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做法很高明!
现在,法院似乎有一种倾向:律师的辩护观点再有道理也不予采纳,因为这有损检察机关的脸面;但律师的量刑意见可以采纳,因为,还是要让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处理。
例:
有一件被告人涉嫌窝藏罪的案子:陈某某是开赌场的,今年2月其赌场中发生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暴力事件,公安机关介入后将其他涉案人员抓获,但陈某某却在逃。陈打电话要求其姘妇钱某某带他躲到钱的娘家(安徽),钱某某在明知陈某某是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将陈某某带至安徽娘家藏匿了7天,其间,陈向钱表示愿意回去自首,于是钱某某就让陈某某走了,钱某某的窝藏行为到此结束。后来,由于陈某某的交待,钱某某被检察机关以“窝藏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钱某某系“犯罪中止”的辩护观点,并且引经据典说明“窝藏”是一种“持续犯”,其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并存,犯罪嫌疑人在“持续”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上都可以主动停止犯罪行为,而使不法状态结束。因此,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钱某某系‘犯罪中止’并依法对钱某某免予刑事处分。
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明显的“犯罪中止”情节,XX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上却明确表示不予采纳,理由是说钱某某一旦将陈某某藏匿,其行为就已经完成了犯罪全部构成要件,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注:这实属歪理邪说),但对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对钱某某免予刑事处分的意见却予以采纳了。
看到这样的判决,实在让人费解:既然“犯罪中止”的辩护观点不被采纳,那何以采纳辩护律师的“免予刑事处分”的辩护请求??
结论只能是:法院要把脸面留给检察机关,而把“实惠”留给被告人。真是刀切豆腐——两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