]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两会”期间甚至对记者公开表示,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定罪不太合适,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他甚至暗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案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89] 南京彭宇撞人案,据说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亲自过问了该案,并对案件处理做出批示,内容主要围绕建设“和谐江苏”,对民事案件本着调解的原则,避免炒作。
[90]而当三鹿奶粉事件演变为一个重大公共事件,中央领导更是连续作出指示、批示,甚至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91] 相应地,对责任人的刑事审判、对三鹿集团的破产清算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虽然都在或者将在法院过堂,不过是这总体部署中的一个环节而已。
[92] 从这些案例中窥测,有关领导对各方争议剧烈、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做出批示,似乎是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常态,而处在漩涡中心的法院似乎更多地秉承指示办案。
法院是否坦承公众意见的影响?就我们能够看到的材料而言,法院极少在法律文书中指出公众意见的影响。张金柱案件可能是个例外。该案一审判决书用了“(张金柱案)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措辞
[93],透露出一点信息。但是,这句话只不过是当时死刑判决书的套语,而且颇受学者诟病。此后,即使像刘涌案那样明显受到公众意见影响的再审判决,判决书中也只是一套中规中矩的法言法语,丝毫看不出对公众意见的考量。
[94] 许霆恶意取款案涉及到实践中罕见的“法外量刑”(虽合刑法,但毕竟是降格处罚),无论是广东省高院的二审裁定
[95],还是广州市中院的重审判决
[96],都只轻描淡写几句理由,丝毫没有公众意见的影子。可以理解的是,目前在判决书理由阐述中哪怕只是提到公众意见,都属离经叛道。但这一点暴露了理论说法与实际做法之间的巨大鸿沟。如果我们承认做法有理,那是否意味着说法虚伪?
五 小结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关注日益增强。司法地位的提高使公众对司法判决潜在地影响其生活的感受变得真切,越来越广泛的知识群体获得信息的能力和表达意见的愿望也在增强,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的发达也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通过对最近10余年公众强烈关注案件的讨论,我们发现,强烈的公众意见确实容易影响司法判决。这一切预示了司法活动的影响不可能局限于当事人,司法判决合法性不可能垄断在法律专家手里,完全由法律专家说了算。但是,公众意见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是有条件的。案件的性质、公众意见的强烈程度以及不同群体意见的一致性,都可能对案件处理带来不同的结果。相比而言,公众意见对政策性问题的关注程度和实际影响都比较有限。这一事实也许可以理解为法院在解决政策性问题上权威有限、功能有限。广泛而强烈的公众意见、不同群体高度一致的意见极易产生影响。但公众意见的影响往往是通过政治领导的干预得以实现,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缺乏任何体现。这一点显示了司法过程中正式制度与实际运作的距离。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也缺乏关注公众意见的自觉。
对于特定案件形成广泛而强烈的公众意见,往往带有相当的偶然性。离奇的案情,带有倾向性、甚至一边倒的报道方式,往往能够点燃公众内心渴望良好秩序和社会正义、反对特权腐败和社会不公的情绪,从而形成巨大的声音。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压过对普遍政策的关注,甚至常常卷入到对真真假假的具体案情的探究中。多个案件显示,公众对具体案件的关注,其信息是片面的,其意见是情绪化的。这一点削弱了公众意见对于实现个案公正的影响,也转移了公众意见对于制度完善可能的意义。它的改进,有赖于一个更加宽松的媒体氛围,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以及公众自身理性辩论意识的培养。
本文讨论的是公众意见对于司法活动的实际影响,基本上不涉及公众意见影响的利弊和边界。人们会问,司法判决是否应当以及在什么范围、多大程度上考量公众意见?如何做到司法判决既能关照公众意见,又避免为公众意见所左右?实证层面的讨论不可避免地遇到规范理论的质问,它也不能代替规范理论的回答。这里只重申实证研究自身的意义:问题不在于司法判决应与不应关注公众意见、公众影响的当与不当,而在于司法自身的性质,以及公众意见的形成和表达是如何进行的。没有对这些问题的细致讨论,规范理论是没有根基的。
在当前中国的特定情境下,把公众意见引入司法判决仍然面临重重疑虑。人们甚至担心它是否会摧毁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包括形式确定性和实质合理性。这种担心在当下不无道理。在当前中国的政治格局中,司法可谓积贫积弱,言论空间也非常局促。一个缺少独立和权威、四面透风的司法,很可能只会随波逐流;一个缺少充足信息和充分辩论的公众议论,很可能只是情绪的宣泄。我们要做的,不是限制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和表达,而是构建一个足够独立和权威的司法;不是去指责公众的愚昧和偏激,而在于构建一个公众获得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如果忘了这些前提,而一味提倡司法判决“以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充其量是错误道路上的正确意见。但似乎矛盾的是,在可预见的未来,司法审判的充分独立、案件报道和议论的充分自由,还无法指望。在这种情境下,一味地强调司法的“精英主义”,强调司法独立于民意,结果可能损害司法的合法性基础,它不过是正确道路上的错误意见。
