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0日,吴某就某市南路11号店面之事与王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时间为三年,店面租金为1700元/月,月底交租金。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续租,甲方(即吴某)在同等价位应优先考虑乙方意见。王某承租11号店面时,支付了前任承租人3万余元的转让费,并对店面进行了装修。2008年4月22日,吴某就续租的条件向王某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写明:承租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每月租金为3000元,2月个月收一次,预交二个月,接到通知起10天内予以答复。2008年5月5日,吴某与另一商户文某达成了租赁意向,约定:租赁期限为壹年,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至,租金为2700元/月。合同到期后,王某愿意以吴某与文某达成的租赁意向签订续租合同,不愿搬出,吴某既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交还店面。
【分歧】
对于本案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在原告给定的10天时间内,未要求承租11号店面,已丧失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有优先承租权,可以要求继续租赁原告的店面。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2005年4月30日,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也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第七条“如果合同到期,乙方(即王某)提出续租,甲方(即吴某)在同等价位应优先考虑乙方意见”是对被告王某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约定。2008年4月22日,原告吴某向被告发出了书面通知,通知续租的条件是每月租金3000元,被告王某未予答复,但2008年5月3日,原告吴某与文某成的租赁意向是每月租金2700元,原告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对每月租金2700元的租赁条件,放弃了优先承租权,现被告王某同意按该意向条件续租店面。根据合同约定的优先承租权,被告王某对原告吴某要求交还店面的诉讼请求,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易康 安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