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多次采取折毁锯断的方式盗取空调外机铜管,并造成铜管内的氟利昂泄漏。经鉴定,被盗铜管价值人民币15830元,漏掉的氟利昂价值人民币4060元。
[分歧]
盗窃空调泄漏的氟利昂价值能否作为盗窃数额?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盗窃空调外机铜管过程中,造成外机铜管内氟利昂泄漏,但氟利昂在常温下都是无色气体或易挥发液体,李某没有收集、贮存泄漏的氟利昂,无法占有,因此,泄漏氟利昂价值不应认定为盗窃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毁坏性手段行进盗窃造成氟利昂泄漏挥发,且氟利昂作为空调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的材料,泄漏的氟利昂价值也应认定为盗窃数额。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必需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3)能够被移动。(4)他人的财物。本案中李某偷盗过程中造成泄漏的氟利昂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是氟利昂在常温下是无色无味的气体且级易挥发,通常情况下难以被人们控制和占有,故不能作为盗窃犯罪对象,所以泄漏的氟利昂的价值不能认定为盗窃的数额。曾 珠 毛晓春