【作者简介】
何海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本文写作过程中,我的研究助理张建江、陆宇峰帮我查找了部分资料。张翔博士对文章初稿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见;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讨论会上,彭冰、翟小波、凌斌、甘超英、陈定伟、金锦萍、李清池、章永乐等师友也给予了很多批评。本文还曾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二十一世纪‘法律与社会’运动在中国”研讨会上口头报告。在此一并感谢。
[1] 伍柳村、左振声《民愤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邓斌《民愤、传媒与刑事司法》,《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年第1期;周永坤《定罪量刑不宜考量民愤:从情绪的司法走向理性的司法》,《审判研究》2005年第1期;冀祥德《民愤的正读:杜培武、佘祥林等错案的司法性反思》,《现代法学》 2006年第1期;赵琳琳《民愤的反思:刑事司法的阿基里斯之踵》,《广东法学》2006年5期 (从根本上看,民愤违背了司法独立、司法理性、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等原则)。
[2] 虽然“社会效果”的具体含义复杂而且模糊,但公众的意见无疑是其中的一部分。参见江必新《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制日报》2000年3月12日(裁判的客观公正性被社会所认同,并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张忠斌、黄芙蓉《关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内涵之评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司法的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司法对社会活动的推动和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认同)。
[3] 吴渤《最高法院长:群众感觉应作为是否判死刑依据之一》,《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11日。
[4] 崔丽《最高法院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民意表达机制》,《中国青年报》2008年6月23日;朱大强《最高法要求利用互联网等建科学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8/06-22/1289184.shtml。原文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人民来信来访、申诉再审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
[5] 陈建利《贺卫方:司法是否应独立于民意之外》,《南都周刊》2008年4月18日(总第210期);王琳《“依据民意”不过是说了句大实话》,《东方早报》2008年4月22日;“群众感觉是否应该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搜狐网站//comment2.news.sohu.com/viewdebate.action?id=70205849&topicId=256223362。
[6] 张琪《论法的价值共识:对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悖论的解决尝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
[7] 周光权《论刑法的公众认同》,《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8] 谢新竹《论判决的公众认同》,《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
[9] 葛洪涛《通过共识获得正当性:解释学视角下的司法过程》,《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10]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298页。苏力的观点对法律人的自我满足、甚至自我陶醉是个当头棒喝。然而,他的讨论留给人们巨大的疑问: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应当尊重民众的意见?是否民众觉得刘涌该死他就该死?否则,“当代中国经过20多年努力所建构起来的法律体系还有什么意义?”萧瀚《苏力就这样“面对中国的法学”?》,北大法律信息网//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0120。
[11] 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12] James A. Stimson, Public Opinion in America: Moods, Cycles, and Swings (2nd ed.), Westview Press, 1999.
