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确定“最大多数”:
“在决定各种不同目标相对重要性的同时,计划者也就决定了不同集团或个人的相对重要性。由于他不应该把人民作为一个工具来看待,因此他必须考虑到这些影响,并且有意识地让不同目标的重要性同其决定的种种影响保持平衡。但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对各种人们的情况加以直接的控制。”54
1、数学方法的不可行:
霍布豪斯关于边沁主义的论述非常清晰和透彻55.边沁的“最大快乐原则”中,关注的重点,就是“快乐”和“数目”。霍布豪斯评论说,即使边沁的带有学究气的,可行性被质疑的平衡方法,即使可以计算,也未必符合我们的正义感。“我们可以说,如果真有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的话,这种秩序决不应该把一人的快乐置于另一人的不可避免的痛苦之上,也决不应该把4000万人的快乐置于一人的痛苦之上。这样做暂时也许得计,但是叫一个人为所有人去死,这无论如何是不公平的。”56
“宗教和道德信仰必须以宗教和道德信仰来衡量。从道德意义上说,重要的不是数量,而是按照人对共同利益的需要的最好见解获得的信念。但是社会的良知就和个人的良知一样有它的权利。……当一切保全个人良知所能做的事都做了以后,关于共同利益的共同信念就必须我行我素。归根到底,外部秩序属于社会,抗议的权利属于个人。”57
2、其他衡量方法的缺失-标准的模糊:
“一个负责指导经济活动的政府,将必定用它的权力来实现某种公平分配的理想,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它将怎样能够和将怎样运用这种权力呢?或者,将要或应当按照什么原则来指导这种权力呢?对于即将出现和必须慎重地加以解决的很多具有相对价值的问题,有没有一个确切的答复呢?有没有一个为理智的人们可以同意的价值尺度来证明社会的一种新的等级体系是正当的,并有可能满足对公平的要求呢?
对于这些问题,能够在实际上提供一个确切答案的,只有一个普遍的原则,一条简单的规则:平等,即在凡是人力可以控制的一切地方、一切个人完全的和绝对的平等。如果这被普遍地认为可取的话(姑且不论它是不是能行得通,也就是它是否能提供足够的刺激作用),那么,它就会赋予公平分配这一模糊观念以一个清晰的意义,并使计划者得到具体的引导。但是……社会主义所允诺的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一种更加公平、更加平等的公配。人们认真想要达到的唯一目标,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而只是‘较大的平等’而已。
虽然这两种理想听起来很相似,但就我们的问题而言,它们却是极端不相同的。如果说绝对的平等可以清晰地确定计划者的任务,那么要求较大的平等却只是消极的,只是对现状不满的一种表示而已;只要我们不准备承认,有助于实现完全平等的每一步骤都是可取的,那么它对计划者必须解决的任何问题都没有提供什么答案。
这不是字面上的一种诡辩。在这里,我们面临着一个重大的争论之点,它容易被我们所用的类似词句所掩盖。对于完全平等的同意,可以解答计划者必须解答的一切价值问题,而达到较大平等的公式实际上却不能答复任何问题。它的内容不比‘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福利’这些用语有更明确的意义。它并未使我们能够不必在每一个特定的场合里,在特定个人或者集团的价值之间作出抉择,并且,它无助于我们作出这种决定。它告诉我们的一切,实际上就是要尽量向富有的人们索取一切。但一到分配这种掠夺品的时候,问题依然如故,就好像‘较小平等’这个公式的从未被人想起过似的。“58
“大多数人感到难以承认的是,我们不拥有能使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道德标准-这种解决方式,如果不是完美无缺的,至少也比竞争制度提供的解决方式更能令人满意。对于‘公道的价格’,或者‘合理的工资’是什么,我们不是都有一些概念吗?我们不能依靠人民强烈的公平感吗?即使我们此刻对某一特定的情况下什么是公平,或什么是合理的看法未必完全一致,但如果人民能够得到机会实现他们理想的话,大众的意见不会很快就集中起来,成为更加明确的标准吗?
