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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追债公司业务火爆 凸显法律的软弱
发布日期:2009-12-09    作者:110网律师

 
据《南方都市报》(2009410日)报道,自经济危机爆发以来,深圳的追债业务火爆远超婚外情调查业务,“河南汉子贾朕被称为深圳王海,曾以打假调查闻名。不过,如今他旗下的王海公司已悄然转型,主做追债业务。“过完年后,每天处于亢奋状态。”贾朕的眼里含着血丝,“忙得要死,经常要到凌晨三四点钟才能入睡。”他怎么能睡得着?业务暴涨,“追债公司都忙疯了,大家都在‘抢’钱!” ,“一些追债人士感叹,追债的案子,自从经济危机以来,上升太快了。根据贾朕介绍,他手下的债权清理小组从原来3个增长到现在16个,以前几天才一个业务单,现在多的时候一天能收到七八份单。他估计,去年年底以来,追债的业务量比以往至少增长了一倍”。
实际上,在深圳,追债公司的业务一直非常火爆,只不过在经济危机之下,追债的业务更加火爆罢了,这从深圳大街小巷张贴出来的各种小广告,以及在各大报纸的广告栏中名目繁多的讨债、追债广告,就可以知道,追债业务是多么繁荣。而这类追债业务在法律上是灰色地带,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那么,为什么这类业务有如此大的市场需求呢?在我看来,正是因为通过法律途径无法达到目的,才导致债权人无奈选择通过讨债公司的方式追回债款。从目前的法律现状来看,如果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而债务人主观上想要赖账,几乎百分之百可以得逞,债务人可以玩失踪,事前就转移财产,常常是法院的传票无法送达债务人,即便是送达了,债务人也完全可以充耳不闻不问,再即便法院判决了,债权人因无法查到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执行。这样的案例就太多了,我曾经就代理过多起债务纠纷诉讼,其中有一起,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才发现法院已经受理了十几宗告这同一个债务人的案件,而这个债务人却人间蒸发了,即便这十几宗案件债权人都胜诉了,也大都无法得到执行,因为债务人仅有的一套房产早已被多起案件的法院查封过数次了。
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对此,法院的诉讼程序就显得苍白无力,而真正受到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诚然,最高法院对执行难的问题也是非常重视,曾制定过如何更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在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加强了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但是,债务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那么,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安全呢?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解决:
首先,政府应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形成个人信用记录有污点的人,将难以生存的环境。在计划经济时代,人员是很少流动的,每个人都是依附于固定的单位、组织,在相对稳定的环境里,周围的人都是熟人,所处的环境是“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里,一个人如果缺乏诚信,周围的人会很快知道,他在这个环境中就难以生存。而在市场经济主导的当今社会,人员流动是非常频繁的,因为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要让各种资源流动起来,通过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完成资源的更有效率的配置,当然,人作为最高级的资源,其流动性自不可免,但是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常常是陌生的,作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存在于社会中,那么一个人的诚信与否,别人是很难知道的,如此以来,一个人如果想要做出缺乏诚信的事情,他所付出的诚信成本是非常低的,他不会因为自己的缺乏诚信而危及生存。经济学告诉我们,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在环境允许他更多的缺乏诚信而使自己获利的时候,他会做出损人利己的事情,而在对损人利己行为的效遏制机制丧失功能的时候,就是在鼓励这种行为。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建立个人诚信制度,以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比如:建立所有银行之间的个人信贷诚信记录数据库,将个人信用进行管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出来;建立法院判决书公布制度,将所有的涉及债权债务的相关判决公布出来,等等。
其次,对于恶意赖账,特别是多次赖账,或数额巨大的借款案件,公安机关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针对那些恶意赖账的行为,比如“人间蒸发”、玩失踪的,数额巨大的借款行为,应考虑依据诈骗罪的罪名进行侦查,因为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够调动国家机器的力量找到玩失踪的债务人,如果仅依靠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债权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常常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再次,作为债权人,应当注意风险的防范,在借出钱的时候,起码应该获得一定的担保,比如财产的抵押权或担保人的担保,以便于在债务人玩失踪的时候,可以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或有一点的财产担保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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