[13] 张奕姿《“看黄碟”风波全记录》,《北京青年报》2003年1月3日。
[14] 何三畏《彭水诗案当事人秦中飞:平反后的恐惧》,《南方人物周刊》2006年11月13日。
[15] 张桂林《重庆“最牛”“钉子户”与开发商已达成和解》,新华网2007年4月3日//news.xinhuanet.com/house/2007-04/03/content_5926881.htm。
[16]《广西南丹矿区事故扑朔迷离》,人民网2001年7月31日,//www1.peopledaily.com.cn/GB/shehui/47/20010731/524926.html。
[17]《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5年8月9日//www.gov.cn/yjgl/2005-08/09/content_21396.htm;新浪网“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害死婴儿”专题,//news.sina.com.cn/z/milkpowder/index.shtml。
[18] 新浪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假药”专题,//news.sina.com.cn/z/qqhescjy/index.shtml。
[19] 蒋韬不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男性身高1.68米”的条件,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被告改正原先规定,原告坚持诉讼,被法院驳回。武法、张晓东《身高限制就业武侯法院开审宪法平等权案》,《法制日报》2002年5月6日。
[20] 李刚因质疑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上的“全国牙防组认证”而起诉生产商乐天公司和“牙防组”的主管部门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卫生部。北京市朝阳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驳回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判决乐天公司及销售超市赔偿李刚8.9元。后卫生部撤销“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这一机构。闾宏《“全国牙防组”在京沪被诉 疑其不具认证资格》,《新京报》2006年3月17日;《“牙防组现形记”折射中国认证乱象》,《新闻午报》 2007年6月2日。
[21] 《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人民日报》1979 年10 月 20日。该文刊登后,人民日报社在几个月内收到人民来信一万五千多封,蒋爱珍二审被改判15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她收到人们寄给她的信件、食品、衣物等有5万多件。有关该报道的影响,参见李庄《快半拍,早一步》,载《李庄文集·回忆录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4年。
[2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11次(2003年1月发布),第13次(2004年1月发布),//www.cnnic.net.cn/index/0E/00/11/index.htm。
[23] 关于该案的经过,李南玲、众涛杰《案件聚焦:历时10年的“贤成大厦案”尘埃落定》,新华网2004年4月10日,//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04/11/content_1412432.htm。关于该案涉及的行政诉讼,参见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企业登记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5)粤高法行初字第1号。
[24]《传媒与“刘秋海事件”》,《南方周末》2000年1月14 日(“刘秋海系列案中,各案事由不同,但最核心就是到底是刘秋海救人,还是刘秋海肇事”);高改芳《<南方周末>对“刘秋海事件”报道的得失》,《新闻记者》2001年第3期。
[25] 2004年8月,民选工会主席唐晓东被一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成为北京首位被开除的工会主席。唐晓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唐的开除决定。公司对裁决不服,将唐晓东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法院一审判唐晓东胜诉。
[26] 北京工作但户口在合肥的程海向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书面申请,要求为他办理常住户口从合肥市迁入北京市的手续。昌平公安分局拒绝其迁入,同时合肥方面也拒绝其迁出。2007年4月,程海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办理自由迁移手续,其诉讼请求被相继驳回。
[27] 2007年6月,156位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人(后增加至900人)将保监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保监会做出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复函》,并判决保监会重新做出交强险行政许可听证答复。法院未予立案。