不幸的是,这种希望没有多少根据。我们所有的标准是从我们所了解的竞争制度中得来的,并且在竞争消失之后,这些标准也必然迅速消失。我们所指的公平价格或合理的工资,就是依照惯例的价格和工资,就是已往的经验使人们期望得到的报酬,或者,就是在没有垄断剥削的条件下将会存在的价格和工资。“59
(三)决定“公共利益”的主体-质疑“民主”的实现
“但是,这个原则作出一个非常广泛的假定。它假定有一个共同意愿的存在。它假定获得公民权的人都能参加共同生活,都能真正对公共事务感兴趣,从而对形成一个共同的决定作出贡献。这个假定落了空,也就无民主政治可言。……无论政府具有什么样的形式,进步总是依靠那些如此地思考和生活的人,依靠这些共同利益笼罩他们生活和思考的程度。但是,全心全意地热中于公共利益是难得的。它不是群众的特性,而是少数人的特性,民主主义者清楚地知道是‘残余分子’拯救了人民。他仅仅补充这一点:这少数人的努力要是能够成功,人民必须愿意被拯救。大多数成天在矿山或工厂为面包辛辛苦苦干活的人,他们的头脑里是不会永远塞满国际政策或工业法规的复杂细节的。指望他们这样做是荒谬的。指望他们响应和赞成那些有助于国家的道德和物质福利的事情则是不过分的,而民主主义者的观点是:‘残余分子’对人民进行说服,占领他们的心灵和愿望,要比把一些法律强加在他们头上,硬要他们服从和接受来得好。”60
(四)从“自由”走向“计划”的危险-当政府来决定利益分配时
如果是政府承担起实现“实质正义”的责任,那么政府要做到的就是对各个阶层的利益了如指掌,然后作出正义的分配,那么,政府能不能满足这个要求呢?
“一切政府都要影响不同人们的相对地位,并且在任何制度之下,很少有我们生活的某一方面不受到政府行动的影响,这些都是事实。政府无论有什么动作,总是会影响到‘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如何得到’的。
然而,这里有两个基本的区别要搞清楚。第一,可能采取特殊措施,而不知道这些措施对特殊个人影响如何,因而也就不以这种特定的影响为目的。……第二,正是政府行为的范围决定着,一个人在任何时候所得到的每一件东西是否都要有赖于政府;并决定着政府的影响只以使有些人将按某种方法在某个时候得到某些东西为限,自由制度与极权主义制度之间的整个区别就在于此。“61
“政府一旦为了公平的缘故而走上计划的道路,他就要对每个人的命运或地位负责。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里,我们都将要知道:我们日子之所以比他人过得好些或坏些,并不是因为那些没有人加以控制和不可能肯定地加以预测的情况所造成的,而是因为某些当权者希望这种结果。并且,我们对于改进我们的地位所作的一切努力的目标,将不在于预测我们无法控制的那些情况,和对那些情况尽量地作出准备,而在于设法使握有全权者作出有利于我们的决定。”62
“政府一旦负起筹划整个经济生活的任务,不同的个人和集团都要得到应得地位这一问题,事实上就一定不可避免成为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可以决定‘谁应得到什么’,所以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管理权。一切的经济或社会问题将都要变成政治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只取决于谁行使强制之权,谁的意见在一切场合里都占优势。”63
(五)更难以容忍的不平等-当“人为”代替了“偶然”时
如果我们承认政府也会有“失灵”的时候,原因可能是多种的,比如不完全信息的存在、政府中存在不当运用权力的倾向或者是政府运作的低效率,那么政府的调节的结果就可能形成一种新的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的影响,就可能比原来的偶因造成的不平等更令人难以忍受。
“个人地位不是由非人为的力量来决定的,也不是许多人竞争性的结果,而是当局有意识地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当这种情况变得日益真实。并获得普遍承认的时候,人们对于他们在社会组织里地位的态度就必然发生变化。……非人为的力量所造成的不平等比有计划地造成的不平等,无疑地更容易忍受些,其对个人尊严的影响也小得多。”64
“不论在什么社会里,随时都会有一部分人受到失业或收入减少的影响,但如果它是某种不幸的结果,而不是当权者存心强加的,其使人掉价的程度肯定要少些。不管这种经验如何痛苦,如果是在有计划的社会里的话,其痛苦必定会严重得多。在那里,个人必须作出决定,不是某一个工作是否需要他,而是他是否对任何事有用,以及有用到什么程度。他在生活中的地位必须由他人来指定。”65
“虽然人们将会忍受任何人都有可能遭到的痛苦,然而当这种痛苦是由当局作出决定的结果时,人们就不会那样容易忍受。……当每个人意识到他的命运是某些人有意作出的决定的结果时,他对其命运的不满,就会同他的这种意识一齐增长。”66
“由于成功的计划要求对主要价值产生共同的看法,因而对我们物质上自由的限制就直接地影响到我们精神上的自由。”67
“可以默认一种像平等规律那样的固定规律,并且,也可以默认偶然性或客观必然性;但由一小撮的人来衡量每一个人,给与这个人的多些,那个人的少些,都全凭他们自己的爱憎与判断,这种事是不能容忍的,除非它是来自被认为是超人一等,并以超自然的恐怖为后盾的人们。”68
六、历史的选择和永远的追求
到这里,笔者已经在理论的争执之中有点迷失了方向,理论上的争论似乎总是各有各的道理。如果说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是从不同的原点出发的价值追求,那么,历史的实际走向似乎并不是如理论那样立场鲜明而坚定。历史是不受理论指导的,它可以自由地在各种人造的“主义”之间来回游弋而不畏任何评说。
“很明显,这些概念体现着许多构成社会主义教导体系的思想,虽然它们也强调似乎往往被社会主义忘记的个人权利和个人独立等因素。我要指出的差别在于经济自由主义对工业中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一视同仁,而空想的社会主义则强调一个方面,空想的个人主义则把全部压力都施加在另一个方面。我们把和谐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线索,始终如一地按照共同利益来确定个人的权利,并按照构成一个社会的全体个人的利益来考虑共同利益。例如,在经济中,我们避免把自由与竞争混淆起来,不认为一个人有权占别人便宜是好事。在这同时,我们不把个人主动精神、才智或才能在生产中的作用减少到最低限度,而是让它们自由自在地去争取适当地承认。一个确信其制度的逻辑连贯性和实际适用性的社会主义者,也许会反对这种使各种不同要求协调一致的做法,认为它是半心半意、不合逻辑的妥协。同样,一个认为社会主义本质上在消费者的工业合作组织,并确信彻底解决工业问题就在于此的社会主义者,当他考虑生产中心的心理因素并研究实现他的理想的方法时,可能会发现自己正沿着小路倒退到这样一个地点,在那里他会遇到一些人正在按照这里提出的原则解决当代一些问题,并会发现自己实际上能够在经济自由主义的前列向前迈进。如果情况果真是这样,那末,政治自由主义与工党的日益扩大的合作(它在过去几年中已取代了90年代的对立)就绝非仅仅是政治上的权宜之计,而是深深地扎根于民主政治的需要。”69
比较法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历史的和实证的视界。在历史面前,笔者不敢多说什么,只需要静静的聆听历史的声音。
