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代理的故意杀人案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见://blog.sina.com.cn/s/blog_492187cf0100ey3b.html。
本人身份: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A的诉讼代理人。
主要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多个罪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想像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刑法理论,应当对其择一重罪处断。在被告人构成的诸多罪名中,故意杀人罪最重,而且只有故意杀人罪才能涵盖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所以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行为构成的故意杀人罪虽属未遂,但结合其犯罪事实,对其量刑不应从轻。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只是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㈡被告人行为想像竞合或牵连构成的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罪名均属既遂犯罪。对其行为构成的犯罪择一重罪处断适用故意杀人罪量刑必须重于其他既遂犯罪罪名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㈢被告人欲杀害的对象是A及A的家人,人数众多;其处心积虑制造炸药包、怀揣斧头实施完毕了二种手段的杀人行为,主观恶性极大;实施的无论是爆炸还是用斧头砍杀的手段均比较残忍;其行为导致A受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财产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其报复杀人的动机卑劣且蓄谋已久;其被公安人员控制后,仍叫嚣“不出人命不拉倒”,公然蔑视、挑衅国家和政府,人身危险性大;其行为致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全家胆战心惊、毛骨悚然,当地村民惶惶不可终日,社会危害性大;其在当庭供述中抵赖推托、避重就轻,不认罪、不悔罪,态度不好。
㈣除非被告人积极履行、兑现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否则被告人也不具有其他从轻量刑的法定或酌定情节。
三、即使对被告人从轻量刑,也应当比照“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轻量刑。
四、关于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现已发生的物质损失共计XXXXXX元。如下:
㈠A的医疗费XXXXX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有义务赔偿A因被炸伤所发生的医疗费损失。
A被炸伤当日,在清苑XX医院发生化验费损失XX元,见清苑XX医院收费收据1张;后因清苑XX医院不具备救治条件,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保定法医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发生各项费用损失XXXX元,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收费票据9张,在保定法医院发生各项费用损失XXXX元,见保定法医院收费收据5张;出院后继续服用药物治疗,购买药物发生损失XXX元,见清苑县XX大药房零售单据11张。
㈡A误工费:XXXX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有义务赔偿A自被炸伤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误工费损失。
A系农民,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农林牧副渔业年工资9629元的标准,9629元÷365天×误工天数X天=误工费损失XXXX元。
㈢护理费:XXX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有义务赔偿A因被炸伤所发生的护理费损失。
A住院期间由其子XX护理,XX系农民,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农林牧副渔业年工资9629元的标准,9629元÷365天×护理天数X天=护理费损失XXX元。
㈣交通费:XXXX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有义务赔偿A因被炸伤所发生的交通费损失。
A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交通费用计XXXX元,见交通费票据53张。
㈤A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有义务赔偿A因被炸伤所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
参照冀财[ 2007 ] 256号《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96)冀财文字第98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派干部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1]79号)中的生活补贴标准同时废止”的规定,50元/天×住院天数X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XXXX元。
㈥A营养费:XXXX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有义务赔偿A因被炸伤所发生的营养费损失。
A被炸伤后失血很多,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保法医鉴字[2009]第XXXX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估算营养费损失XXXX元。
㈦A残疾赔偿金:9590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有义务赔偿A因被炸伤致残所发生的残疾赔偿金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据此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为物质损害赔偿金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自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应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残疾赔偿金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农村居民年纯收入4795元的标准以及A十级伤残的情况(见上述),4795元/年×20年×1/10=9590元。
㈧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炸毁的财物损失:X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有义务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炸毁的财物损失。
经清苑县价格鉴证中心鉴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炸毁的财物损失价值为XXXXX元,见清苑县价格鉴证中心清价鉴字(2009)第XXX号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另,A的右耳鼓膜尚须再次手术治疗,后续治疗费用仍在发生扩大,被告人对后续治疗费用亦有赔偿义务。
评议:
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和逮捕的罪名均是爆炸罪,公安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更认为嫌疑人涉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即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人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后,向被害人、部分证人详细了解了有关经过,提出了公安部门及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定性不妥应改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核后采纳了这一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当事人的行为究竟触犯了哪一或哪些罪名,应该以其行为构成了哪一或哪些罪名的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本案中,当事人是成年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其多次宣称要把被害人一家子炸死或弄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一家子死亡的结果,并希望、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明显地非法剥夺被害人家人生命的直接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家人的生命安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其实施并完成了两种手段的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爆炸罪是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也就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因为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不应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人民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或考虑被告人用斧头砍杀A故意杀人的情节,是欠妥当的。在附带民事部分对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更是属于有法不依或适用法律错误。
执业中,经常会遇到实践不受理论指导的怪异情况,甚至于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法系在不同的地区却存在着截然相反的司法结果,这应该引起最高部门的足够重视,以期早日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法律的严肃。
保定律师高宏图,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30400117739,曾成功代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详细介绍请登陆//bdlawyer.longwang.net。办公地址:保定市百花东路149号(儿童医院东)2楼律师办公室;联系电话:1310312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