[28] 2007年7月,陈超因“涉嫌损害财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对其逮捕申请因“证据不足”没有获得检察院批准。9月,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陈超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陈超对劳教决定提出诉讼,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依据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无效。
[29] 贾云勇《南都十年:张金柱案,舆论之锋初亮剑》,《南方都市报》2006年12月27日。
[30] 同上。
[31] 孟唤、石庆伟、曾华国《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2001年1月19日,转引自人民网//www.people.com.cn/GB/shehui/20010119/382559.html;孟唤、石庆伟、曾华国《“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2001年4月24日,转引自人民网//www.people.com.cn/GB/shehui/44/20010425/451367.html。
[32] 李曙明《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外滩画报》2003年8月21日。
[33] 贺信《网络上的法庭》,《南方都市报》2006年12月27日。
[34] 吕业辉《哈市“宝马撞人案”矛盾重重 可能重新调查》,《沈阳今报》2004年1月4日。
[35] 蔡方华《解析宝马撞人事件的几个关键词》,《北京青年报》 2004年1月12日。
[36] 陈晓舒《一起刑事案为何引起全国关注》,《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10月23日,转引自//www.china.com.cn/news/txt/2008-10/23/content_16654286.htm;刘丁《哈尔滨警察打死学生案:暴力、谎言和录像带》,《南方周末》2008年10月30日;
[37] 小俊、李海夫《湖北巴东1名官员被娱乐城女服务员刺死》,《长江商报》2009年5月12日;谭廷、胡俊杰、严军《镇招商办主任命殒娱乐场所》,《三峡晚报》2009年5月12日;王克龙《野三关镇一娱乐场所发生命案 行凶女子已被警方控制》,长江巴东网//www.cjbd.com.cn/2009-05/12/cms184662article.shtml,2009年5月12日。
[38] 《观点:传媒与“刘秋海事件”》,《南方周末》2000年1月13日。
[39] 王鸿谅《解密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三联生活周刊》第474期(2008年4月13日)。彭宇案第三次开庭前几天,彭宇根据“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版”上留下的电话号码找到版主周桂华,讲述了自己好心没好报的故事。曾在媒体工作过的新闻科班毕业生周桂华,凭直觉认为这是一个好选题,“在很多人身上都发生过类似的事,能引起共鸣”。于是在彭宇案第三次庭审前,周桂华用短信形式给南京10多家平面媒体和几家电视台的相关记者、编导群发了简单信息。短信内容大致是:去年一个小伙子把一个老太扶起,送到医院,后被老太起诉,已经经历两次开庭,7月6日在鼓楼法院将第三次开庭。
[40] 陈峰《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
[41]《孙志刚之死惊动中央 13名嫌疑人全部被缉捕归案》,新华网2003年5月13日,//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5/13/content_867553.htm。
[42] 王雷《网络推动黄静案件公正解决》,《南方都市报》2003年9月25日;吕明合等《一场轰动华人圈的网络公审落幕:黄静案检讨》,《南方周末》2006年7月20日。
[43] 例如,胡力丰、刘玲《湖南21岁漂亮女教师一丝不挂死在学校宿舍》,《潇湘晨报》2003年3月1日;《病死?还是奸杀?湖南湘潭青年女教师裸身猝死之谜》,《现代教育报》2003年6月26日;天堂花园//huangjing.netor.com/;搜狐网站“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扑朔迷离”专题,//news.sohu.com/1/0404/62/subject219996237.shtml;tom网站上“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追踪”专题,//news.tom.com/hot/huangjing/。
[44] 相丽丽、张太凌《清华教授女儿与公交车售票员发生冲突后丧命》,《新京报》2005年10月6日;《清华教授女儿公交命案调查》,《法律与生活》2005年11月下半月刊;张静雅《清华大学教授之女命丧公交车》,《中国青年报》2005年10月22日。
[45] 叶锋《杨佳袭警案开审未宣判 法院拒绝媒体入内旁听》,《新京报》2008年8月27日。
[46] 岳君等《杀人者杨佳青春档案》,《南方周末》2008年7月17日;陈中小路《杨佳案始末》,《财经》2008年第22期(总第223期);周华蕾《杨佳袭警案追踪:杨佳案死刑复核在即三大疑点悬而未决》,《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第39期。判决书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 99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47] 对此,一些有见识的新闻工作者做了反思。徐迅、魏永征《“媒体审判”何时休》,《中国记者》2001年第5期。
[48] 对相关报道题目的整理,参见“黄河客栈”的博客,//70sh.blog.sohu.com/76055055.html。这里仅举几个标题:《有人摔倒,你扶不扶?》,《法院判决依据是法理还是常理?》,《帮人反被法院判赔4万?》,《武断的“常理”让人胆战心惊》,《“影响性诉讼”要注意影响》,《司法判决应当依据什么常理?》,《见人跌倒你别扶?》,《拍“案”惊奇:良知的证明还是阿Q的逻辑》,《彭宇撞老太太案 能依推理判案吗》,《法律不能逼人当“小人”》,《按“常理”判决是对法律原则的颠覆》,《公众表达:法官的“情理”和“常理”很可怕》,《男子扶起摔倒老太反被告》,《搀扶摔伤老人反被诬告索赔法院判他赔偿45876元》,《彭宇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 》,《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当常理越来越不像常理》。