“时至今日,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较大程度地被离了自由主义观念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信条。在资本主义国家里,19世纪和20世纪私法的发展竟可以被描述为所有权社会化不断强化的过程。行政法、劳动法以及经济法不断增加的大量条款都对财产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力加以限制,以维护工人、消费者或者一般公民的利益。在大企业方面,这些权力不再由所有人,而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由独立的管理部门来行使。没有理由认为西方国家这一发展过程已经走向终结。……在社会主义国家,提出的问题(它们总是根据意识形态气候并常需要极大的个人勇气才能被小声地加以讨论)则完全不同:国家的计划经济能够制定得更为灵活一些,即只是规定一些宏观的目标?应否通过给予那些执掌国营企业或合作社的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主义财产方面更大的权力,从而使其有更大的余地和机会发挥个人的能动性?尽管我们决不应忽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所有制’上的巨大差异,但我们还有理由提出这样的问题:这种种差异在过去数十年间是否已大大减少,并且在未来岁月里是不是还要继续减弱下去,社会主义国家可能将在高度发展的产业社会压力下使得有关经济管理的法律走向自由化,并给予企业家的主动精神以更大的用武之地。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却从与此相反的观点出发,就私有财产赋予所有人以社会权力而言,它们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严格限制,这种论点正在得到强化。如果世界保持和平,则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可能平行发展,这种观点可能被东方和西方的正统思想家斥为异端,不过我们还是应当平静地讨论这个观点,并且看比较法学的研究成果是否可以证实这种观点。”70
似乎,历史证实了这种观点。
“正像在思想界努力建立条理清楚的体系是存在于科学和哲学根基的理性冲动的特征一样,在感觉和行为界建立和谐的冲动-这种和谐必须包括所有那些能思想和感觉的人-也和实践领域里的理性冲动属于同一种性质。向和谐迈进是理性的人持久不变的冲动,即使这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71
“我们需要少一些狂热的宗派主义,多一些团结心理。我们的改革家应该学会少依靠即时成功的宣传价值而多依靠深刻但却不大显眼的实践或感情的变化,应该少想捞选票,多想如何使人信服。我们需要那些真正的民主感情之间的更充分合作,对改革程序达成更多协议。眼下,由于许多事业在前进中争夺首位,进步受到了阻碍。在这一点上,权力下放会对我们有所帮助,但是帮助更大的将是更清楚地认识到一切自命和自称民主主义者的人进行合作的必要性,这种合作以理解他们自身意义的宽度和深度为基础。这个忠告似乎使性急的人扫兴,但是他们早晚会发现正义女神以她全部的美点燃了一股激情,它也许暂时不会焚烧为熊熊大火,但将久久地燃烧着,放出温暖人心的热。”72
由于时间有限,笔者的阅读范围和自身解读文本的能力更是有限,笔者对材料的选取和整理实在是有些“粗糙”,在此笔者不得不表示歉意。而这篇小小的论文更像是一个“读书笔记”式的总结,笔者由材料所得出的答案或结论更是难免浅薄和偏僻,敬请老师斧正。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参考文献:
1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P155。
2潘静成、刘文成 主编:《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P64。
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P154。
4潘静成、刘文成 主编:《经济法》P64。
5此观点为笔者在学习经济法总论的课程中授课教授所述。
6「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朱曾汶 译 商务印书馆 1996年版 P41。
7「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44。
8「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40。
9「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16。
10「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42。
11「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71。
12 罗尔斯所说的两个正义原则是:“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详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 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 P60 以下。
1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P102-P103。
1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P96-P97。
1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P97。
16「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18。
17「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62。
18「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43。
19「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106-P107。
20「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83。
21「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81。
22「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74。
23「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45。
24「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49。
2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 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P156-P157。
