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本人的结婚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离婚诉讼中,只有结婚证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离婚时出具结婚证原件,其目的在于证明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因为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
同时根据《结婚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应给予当事人补办结婚证、离婚证。
因此,结婚证遗失,现意欲离婚,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双方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在取得补领的结婚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