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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车辆贷款保证保险案
发布日期:2009-11-30    作者:孙新律师
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是应该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的问题。如果适用保险法,保险公司以理赔的方式和其内部的规定,赔偿原告方的就少,这样银行作为原告就将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类似的案件不仅这一个,而是与保险公司这方面的合作很多。为此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和银行工作人员承受很大的压力,并且在当时法律界对于保证保险这一概念很不清晰,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代理人在对客观事实了解和掌握的前提下,查阅了全国法院类似的案例和各法律专家不同的理论学说,结合保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下发的关于保险和担保方面的规定,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认为具有担保性质,应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最后法院认同了代理人的观点,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为原告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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