[49] 《爬树窥探女邻居 他被判强奸罪》,《华西都市报》2009年4月14日。对该报道的更正和澄清,参见王仁刚《两度入室欲行不轨判他强奸罪合情合法:“爬树窥探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后续》,《华西都市报》2009年4月14日;谷萍《媒体断章取义引起公众误读:成都新都区办案检察官详解“偷窥判强奸”案》,《检察日报》2009年4月21日。
[50]吕卫红《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2007年11月21日,正义网//www.jcrb.com.cn/zhuanti/fzzt/nwya/zttp/200808/t20080827_66607.html。对该案的跟踪报道,参见柴会群《谁杀死了李丽云?“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南方周末》2009年4月29日;叶逗逗《直击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庭审》,2009年7月17日,财经网//www.caijing.com.cn/2009-07-17/110199395.html。
[51] 喻国明《中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意识与职业道德》,《新闻记者》1998年第3期。
[52] 柴会群《网络舆论操控食物链》,《南方周末》2009年3月25日。
[53] 陈晓舒《一起刑事案为何引起全国关注》,《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10月23日,转引自//www.china.com.cn/news/txt/2008-10/23/content_16654286.htm;刘丁《哈尔滨警察打死学生案:暴力、谎言和录像带》,《南方周末》2008年10月30日;
[54] 王和岩《邓玉娇案尘埃落定》,《财经》2009年第13期(2009年6月22日)。
[55] 钟楠、宋枕涛《相信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此事:本报记者昨在巴东独家专访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楚天都市报》2009年5月28日,荆楚网//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090528/ctdsb728890.html。
[56] 吕明合等《一场轰动华人圈的网络公审落幕:黄静案检讨》,《南方周末》2006年7月20日。
[57] 贺信《网络上的法庭》,《南方都市报》2006年12月27日。
[58] 薛正俭《要新闻事实?还是要法律事实?王斌余案真相还原》,《检察日报》2005年9月21日。
[59]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60] 陈力丹《媒介对舆论的社会控制机制:沉默的螺旋》,《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1期。该词是德国学者诺埃勒·诺依曼(Noelle-Neumann)创造的一个概念。对这一理论的批评,参见刘建明《受众行为的反沉默螺旋模式》,《现代传播》2002年第2期。
[61] 董倩、白岩松《上海袭警案再反思》,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08年7月17日,//vsearch.cctv.com/plgs_play-CCTVNEWSprog_20080716_6386507.html。
[62] 徐迅《回眸“夹江打假案”:新闻与司法冲突之反思》,《新闻记者》1998年第7期。
[63] 雨藤《荒唐处女嫖娼案昨日终审 判决麻旦旦告赢两级公安局》,《华商报》2001年12月12日。
[64] 唐建光《孙志刚死亡真相》,《新闻周刊》2003年6月12日。
[65] 卢成汉《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终结佘祥林累计获赔70余万》,《楚天都市报》2005年10月28日,转引自//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10/28/content_3693665.htm。
[66]《北京“万元罚单”当事人杜宝良撤诉》,//www.bj.xinhua.org/bjpd_sdzx/2005-07/28/content_4740271.htm;《杜宝良事件追踪:北京正全面修改全市交通标志》,《北京青年报》2005年11月8日。
[67] 赵秉志《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法制日报》2008年6月1日。
[68] 王鸿谅《解密彭宇案从诉讼到调解的扑朔细节》,《三联生活周刊》第474期 (2008年4月13日)。
[69] 《哈尔滨宝马撞人案复查结束无证据证明故意杀人》,新华网2004年3月28日,//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03/28/content_1387988.htm。
[70] 李志宏、陈卫平、万检新《湘潭女教师裸死案终审判决》,《潇湘晨报》2007年12月8日。
[71] 孙利荣《杀害原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夫妇小保姆昨日伏法》,2006年5月18日,//www.sx.chinanews.com.cn/2006-05-18/1/33392.html;《小保姆因生活琐事杀死山西长治原人大副主任》,《新京报》2006年1月21日。
[72] 晋言、京正、吴畏《山西:小保姆杀死退休人大副主任的新闻调查》,《家庭》2005年10月上半月版,//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10/08/content_3591753_1.htm。