26 见赫伯特·施皮格尔伯:《保卫人类平等》,载于《哲学评论》第53卷(1944年),第101、113-123页;D.D.拉菲尔:《正义与自由》,载于《亚里士多德协会会刊》(1950-1951年),第187页以后。-著者注
27 例如见施皮格尔伯,同上书,第120页以后-著者注。
2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P101。
2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P102。
3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P99。
31 很多的经济法的教材和论著都对这一段对正义的解读做了引用,我们也许可以说,这至少说明了这些经济法学者对于这种解释是接受的。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P154。
3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P157。
3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P162。
3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P158-P159。
35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P155。
36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P155。
37「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P158-P159。
38「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P159 39「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P160。
40 笔者认为这两个用语的基本含义是相同的,都是以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为内容。
41「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83-P84。
4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P103。
4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P104。
44「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76。
45「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64。
46 笔者认为这里有一个信息非常值得关注:哈特把正义和一般福利区分为两个范畴,而并不认为它们天然就是一致的,相反还可能发生冲突。
47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P163。
48「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P164。
49「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29。
5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P154。
5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P164。
5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P164-P165。
5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P98。
54「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王明毅 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年版 P109。
55参见「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31以下。
56「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35。
57「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75-P76。
58「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P106-P107。
59「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P108。
60「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116-P117。
61「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P105-P106。
62「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P104-P105。
63「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P105。
64「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P103-P104。
65「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P104。
66「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P104。
67「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P110。
68J·S·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一卷,第2章,第4段 转引自「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P109-P110。
69「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106-P107。
70「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 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P484。
71「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65。
72「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P12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绚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