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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醉驾案定罪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9-12-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日前备受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驾案于2009年9月8日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本案,我们暂且不谈孙伟铭醉酒驾驶导致4死1伤的残酷事实,也不去纠缠无期徒刑和死缓的量刑争议,单就这样的判决内容和结果来看,我个人认为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到底该定何罪呢?     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的罪名未变,依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固然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但深层一想,该定此罪吗?为何不定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呢?     首先,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从这一层面来说,它是个兜底条款。     其次,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这方面上与交通肇事罪有一些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是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法官和很多人认为孙的行为属于放纵行为,因此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大家都认为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就是放纵行为的话,那么以后因醉驾行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也许都会定此罪,而交通肇事罪则“无人问津”了。如果大家都认为孙从撞第一辆车开始的连续撞车行为才是放纵的话,那么也许只有精神病人才会“故意”去冒生命危险撞这么多的车辆。本案中,当时孙很明显是受酒精作用后处于亚清醒甚至不清醒状态,因此他的连环撞车行为肯定非本人的意愿(因为他不是精神病人或者对社会有很深的仇恨),因此可以判定孙不是故意的。或许,只有等他真正清醒后他才知道自己撞了这么多辆车,害死了这么多条无辜的性命吧!     在这里我并不是为孙作无罪或轻罪辩护,只是单纯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如果说由于肇事行为导致特大严重的事故后果就定此罪的,那么此罪从此以后也许就成为了交通肇事罪的“升级判决”以及平息民怒的最佳良剂。但请深想一下,如果让不恰当的定罪模式开了先河的话,那么对未来的司法审判可能带来很多争议问题,最终也会影响中国司法的公正审判。     需要补充说明一下的是,广大民众会觉得“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会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轻,其实不然,交通肇事罪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因此,我个人认为孙伟铭醉驾案还是应该定“交通肇事罪”为宜。 许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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