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侄盖房 伯诉侵权被驳回
2005年4月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农民崔某诉其侄侵权纠纷一案,维持了睢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崔某之侄不构成侵权,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原有的三间旧房,其侄于2004年5月将崔某的三间旧房拆除后,在原地建起两层半楼房一幢,在建楼房时,将拆除后的崔某的三间旧房部分房料及部分树木用于自己新建的楼房中,并建立好楼房主体。崔某现已花甲,妻子已去逝,膝下无子,怕日后无人照管,死后无人葬自己,现如今侄子又把自己的宅基地占用了,身感日后生活无着落,尽管事前答应让侄子在宅基地上盖房,后又反悔,不想让其侄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因此就以其侄侵犯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为诉讼理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建成新楼房的过程中,崔某及其家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并未阻止其侄拆旧房建新房,其侄使用了崔某的部分房料及其树木,崔某也没有反对,应视为双方对崔某之侄拆崔某旧房建新房并使用崔某旧房料意见达成了一致意见,崔某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侄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所有权。应确认崔某之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由崔某之侄照顾其日后的生活。
由于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也没有向中级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其侄侵权的证据,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