[73] 田北北《北京一城管副队长遇暴力抗法殉职凶手落网》,《北京娱乐信报》2006年8月13日;赵凌《崔英杰案判决在即,学界呼吁慎用死刑》,《南方周末》2007年2月1日
[74] 肖余恨《舆论同情杀人犯王斌余是危险信号》,《中国青年报》2005年9月9日;《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法学专家回应四焦点问题》,《检察日报》2005年9月14日(周光权教授的观点)。
[75] 一家调查机构事后对京、沪、穗、深、蓉五城市市民电话抽样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79%)认为“法律应该公平,谁违规谁负责任”;只有21%主张应当保护行人。参见杨鸿泽、刘瀚之《行人违章,“撞了也白撞”?》,2007年7月10日,中国民意调查网www.00100.cc/ht10/news964.html。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调查无法反映不同意见持有者的意见强烈程度。而且,问卷设计似乎还有需要澄清的地方。例如问卷的选择项之一是“法律应该公平,谁违规谁负责任”,而调查者把该选择项解释为“行人违章被撞,行人应该负全责”。
[76] 调查者设计的问题是,“你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可以双倍索赔?”调查开始时间2002年7月19日。至2002年11月17日,12487名参与投票的人当中,69%表示可以,但仍有29%的人表示不可以,另有2%表示无所谓。
[77] 梁慧星《知假买假打假者不受<消法>保护》,《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9日;付鼎生《<消法>不策动“替天行道”》,//business.sohu.com/70/85/article202328570.shtml。
[78] 徐迅《回眸“夹江打假案”》,《法律与生活》1998年第7期。
[79] 新浪在线调查,//blog.sina.com.cn/lm/z/qiuxinghua/index.html。
[80] Benjamin Liebman, Watchdog or Demagogue? The Media in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105 Columbia Law Review 1 (2005).
[81]魏永征《媒体和司法审判:应该如何平衡?》,2004年3月30日,//yzwei.blogbus.com/logs/4477228.html。
[82] 乙丁《大笔写正义:张金柱案报道的前前后后》,《新闻爱好者》1998年第2期。
[83] 马守敏、徐鸿鸣《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 曾经的血案曾经的风波》,《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29日。
[84] 朱剑红《中央领导重视工程质量问题》,《人民日报》1999年1月13日;李维平、熊开达、赵君辉《綦江百姓死得冤》,《环球时报》1999年1月15日。
[85] 《孙志刚之死惊动中央 13名嫌疑人全部被缉捕归案》,新华网2003年5月13日,//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5/13/content_867553.htm。
[86]《沈阳刘涌案本周四将在辽宁锦州公开审理》,//news.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48/20031216/class014800003/hwz1058995.htm。刘涌案当初的调查和侦破就曾得到中纪委领导的关注。参见栾俊学《沈阳加紧审理刘涌黑帮案 中纪委领导做重要批示》,《辽沈晚报》2001年2月6日,转引自新浪网//news.sina.com.cn/c/178944.html。
[87] 汪波《哈尔滨市政法机关正对“宝马案”认真调查复查》,2004年1月10日,人民网//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2/2289764.html。
[88] 《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谈许霆案发回重审》,《南方日报》2008年1月18日。
[89] 徐春柳《姜兴长: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新京报》2008年3月11日;夏命群《最高法副院长:许霆案一审量刑明显过重》,《京华时报》2008年3月11日。姜兴长副院长对具体量刑的表态引来了一些批评。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他的发言与他的身份不尽相符,有“未审先判”的嫌疑。
[90] 张悦、杨洋《彭宇疑案喧嚣未尽惟有真相不可调解》,《南方周末》2008年4月10日。
[91]《中央严处三鹿奶粉事件责任人》,新华每日电讯2008年9月23日,//news.xinhuanet.com/mrdx/2008-09/23/content_10096380.htm。
[92] 王和岩等《“毒奶粉”审判》、王姗姗等《三鹿破产重组接盅》、叶逗逗《善后未了局》,《财经》2009年第1期(总第228期)。
[9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7)郑刑初字第307号。见赵秉志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9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5号。“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9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96]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