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刁先生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五道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五道口分公司)工作,2007年12月刁先生与华联五道口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11月29日,刁先生担任安保员,月工资1100元。劳动合同第17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09年3月2日,华联五道口分公司以刁先生有过犯罪记录,而在档案中隐瞒了个人处罚资料为由,做出《关于辞退安保部员工刁先生的通知》,并于2009年3月3日向刁先生送达该通知,且未给与刁先生任何经济补偿。刁先生与公司协商无果,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驳回刁先生的申诉请求。刁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结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华联五道口分公司提供公安机关记录及《任职申请表》证明刁先生曾于2007年9月12日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其在入职时在《任职申请表》“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中隐瞒了被处罚的记录。刁先生对华联五道口分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入职时华联五道口分公司并未要求其填写是否受过处分的记录。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记录及《任职申请表》,刁先生确实存在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并且在入职时隐瞒了此事实,华联五道口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对于刁先生要求华联五道口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分析意见
劳动合同在本质上是订立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在本案中,刁先生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补偿的条款,该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有效。本案关键在于刁先生未在《任职申请表》中填写曾受行政处罚的记录是否构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提供虚假信息”。虽然刁先生主张填表时公司没有要求填写是否受过处分,但是根据常人的理解以及保安岗位的特殊要求,曾经受过行政处罚必然属于受到处分的一种,不论是否有人明示,受处罚人都要如实告知,否则就会构成欺诈。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此类合同,当然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如实陈述,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否则劳动者可能因此而被解聘且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胡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